情侶間轉賬是否應返還?屬於借貸還是贈予,法官這樣說

近年來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大幅增加並有不斷上升的趨勢。2日,海淀法院發佈民間借貸十大典型案例,通過真實案例提醒大家如何借錢才安全。

據統計,2015年海淀法院全年審結民間借貸案件3511件,2016年審結7233件,2017年審結4975件, 2018年審結7591件, 2019年審結10746件。今年雖受疫情影響,審結案件數量卻並未因此有所緩解,截至今年11月30日,共審結民間借貸案件9583件,尚有5121件案件在審。

法院分析,民間借貸案件類型廣泛,傳統的包括自然人因生活需要借款,企業之間的拆借,男女朋友之間的轉賬,家庭成員之間的轉賬,夫妻共同債務等;新型案件主要有:通過P2P平臺撮合的借款合同,因投資理財發生的借款,以私募之名而設計的嵌套型的借款合同等。

法院發現,近年來,情侶間轉賬是否該返還,成為了借貸案件新的增長點,併發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白某與夏某原是男女朋友關係,白某通過銀行轉賬及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共向夏某支付20萬元。直到二人分手,剩餘10萬元,夏某仍未返還。對此,夏某認為,涉案款項是雙方戀愛期間白某自願轉款,屬於贈與,並不是借貸,而且,款項是用於雙方日常消費,所以拒絕還錢。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案涉金額已經超出了情侶之間的日常消費支出,最終,認定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夏某應當還錢。

法官解釋說,戀愛期間容易發生雙方無償贈與、共同支出、資金借貸之間難以區分的情況,是否要返還要根據該行為的性質而定,如果是戀愛期間的借貸,那麼應予以返還;如果是贈與,一要看財物金額大小,二要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為條件。情侶之間的贈與行為與雙方的戀人關係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戀愛期間,贈與的金錢並不以結婚為目的,而是為了表達感情,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小額的給付等屬於一般性贈與,在戀愛關係終止時,贈與方不能要求主張返還,對於大額的金錢贈與,當事人往往以結婚為目的,可視為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係時,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無法實現,故接收的一方則構成不當得利,應該予以返還。

法院提醒,借款應當做到理智、規範,不管是否熟人借款,在出藉資金時,最好選擇銀行、網絡轉賬等給付方式,轉賬憑證、業務回單上顯示對方姓名、賬戶等信息;以現金方式出借時,應當避免大金額現金出借,同時應當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條,載明收到借款的事實、金額、日期等內容,以便未來發生糾紛時用於證明交付借款事實。

此外,涉及投資理財的借貸,更要謹慎,以防被騙。如發現涉刑事案件,應及時報警。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高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