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區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結合內蒙古實際,針對公務用槍保管、發放領取、佩帶使用以及領導幹部領取使用等易出問題的關鍵環節,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嚴禁違規管理使用公務用槍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執行。
會議介紹,近年來,內蒙古發生幾起公安機關領導幹部、民警涉槍犯罪案件: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非法持有槍支、持槍殺人;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孟建偉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施介派出所行政工勤人員杜文傑持槍殺人等。
以上案件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同時,也充分暴露出公安機關在公務用槍管理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和漏洞。針對這些問題,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採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大力加以整治,組織開展多輪次的公務用槍管理隱患大排查和公務用槍管理專項督察,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關於槍支管理使用工作意見》等制度規定,對公務用槍的領取、佩帶、使用、保管、存放等事項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公務用槍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據瞭解,5月1日起執行的公安機關公務用槍新規中規定:
一、嚴禁無持槍資格人員領取、佩帶、使用、保管槍支。
二、 嚴禁因身體、心理等原因不適合持槍的民警接觸槍支。
三、嚴禁旗(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班子成員未經上級領導批准領取、佩帶槍支。
四、嚴禁在非執行任務時佩帶槍支。
五、嚴禁擅自將本人領取使用的槍支交由其他人員攜帶、保管、使用。
六、嚴禁違規發放、接收、出借公務用槍。
七、嚴禁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場所、槍櫃存放槍支。
八、嚴禁出現常規武裝處突力量依法配備槍支不到位的問題。
九、嚴禁對依法使用槍支的民警盲目追責。
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先行採取停止執行職務或禁閉措施。視調查結果,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依紀依規給予相應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內蒙古日報》官方微信
編輯:石若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