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拒付物業費更好的方法,將在該城市落地生根,物業不敢偷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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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買了一套房子,這是開心的事,但是卻突然發現,小區的物業很糟心,那麼此刻你會如何做呢?最為常見的是兩種方式:一種是權當沒看見,眼不見為淨,忍一忍算了;另一種是最直接,也是不少人認為最解氣的方式——拒繳物業費。

毋庸置疑,第一種方式是不可取的。正如同,你對一個人的要求是100分,他能達到80分就算很不錯了,而現在他表現的只有60分,你卻沒有任何反應,那麼接下來他的表現必定會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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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二種方式看似很解氣,但是結果可能並不能令人滿意。大概率會出現:問題沒有解決,自己陷入被追繳物業費的尷尬境地。

近日,《大河網》就報道了一件"對物業不滿,拒繳物業費"的事,但結果是在對簿公堂後,最終業主黃某一分不少,全額補繳了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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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查閱相關的資料,你就會發現拒繳物業費很難成功。

據《2016-2018年度安徽地區物業服務行業涉訴案件數據分析報告》顯示,2016年-2018年,3年間在安徽的物業公司向業主追討物業費的案件共4512件,其中勝訴比例為99.96%,絕大部分要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訴求被支持。

類似的,據廣州中院統計,2017年至201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審理涉物業管理及業主權益保護糾紛案件約17463件(2017年4534件、2018年6382件、2019年6547件)。其中,涉及物業費支付案件佔比近九成。而此類情況無論是判決的,還是調解撤訴的,絕大部分都以業主補繳了物業費而告終。

所以,拒繳物業費也不可取。第一、第二種方式都不行,就只能眼睜睜地看著物業不好好履行職責了嗎?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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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還有更好的辦法。通過業委會與業主大會行使我們的權利,有時候程序是很重要的。只要業主大會根據事實認定,這家物業確實沒有按合同做事,是可以與它解除合同的。也就是說,可以換掉它,這不就是從根子上解決問題了嗎?

即將施行的《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換物業不再是難事。

以前,常常聽到這兩種聲音,一種是業主大成立比較麻煩;另一種是業主大會履行職責比較困難,業主們白天去上班了,週末在陪孩子,哪有時間去開業主大會。

而這些在北京將不是個事,我們可以參照即將於2020年5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它或許是日後物業管理模式的一個縮影。

成立業主大會條件降低。條例明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達到建築物總面積50%以上的,5%以上的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5%以上的業主或者建設單位均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申請。同時,條例還明確了業主大會的職權,

另外,互聯網的表決方式被認可。條例規定,業主大會會議也可通過互聯網方式,採用互聯網方式表決的,應當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電子投票系統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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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無疑是一種信號,倡導與鼓勵業主參與小區治理的信號。以前,要想通過業主大會實現小區的重要事項,是非常困難的。即使能夠僥倖成功,也需要相當長的時間。但是,現在不同了,互聯網表決被寫進條例,它與書面形式一樣,有等同的效力。有了互聯網表決,事情就變得簡單了。以前數月搞不定的事,現在說不準分分鐘就能解決。

而如果老物業賴著不走,也不用擔心,條例規定的罰款——到期拒不退出每日罰一萬,足以讓他們害怕。

條例是這樣說的:業主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物業服務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交接義務,並且退出物業管理區域。違反本條規定,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物業服務人予以通報,對拒不移交有關資料或者財物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自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處每日一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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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往上爬的時候,一定要保持梯子的整潔,否則你下來時可能就會滑倒。進退有度,才不至於進退維谷;寵辱皆忘,方可以寵辱不驚。

當遇到問題時,萬萬不可使用"以暴制暴"的方式,一定要選擇好恰當的方法,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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