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概股要真正講好“中國故事”亟須自律組織與監管完善

本報見習記者 郭冀川 倪楠

4月27日,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中概股財務造假事件再次表態,中國證監會一向對跨境監管合作持積極態度,支持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查處其轄區內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

“2011年年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布公告開展大範圍調查中國上市公司造假行為,到2012年到5月,就有18家中國公司被納斯達克和紐交所停牌,4家公司被勒令退市,中概股的信任危機自此不斷。”證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焱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第一批中概股登陸美國股票市場後,新浪、搜狐等互聯網企業的造富效應,掀起了中國企業到美國上市的熱潮,市場上協助中國企業到美國上市的中介機構亦起到了重要的橋樑作用,為滿足美國上市的標準,不乏有定向包裝、數據造假等事件發生。

“中概股業績造假事件頻出,對中國企業造成了很大的聲譽損失,監管層、做空機構還是集團訴訟律師,都在緊盯中概股公司。如果負面影響不能儘快消除,一些投資機構對中概股的積極性也可能會降低。”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對《證券日報》記者感慨,不論是中概股公司還是擬登陸歐美資本市場的公司,都面臨著十分被動的局面。

中概股公司需要成立自律組織

赴美上市的中國企業中,最為集中的行業是信息技術行業(阿里巴巴、百度)、非日常生活消費品(拼多多、如涵)、金融(拍拍貸、信而富)等,這些企業傾向於赴美上市的原因在於,該類企業的經營模式特點往往上市前並不盈利,在財務指標上不符合境內證券監管審核的標準。而境內監管規則對金融類企業的上市,也持較為嚴格的監管態度。而境外資本市場一度給予國內新興產業較高估值,所以此類公司紛紛選擇赴美或赴港上市。

正因為有利可圖,也導致中概股造假的灰色地帶出現,隨後便是做空機構頻繁狙擊中概股,《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2019年至今,就有十多家在港股和美股上市的中國上市公司遭遇做空。

趙焱表示,本輪中概股的造假風波,如果涉及的企業最終被坐實造假,則對未來中國企業境外上市歷程,必然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一方面境外監管機構有較大可能,針對來自中國的上市申請人施加更嚴格的審核程序,另一方面,在獲得境外投資機構認可上,中國企業亦將面臨更加不利的局面。

中國浦東干部學院經濟學博士後劉安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中概股公司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強化公司風險內控制度,公平對待大小、內外投資者,進一步落實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管違反勤勉盡責義務造成公司損失的賠償等實際責任追究機制。

劉安說:“中概股公司應該改變對於商業模式的過度‘創新’,避免走‘燒錢—推高估值—上市—套現’的惡性資本市場發展之路,聚焦主業,真正講好中國故事。中概股公司應建立證監會主管之下的行業自律協會,互相督促,共同維護中概股的聲譽與市場地位。”

楊兆全也認為,成立協會能夠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協會組織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強化對中概股公司的宣傳引導,在教育培訓等方面多做工作,既幫助中概股公司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又警鐘長鳴,防微杜漸;另一方面,協會可以通過對外宣傳等方式,修補和改善中概股公司的國際形象。

新證券法域外管轄細則有待明確

前海開源基金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正因為很多中概股處於初創或成長期,所以業績波動很大,失敗的可能性也大,而美國資本市場的上市相對比較容易,使得一些公司存在僥倖心理。殊不知美國資本市場雖然事前監管較為寬鬆,但事後處罰更加嚴厲,不僅有集體訴訟讓造假公司賠得傾家蕩產,相關負責人也會因為觸犯法律而鋃鐺入獄。

“安然造假事件之後的處理結果,就使一家世界500強的公司和為其服務的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消失,相關高管負責人入獄,這種處罰力度要比國內高得多。”楊德龍說。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中概股在海外短期之內必然將遭遇較之以往更為嚴苛的監管審視,新股上市的市場定價也將趨於謹慎保守。對於擬海外上市的中概股企業來說,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性,以及自身主體、業務等合法合規性,對於上市發行計劃成敗而言將生死攸關。

如何能夠化解中概股公司的被動局面,楊兆全認為,除了中概股公司要自我約束,監管機構也應該主動出擊,他說:“中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以新證券法實施為契機,可以加強對中概股公司的監管和服務,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強化信息披露質量,在國際上樹立中概股公司的良好形象,避免個別公司敗壞整個中概股公司的聲譽。”

劉安認為,新證券法出臺後,顯著加強了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懲治力度,域外適用也已具備制度基礎。今後中國證監會可能會選擇若干中概股違法典型案例與境內外監管合作,以及採取中小投資者保護中心象徵性持股的辦法獲得行權資格,從而維護中國財會制度、上市公司和資本市場的整體聲譽。“對此,若干心存僥倖的中概股公司應充分重視,雙重監管盲區的漏洞相信很快就會被填補上。”劉安說。

趙焱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新證券法已增加了域外管轄的內容,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但她表示,新證券法對域外管轄的規定較為籠統。

中概股公司造假事件主要影響境外投資者,以及少數的境內私募投資者,最終是否能夠判斷其境外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在中國境內產生的影響具備“實質性”,從而能適用新證券法的域外管轄權條款,趙焱認為還需要進一步出臺管理細則。

本文源自證券日報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