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人到底能不能是“複核人”?稅務局明確回覆了!

發票的開票人和複核人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我們一起來看看,稅務局的官方回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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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的開票人和複核人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先來看一個真實的例子:

剛吃過午飯,一位朋友氣沖沖的給我打來電話和我訴說,大概內容如下:自己開出去一張發票,由於發票票面的開票人和複核人為同一人,對方單位拒收發票,所以自己有可能還得作廢重開,他詢問我這個到底可不可以是同一人?

這讓我想起了前幾天一位網友和我諮詢,在月末由於自己開票時開票人和複核人是同一人,對方單位拒收,整整一個月25張票都需要作廢重開,這位網友不知道內情,感覺是自己犯了非常大的錯誤,又不敢告訴老闆,急的都快哭了,大家都知道發票增量其實還是比較麻煩的,說不定這種大批量的作廢還會給企業帶來麻煩!


看了上面的例子,那麼問題來了!開具發票開票人和複核人到底可不可以是一個人?


稅務局答覆如下:

廣東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開具發票,填寫項目應齊全,填寫內容應真實。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另外,收款人、複核人和開票人如何填寫,稅法上暫無規定。但同時,發票的填開應遵循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補充:稅法上沒有規定不能是同一個人,會計制度嚴格來說,開票人和複核人不能是同一個人。所以,實務中最好不要是同一個人,是同一個人也“沒事”。


說到這了,今天就藉此引申說一下關於發票底部幾個欄次「開票人、複核人、收款人」的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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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底部幾個欄次

「開票人、複核人、收款人」到底要怎麼填?


我們都知道不管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摺疊、電子」,票面下方都有開票人、複核、收款人這三個欄次。

開票人到底能不能是“複核人”?稅務局明確回覆了!

開票人到底能不能是“複核人”?稅務局明確回覆了!

不知道幾個欄次最初是為什麼要設置,我看到其實很多其他發票種類並沒有如此複雜的設置。


比如增值稅普通發票「卷式」僅僅有一個收款員;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也只有一個開票人;而其他,比如定額髮票,這些都是沒有的。


專票等為什麼要設置這幾個欄次?我估計可能是從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找的靈感吧。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會計核算中記賬憑證都需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帳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主要目的是加強審核,明確責任,實質上是一種內控管理手段。

本來這是好事,但是不知道從什麼時候起,就是因為這幾個欄次,延伸出了不知道多少的問題,一個很簡單的實務問題被解讀的越來越複雜化,最後讓一些納稅人無所適從,甚至讓會計為難會計的行為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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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看到底有哪些問題被提出

1、開票人、複核、收款人必須全部填寫完整嗎?

2、開票人、複核必須不是同一個人嗎?

3、開票人不能打成管理員嗎?

4、開票人、複核、收款人都是一個人合規嗎?


那提出這些問題的會計們到底在擔心什麼?


核算不合規?我想當然不是這個。


記賬、複核、收款,崗位分離是內控管理,是企業自己的事情,不是說你名字打的怎樣就能定的

。發票對於核算來是原始憑證的一部分,在報銷流程上我們還有很多內控管理手段,比如簽字審批流程、預算管理制度。每個企業具體規定也不一樣,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來做就行了,控制好了風險,審計絕對也不會因為這個問題找茬。

我問過很多會計,他們之所以問這麼多問題,其實唯一擔心的就是稅務不認賬,說你的發票開具不合規。不准你抵扣,不准你稅前扣除。


我繼續問他們,什麼情況稅務會認為你開具的不合規。


他們答,如果不填寫全,填寫成管理員,或者說開票人和收款人為同一人等情況都不合規。


理由呢?


所有的理由都指向兩個文件:《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國稅發【2006】156號。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髮票名稱、發票代碼、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而且辦法要求發票開具應該全聯次一次性開具,項目齊全,內容真實。


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也有,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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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這個規定一出感覺很有道理,確實,項目齊全,你發票有這些項目就必須給我填全,不然就是不合規。


但是對此,我覺得可以再多思考一下。


發票開具肯定需要項目齊全。但是這個項目也就是說開票人屬於發票基本內容,開具時候需要開全,至於複核、收款,辦法並沒有規定,哪怕你沒填寫,或者填寫的和開票人不一致,這樣的發票也不能說不合規。


這個大家應該都是想得明白的吧。


所以,總的來說,這個開票人、複核、收款人它其實並沒有那麼死板的規定,包括髮票開具的其他地方也是一樣。


我們不管是開具發票還是接受發票,最重要前提還是要真實,和真實業務相符,假如你真實的開票人就叫管理員,那你開管理員又有什麼問題呢?


過分的糾結於這個問題,庸人自擾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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