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中醫藥應急物資保障機制迫在眉睫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中醫藥以其獨特優勢,在疫情防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中醫藥物資是中醫藥參與疫情防控的物質基礎,疫情期間的中醫藥物資一度呈現出供不應求的狀況。因此,為了目前以及未來中醫藥能夠及時、全面、深入參與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建立健全中醫藥應急物資保障制度應提上日程。

一、完善中醫藥物資儲備制度

(一)建立明確的中醫藥應急物資儲備機制

我國尚未建立明確的中醫藥應急物資儲備機制及管理辦法,中醫藥應急物資儲備多由當地政府結合地區實際情況開展,使得各個地區的中醫藥應急物資儲備數量、質量參差不齊。

根據現有情況,中醫藥物資儲備應遵循集中化、成本效率、主動性、市場化等原則,整個儲備體系由一家機構牽頭管理儲備體系的運行協調,主動調控中醫藥應急物資儲備品種目錄;按照中央與地方中醫藥儲備職責建立中央與地方兩級中醫藥應急物資儲備管理機構;構建全國中醫藥應急物資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化監督與管理。建議建立實物儲備與商業儲備相結合、生產能力儲備與技術儲備相結合、政府採購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應急物資儲備方式。

(二)制定並完善中醫藥應急物資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尚未形成完備的中醫藥應急物資法律法規。其原因主要是,首先,法規零散,空白較多。目前關於應急物資的法規散見於《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央級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以及各地方性法規中。關於中醫藥物資儲備的規範性文件較少。

另外,法律位階低。相關法律規定通常以“試行”“暫行”“通知”等形式存在,沒有基礎性的法律約束,且條文規定得較為籠統,沒有體現出中醫藥特色,缺乏實際可操作性。

第三,影響涉及面有限。大多僅僅規定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和機構的職責和權限,並沒有擴大到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層面,缺乏系統性。因此,建議儘早制定並完善中醫藥應急物資法律法規。加大對中醫藥體系的梳理力度,建立統一的中醫藥標準體系,探究中醫藥發展規律,尤其是要儘快建立中藥材分類、有效期標準。同時,按照中醫藥發展規律,制定中醫藥應急物資基礎法律,明確各方主體法律責任和義務。

建立健全中醫藥應急物資保障機制迫在眉睫

(三)加大中藥材倉庫的標準化、規模化建設

目前,我國規模化、標準化的中藥材儲存倉庫數量少,具體表現為大部分中藥材倉庫不能滿足中藥材儲存的需求,標準化、規模化的中藥材倉庫較少,大多為陳舊落後的倉庫、閒置的民宅、年久失修的平房等,無法保障中藥材儲存中的安全,嚴重影響藥材的質量;中藥材倉庫運行模式相對落後,以人工作業為主,信息無法聯通導致監督部門無法有效監管。

因此建議加大中藥材倉庫的標準化、規模化建設。加強中藥材農戶、企業與政府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政府鼓勵龍頭企業帶頭進行中藥材倉庫標準建設,提高藥農將中藥材投入倉庫儲存的積極性。根據中藥材特性和其質量影響因素,分別建立恆溫庫、陰涼庫、冷庫等不同倉庫,以保障其質量。同時完善信息系統建設,實現數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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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中醫藥應急物資管理體系

(一)加快中藥材、中藥飲片標準化體系建設

目前,中藥材分類、有效期標準不明確。中藥材品種眾多,缺乏統一的標準使得中藥材的質量難以得到有效控制。中藥材特性不一,不同質地的中藥材儲存條件不同,缺乏有效期考察方法。

有效期不明確的主要原因在於其種類繁多,質地不同,沒有一個統一的分類標準,根本原因在於中藥有效物質組成不明確。因此,建議加快其標準化體系建設:加強中藥科研力度,明確中藥基本有效物質組成,針對其有效物質代謝特徵制定有效期,同時控制相關雜質含量,進而制定標準化體系。

(二)加強中醫藥專業檢測和管理人才的培育力度

我國目前在中藥材專業檢測和管理方面人才較少。中藥材相較於西醫,沒有特定明確的保質期標準,對其質量的檢測需要對其色澤、氣味、質地等方面進行觀察,進行這些工作需要有兼具專業中醫藥知識和全面分析、整合能力的複合型人才,而目前該類人才較為缺乏。

建議加強對此類人才的培育力度:中醫藥高校加強對學生的理論知識教育,倉儲基地為學生提供實習基地,讓理論運用於實踐,在實踐中提高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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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現代化配送體系,完善物資分配系統

推進我國現代化中醫藥應急物資配送體系的建設已箭在弦上。我國應急物資配送存在方式單一、靈活度低、配送隊伍轉移程度低、配送設施設備不完善等問題,中醫藥應急配送物流體系有待健全。不專業的應急物流配送體系導致分發過程中效率低且分發受眾有限。尤其是具有天然生物特性的中藥材,在配送過程中容易受多種因素影響,造成質量變異。

對此,建議利用GPS、GIS等技術整合中醫藥應急物流系統,為配送指揮提供信息支持。同時加強冷鏈、冷藏、恆溫物流的建設,保障配送質量。

同時,應完善物資分配系統。中醫藥應急“短缺”現象是當前疫情防控中的突出問題,主要有以下表現:防護物資被一搶而空,價格哄抬現象嚴重;部分中藥材“漫天要價”,治療方劑中有些中藥材庫存薄弱;部分中成藥遭到哄搶,使得有真正需求的患者難以在第一時間服用中成藥。

對此,一方面,行政機關介入後期物資分配流程,對物資供給端進行干預,實行國家統一收購和按需分配政策。全面禁止其他市場主體的中醫藥物資銷售行為,監管部門應將監管資源集中放在幾家獲得特許的平臺銷售狀況上,嚴厲打擊哄抬價格和售假行為,並統一信息披露平臺。另一方面,針對民眾盲目哄搶中醫藥物資的行為,建議建立中醫藥物資供給量定期披露制度,實現信息對稱,並加大中藥材、中成藥作用的科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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