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員工籤勞動合同,不買社保,按工作月發薪水,合法合規嗎

公司不給員工籤勞動合同,不買社保,按工作月發薪水,合法合規嗎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困此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

二、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企業不交納社會保險違法。

三、法律責任,末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該支付你雙倍工資,沒有交納社會的員工可以向人社局投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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