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娘跑了,株洲丈夫起訴說媒人,想索回11萬元婚姻介紹費,法院這樣判

越南新娘跑了,株洲丈夫起訴說媒人,想索回11萬元婚姻介紹費,法院這樣判


花了 11 萬元找人做媒,從越南娶回妻子,但僅僅過了一個月,妻子就跑回越南不知所蹤了。近日,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居間合同糾紛案進行了二審判決,媒人黎某被判退還部分中介費。

【事件】大費周章娶妻,但妻子跑了

去年 1 月,醴陵男子陳某得知黎某的妻子是越南人,便委託黎某為自己介紹一名越南妻子。黎某欣然同意。

陳某與黎某一同前往廣西南寧。經黎某介紹,陳某與越南籍女子羅雪慧(化名)結識,並由黎某為羅雪慧辦理了大使館等相關手續。去年 2 月 19 日,陳、羅二人在省民政廳登記結婚。

此後,陳、羅二人在醴陵市、深圳市生活。期間,陳某先後向黎某支付了婚姻介紹費共計 11 萬元。

去年 3 月,羅雪慧稱要回越南看望父母,陳某便幫她購買了機票。結果,羅雪慧一去不復返。

【法院】雙方居間服務合同無效,互有過錯

陳某為此找到黎某,要求退還婚姻介紹費,但黎某不願意。陳某便將黎某起訴至醴陵市法院。

陳某認為,自己不存在過錯。黎某不但不具備婚姻中介資質,而且主觀上不是為了促成婚姻,而是為了謀取利益,所以應該全額退還介紹費。

而李某則稱,自己不是專業中介,只是指導陳某如何辦理手續,並介紹二人認識,且自己提供的所有信息均為真實。同時,此事是陳某主動找來,所以自己不應該返還介紹費。

對此,醴陵市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向黎某支付介紹費 11 萬元,黎某依約履行了介紹、撮合等義務,雙方之間屬於居間合同糾紛。根據有關規定,任何個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黎某不但從事婚姻介紹,且不具備婚姻中介資質,而陳某自身亦有過錯。所以,雙方的居間服務合同不但無效,且互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遂依法判決黎某返還介紹費 6.6 萬元。

宣判後,陳某不服,上訴至市中院。

市中院二審認為,除一審法院認定的合同無效理由之外,黎某收取婚姻介紹費 11 萬元,明顯超出了通常媒人收取的費用,存在謀取利益的目的,違背了公序良俗。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恰當,遂駁回陳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涉外婚姻有風險,要格外謹慎

"法律雖然不禁止涉外婚姻,但是涉外婚姻有很多風險。"本報法律顧問聶煒律師表示,在與未取得我國國籍的境外人員結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儘可能核實清楚對方的婚姻情況,防止對方在境外已婚。

2、儘可能核實對方的留居權情況、留居剩餘時間以及是否可以合法離境,並提前做好對方有可能因為留居權問題離境的準備。

3、儘可能核實對方是否屬於合法入境,非法入境一旦被發現,對方就必須要限期離境。

4、儘可能在我國登記結婚,這樣一旦發生婚姻糾紛,可以適用我國的婚姻法進行處理。

"以本案為例,如果羅雪慧不回國配合,陳某將來要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而且立案、開庭、判決都要經過公告送達的程序,每次公告送達都會要耗時數月之久。在此之前,陳某是不能再婚的。"聶煒說。

法規鏈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嚴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紹機構。國內婚姻介紹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務。任何個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株洲晚報記者 賀天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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