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執行不能?啟動刑事自訴: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

異地執行困境:不能拘留被執行人。筆者在強制執行案件中遇到困難,被執行人是公司在異地。被執行人據不來法院,只提供了《財產報告清單》等資料,並謊稱自己未正常經營。我們提供了錄像:被執行人仍然正常經營錄。法院回覆只要我們把法定代表人叫來法院,就拘留。但是不能去外地拘留。結果執行半年,中止本次執行,只將被執行人拉入黑名單和限制高消費名單。至今也未能啟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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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感受就是:被執行人在外地,強制執行對其沒有絲毫影響,仍然在正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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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還有其它辦法維護權益嗎?

啟動刑事自訴: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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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案,筆者就要追究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刑事責任。因其“隱藏”財產,表現在其故意提供虛假財產清單等資料,謊稱未正常經營,目的就是隱藏財產。

隱藏財產構成犯罪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規定: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依法應當追究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刑事責任。

為什麼要自訴呢?

其實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是公安機關管轄案件,被執行人可以控告、執行法院也可以移交。但公安很多情況不接材料、或者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因此,法律規定據不執行生效判決罪滿足條件,可以自訴。條件為: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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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正好的由人民法院受理據不執行生效判決罪自訴案件,最高院發佈通知: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經筆者瞭解得知,案件所在法院至今竟然沒有成功判決過一起自訴案件,為了推動更多的案件,決定自訴立案,代為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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