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奇案|

明清奇案|| 新婚夜奸案

案件發生在清代乾隆年間的河南省某縣。那時候的河南有一種很不好的習俗,就是給七八歲的小孩子,娶一個二十幾歲的成年婦女做媳婦,一是為了照顧孩子, 二是可以照顧公婆,更重要的還可以充當勞動力,操持家內外的各種勞作。一個青春正茂的女子,進門就當保姆, 還要承擔繁重的勞動,名為夫妻,卻不能過正常的夫妻生活。等到小夫長大了,自己的青春年華又不在了,更何況在那個時代,稍微有點錢的人,都要娶妾,所以當時有俗話說:“農夫若餘五鬥糧,一個小妾入土房。可見娶妾的現象相當普遍。小妾入房,已經成年的丈夫又怎樣能夠再看得上飽受勞累、歷盡滄桑的老太婆呢?不知有多少青春貌美的女子深受其害。有人問了,為什麼要嫁給小丈夫呢?一個字,窮!

清人曾經有《嫁女詞》講道:“富家嫁女易,羅列紫鴛鴦。貧家嫁女難,牽犬出東廂。”富家女有大量的陪嫁,出嫁時風風光光;窮家女沒有陪嫁,還要帶走家中所養的狗。更有甚者,窮家女為了自己的家庭,用身體換取財禮。這種近似於買賣而沒有愛情的婚姻,要是在現代,婦女早就告到法院,去尋找自己的幸福了。可是,在那個社會,婦女上哪裡去告狀?她們連登上縣衙大堂的資格都沒有,因為《大清律例·刑律·斷獄·婦人犯罪》條規定:“婦女有犯奸盜、人命等重情,及別案牽連, 身系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提子、侄、兄弟代審。” 也就是說,婦女除了奸罪與強盜罪之外,是不能夠上公堂的。那時候戶婚, 田土、錢債,被稱為“細事”,豈能夠讓婦女上堂?婦女有冤屈只好往肚裡咽,反抗是毫無前途的。然而,愛情是偉大的,有的婦女雖然明知反抗無望,但也不願意逆來順受,所以不顧一切進行反抗。

此案的主人公名叫翠蘭,因為家庭貧窮,拿不出陪嫁,都26歲了,還沒有找到婆家,就在父母包辦下,許配給一位姓唐的人家,講明不要陪嫁,還給數目可觀的彩禮。

不要陪嫁,又給彩禮,這應該是好事,可是許配的是唐家幼子,年紀還不滿8歲,這顯然是不可能和諧的婚姻。翠蘭家窮,人口又多,父母所指望的是用彩禮為翠蘭的兄弟娶媳婦,哪裡管翠蘭的感受。翠蘭再不願意,也不能夠違背父母的意志,只有以淚洗面了。

婚期到了,翠蘭哭哭啼啼地上了花轎,來到婆家,與那8歲的小丈夫拜了天地,進了洞房。按照當地的習俗,新婚次日,親戚朋友都要前來祝賀,可是問題出現了。當親戚朋友已經齊聚在一起的時候,新婚夫婦卻遲遲不露面。但見新房的門緊閉,眼見到正午了,新房的門還是不開。公公婆婆等不及了,便來到門前呼喚兒子,卻只聽見兒子的聲音,不見兒子的人影。唐家老兩口急忙捅開窗戶紙,往裡一看,只見兒子被捆綁在床腳下,一身單衣,瑟瑟發抖。老兩口吃驚地向兒子喊:”怎麼了,是誰把你捆在這裡?'兒子回答: '昨天在夜深人靜後,有一個彪形大漢從床下鑽出來,把我綁在這裡,他卻摟著新媳婦睡覺。”老兩口說:“你為什麼不喊叫呢? '兒子說:“我要喊,他們就要殺我。”兒子話音未落,床帳開啟,從裡面出來男女二人,其中那位彪形大漢說:“我與你們的新媳婦是自幼相好,青梅竹馬,彼此情深,不想卻嫁到你家,陪伴你們的乳質臭兒,我心不甘,所以昨天趁你們辦喜事忙亂之時,進人洞房。你們應容我與你們的新媳婦重敘舊好,盡歡而別。如果誰敢破門而入...說著從衣物內拿出一把刀,指著他們的兒子威脅道:“我就把他開放破肚了。”

明清奇案|| 新婚夜奸案

面對這種情況,唐家舉家驚慌失措,不知如何是好。而那彪形大漢在新房中,不時地索要酒肉飯食,並威脅說:“你們不給我好吃的,便殺掉你們的兒子:給我吃的不豐盛,也殺掉你們的兒子!”唐家人沒有辦法,只好按照彪形大漢的要求,一一滿足,將食品送過來。彪形大漢並不開門,而讓送食品的人從窗戶縫隙把飯菜放在窗前的桌子上,用長繩拴著唐家的兒子,叫他到窗前去取。取回來之後,先命令唐家的兒子品嚐,然後男女共食,吃剩下的再給唐家兒子果腹。吃完飯之後,叫唐家兒子將器皿放到窗口,讓送飯食的人取走,而用繩再將唐家兒子拽回來,重新綁在床腳下。

好事不出門,惡事傳千里。一時間左鄰右舍、前村後鎮的人都來圍觀,都擔心會傷害那小兒子。人多口雜,誰也想不出什麼好主意,更沒有什麼解救之方。就這樣,相持了三天,才告到官府。縣太爺聞知,也大吃一驚,便親自前往觀看,眼見為實,此時不得不承認現實。

既然是告到官府,官就不得不辦理了。於是這位縣太爺間: “新媳婦有父母嗎?”眾人答:“有。”縣太爺便派人將新媳婦的父母帶到,叫他們呼喊他們的女兒。父母高呼:“翠蘭,你快出來吧!千萬不要幹傻事!”翠蘭如何肯答應。縣太爺看翠蘭的父母呼叫不管用,就俞令皂隸用竹板打翠蘭父親的屁股,用牛皮拍子打翠蘭母親的嘴巴。翠蘭的父母負痛難忍,高聲呼叫,其聲甚慘。打完之後,再讓翠蘭父母呼喊女兒,翠蘭仍然不回答。縣太爺命令再打,打完了再呼喊,如此反覆三次,翠蘭母親捱了一百個嘴巴,翠蘭父親捱了二百板子,老兩口流血漉漉,跪在新房前哀求女兒快點開門,可是翠蘭似乎聽不見,不但不回答,連個頭也不露。縣太爺沒辦法了,只好派人把新房圍住,帶著翠蘭品父母趕回縣衙。

回到縣衙門,縣太爺思量對策,忽然想到自己辦理的案件中有一個蟊賊,特別善於挖開人家的牆壁偷東西,現在正關在縣衙的監獄中。於是縣太爺傳令該蟊賊到堂,命令他到新房去營救那位小丈夫。古代農家的房屋多是以黃土用乾打壘的方式建造的,極容易挖開洞。相傳夏代少康的母親後緡,在寒浞圍攻的情況下,因為懷有身孕,不能翻牆而出,便在牆上挖了個洞,鑽出去逃往母家有仍氏(今河北任縣),在那裡生了少康。後來少康糾合同姓氏族,將寒浞滅掉,恢復夏王朝,這就是歷史上有名的“少康中興”之緣起。讀過詩書的縣太爺,不可能不知道這個典故,所以想出這個主意。

蟊賊來到新房,先埋伏在門外,靜靜地等候,約莫新房內兩名男女睡熟,便來到屋後,挖開土牆進屋,悄悄地將捆綁小丈夫的繩索割開,從牆洞中將之救出。於是,埋伏在新房外面的衙役捕快,便合力撞開大門,將兩名男女抹肩頭、擄二臂地捆綁起來,天一亮便押送到縣衙門。這件事全縣都知道了,聽說兩名男女被捉獲,誰都想前來看看,因此縣衙門從大門到大堂,擠滿了好奇的人們,等待縣太爺升堂問案。

先是雲板敲擊五聲,即是“太爺起駕了!”衙門外邊隨之回應兩聲梆子,則是“知道”。梆子聲過後,衙門內吏、戶、禮、兵,刑、工等房的書吏一起前來點卯。皂、壯、快三班衙役集合,分班站立在各自的位置。所有的胥吏全部集合完畢,雲板再敲擊三聲,即是“升堂了”。衙門外邊再隨之回應三聲梆子,重複“升堂了”。於是專門主管捧印的那名書吏及兩名門子,來到知縣內宅門前伺候。雲板又敲擊一聲,即是“啟”。把門皂隸用鑰匙打開內宅大門,主管捧印的書吏進去將印箱捧出,兩名門子進去將辦理案件的卷宗匣子捧出。站堂皂隸高喊“升堂”,縣太爺一身官服在身,從內宅門出來,直奔大堂,來到那張高高的桌子後面,在大椅子上就座。縣太爺審理一般戶婚、田土、錢債案件,衙役不在大堂站立,僅有一名負責筆墨的書童和一名負責記錄的書吏。這次是審理重大刑事案件,衙役當然要在大堂伺候,所以在公案前面的兩邊各站著六個衙役,有的拿著寶劍,有的則撐著打人的竹板。

所有人員各自按部就班之後,縣太爺傳令將人犯帶上,兩名男女被五花大綁地推到堂下跪倒。縣太爺居高下望,但見那名男子,原來是名屠夫,名叫朱阿六,一臉麻子,絡腮鬍須恰如一蓬亂草,其面目“黑醜可憎”,又看翠蘭,乃是其貌娟娟,皮膚白嫩,細腰小腳, '頗有風致”。於是縣太爺呼令翠蘭上前,指著她的鼻子厲聲大罵之曰:“吾見人多矣,從未見無恥如爾,不孝若爾,犬凝不若,非人類也。律載:婦女犯奸,去衣受杖,況爾豈可以人理論乎!'當時下令,將翠蘭的上下衣服全部剝去, '不留寸縷”,赤條條地跪在堂前。

縣太爺先讓執刑皂隸用牛皮拍子打嘴巴,與其日前翠蘭母親所挨一百下的數目相同;再讓執板皂隸用竹板答臀,與日前翠蘭父親所挨二百板子數目相同。行刑完畢,當堂判決。按照《大清律·刑律·犯奸》條規定:“凡和姦,杖八十。”本應男女同罪,但本案是以男子為主,朱阿六可以算是強姦,按律例規定:“強姦者,婦女不坐。”,因為翠蘭也是知情人,雖是通姦,卻似和姦,因此給予減等處置, '決大杖四十,命父母領去,而歸聘禮於夫家“。大杖四十,是州縣官權限範圍內的,如果按律杖八十以上州縣官就要上報府道核准了。那麼,有人要問,前面打翠蘭及其父母的一百嘴巴、二百板子,這不是違反律例規定了嗎?其實並沒有違反,因為《大清律·刑律·斷獄·故禁故勘平人》條規定“依法拷訊者,雖致死傷,不坐。”對於這類的案件,州縣官是有刑訊權力的,此前所打的一百嘴巴、二百板子,算是刑訊,而後者所打大杖四十,算是斷罪,也就是處罰。

翠蘭被決杖之後,由她的父母攙扶著走出縣衙門。見到女兒赤條條而一絲不掛,翠蘭父母便各自脫下衣服給女兒穿上。殊不料圍觀者數千人,非但不加憐憫,卻紛紛上前褫奪翠蘭的衣服,竟使翠蘭赤條條地行走數里回家。這樣的羞辱,使翠蘭的父母惱羞成怒,但又怎麼能夠奈何這數千人?於是在羞憤中相繼去世。翠蘭則命不該絕,不久所受刑傷便痊癒了,風采依然如舊。與翠蘭相比,那位屠夫朱阿六的命運便很悲慘了。縣太爺先是命令打朱阿六兩千板子,試圖將朱阿六立斃杖下。不想朱阿六身體強壯,捱了兩千板子,居然沒有死。按照《大清律例》規定: 一日之內不得二度用刑。於是,縣太爺又命令次日再打兩千板子,結果兩千板子沒有打完,朱阿六便一命嗚呼了。

案件雖然審理完結了,但故事卻還沒有完結。過了幾年,有人出遊經過此縣,在一家小酒館裡看到翠蘭“為人行酒”。翠蘭不但“風致如故”,而且熱情待客,毫無羞澀之容。不過,翠蘭的臉上卻有因為挨嘴巴過多,而留下難以消失的傷痕。酒館客人或有指著翠蘭傷痕,問她因為什麼留下此傷,翠蘭則“縷述前情不少諱,至公堂受辱情狀,尤言之歷歷如繪”。講這些事情,人們愛聽,翠蘭也藉此招徠許多客人光顧,為的是自己能夠餬口。

一名年輕美貌的女子,遭此變故,已經是廉恥全無,而將自己 經受過的刑,當作“光榮”歷史講與人聽,真不知《大清律》寓刑于教的意義何在?卻只見人性的摧殘。

案件講完了,但這個案件的審理留給我們什麼思考呢?那時的州縣官是如何把握“情、理、法”,並且能夠有機地融人斷案之中呢?在審判過程中又怎樣掌握“情、理、法”的分寸?又是如何在不違國法的情況下,上不拂上司之美意,中不負自己之良心,下不逆屬民之感情的呢?

本案涉及的男女兩名案犯,事關綱常名教,當然不能原情,所以州縣官在現有法律規定當中,運用自己的權力去追求所謂的“理”。本案適用的法律很多,前面我已經講了一些,這裡重點講一講“立斃杖下”的問題。

明清奇案|| 新婚夜奸案

明清奇案之 新婚夜奸案《大清律例·刑律·斷獄·故禁故勘平人》條規定: '明立文案,依法拷訊,邂逅(偶然)致死者,勿論”已經給了承審官員以很大的權力,而條例規定: '內外法司,外而督撫、按察使、正印官,許酌用夾棍。” '若因公事幹連人犯,依法拷訊,邂逅致死或受刑之後,因他病而死者,均照邂逅致死律勿論。“主要承審官可以使用律例規定之外的刑具,刑訊致死公事幹連人犯都不受處分,那麼對證據確鑿的死刑犯立斃杖下,不但合法化,而成為承審官的常用手段。

乾隆八年(1743年),江西大庾、崇義等縣發生聚眾搶米事件,江西巡撫認為“此風斷不容長”,於是將為首者立斃杖下。

按罪名,這些犯人僅能夠判杖徒之罪,現在將他們斃於杖下,是明顯違反法律的行為,因為律例規定: '如有將徒流人犯,拷訊致照決人不如法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三命以上,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江西巡撫重責杖徒之罪人犯,並立斃數名,已經觸犯此條律例,卻得到乾隆帝的誇獎:“甚好,執法辦理,以靖刁風。”有皇帝的支持,承審官們便可以為所欲為了,他們可以對犯有斬絞以上死刑的人犯實施立斃杖下,而且還不承擔“故勘”的責任,因為“故勘”的罪名是基於勘問“平人”,人犯則非屬平人。這正是:

洽獄非難斷獄難,罪人生死寄毫端。

此案的縣太爺不能夠說沒有能力,他曾經希望用情打動翠蘭,所以毆打翠蘭父母。也能夠想出深夜挖洞解救人質的計謀,順利地營救人質。但他為了維護所謂的“禮教”,在大庭廣眾面前將翠蘭裸體刑訊,不按法律給屠夫朱阿六定罪,卻鑽法律的空子,將朱阿六活活打死,又顯示出他殘忍無情的一面。統治者口口聲聲說“明刑弼教”,期望以懲罰來弘揚所謂的“禮教”,完全不顧個人感受,以至於翠蘭把自已裸體受辱當成光榮歷史講給眾人聽。本來嘛,不從根本上移風易俗,不去根除毀滅人性的婚姻習俗,與人類永恆的主題一愛情為敵, 即便是能夠操人生死,也會遭人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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