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說明【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 2018年版)】上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 50016-2014(2018年版)
條文說明

修訂說明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0016-2014,經住房城鄉建設部2014年8月27日以第517號公告批准發佈。

此前,我國建築防火設計主要執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2005年版)。隨著我國經濟建設快速發展以及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暴露出的突出問題,這兩項規範中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發展需要,且《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與《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相同或相近的條文,約佔總條文的80%,還有些規定相互不夠協調,急需修訂完善。為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教訓,適應工程建設發展需要,便於管理和使用,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07>的通知》(建標[2007]125號)要求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於同意調整、修訂計劃的函》(建標[2009]94號)的要求,此次修訂將這兩項規範合併,並定名為《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此次修訂的原則為:認真吸取火災教訓,積極借鑑發達國家標準和消防科研成果,重點解決兩項標準相互間不一致、不協調以及工程建設和消防工作中反映的突出問題。

修訂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了廠房、倉庫、堆場、儲罐、民用建築、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築構造、消防救援、消防設施等的防火設計要求,在附錄中明確了建築高度、層數、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主要修訂內容為:

1.為便於建築分類,將原來按層數將住宅建築劃分為多層和高層住宅建築,修改為按建築高度劃分,並與原規範規定相銜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築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築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築合建時,高層建築中的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處的樓板耐火極限,從1.50h修改為2.00h;

2)建築高度大於54m小於或等於100m的高層住宅建築套內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對公共部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提出了要求;

3)規定建築高度大於54m的住宅建築應設置可兼具使用功能與避難要求的房間,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應設置避難層;

4)明確了住宅建築剪刀式疏散樓梯間的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的要求;

5)規定高層住宅建築的公共部位應設置滅火器。

2.適當提高了高層公共建築的防火要求:

1)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建築樓板的耐火極限,從1.50h修改為2.00h;

2)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建築與相鄰建築的防火間距,當符合本規範有關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能減小;

3)完善了公共建築避難層(間)的防火要求,高層病房樓從第二層起,每層應設置避難間;

4)規定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建築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5)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建築中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從30min修改為90min。

3.補充、完善了幼兒園、託兒所和老年人建築有關防火安全疏散距離的要求;對於醫療建築,要求按照護理單元進行防火分隔;增加了大、中型幼兒園和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老年人建築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大、中型幼兒園和老年人建築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規定;醫療建築、老年人建築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從20min和30min修改為60min。

4.為滿足各地商業步行街建設快速發展的需要,系統提出了利用有頂商業步行街進行疏散時有頂商業步行街及其兩側建築的排煙設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防火設計要求;針對商店建築疏散設計反映的問題,調整、補充了建材、傢俱、燈飾商店營業廳和展覽廳的設計疏散人數計算依據。

5.在“建築構造”一章中補充了建築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6.增加“滅火救援設施”一章,補充和完善了有關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救援入口等的設置要求;規定消防設施應設置明顯的標識,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設施的設置,應考慮滅火救援時對消防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用於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建築室外廣告牌的設置,不應影響滅火救援行動。

7.對消防設施的設置作出明確規定並完善了有關內容;有關消防給水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內容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準作出規定。

8.補充了地下倉庫與物流建築的防火要求,如要求物流建築應按生產和儲存功能劃分不同的防火分區,儲存區應採用防火牆與其他功能空間進行分隔;補充了1×105m3~3×105m3的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液氧儲罐和液化天然氣氣化站及其儲罐的防火間距。

9.完善了公共建築上下層之間防止火災蔓延的基本防火設計要求,補充了地下商店的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m2時有關防火分隔方式的具體要求。

10.適當擴大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範圍:如高層公共建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商店、展覽建築、財貿金融建築、客運和貨運等建築;明確了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應設置滅火系統和公共建築中餐飲場所應設置廚房自動滅火裝置的範圍;增加了冷庫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範圍。

11.在比較研究國內外有關木結構建築防火標準,開展木結構建築的火災危險性和木結構構件的耐火性能試驗,並與《木結構設計規範》GB 50005和《木骨架組合牆體技術規範》GB/T 50361等標準協調的基礎上,系統地規定了木結構建築的防火設計要求。

12.對原《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及與其他標準之間不協調的內容進行了調整,補充了高層民用建築與工業建築和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柴油機房等的平面佈置要求、有關防火門等級和電梯層門的防火要求等;統一了一類、二類高層民用建築有關防火分區劃分的建築面積要求,統一了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築或裙房內商店營業廳的疏散人數計算要求。

13.進一步明確了剪刀樓梯間的設置及其合用前室的要求、住宅建築戶門開向前室的要求及高層民用建築與裙房、防煙樓梯間與前室、住宅與公寓等的關係;完善了建築高度大於27m,但小於或等於54m的住宅建築設置一座疏散樓梯間的要求。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在確定本規範的強制性條文時,對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條文進行了認真分析和研究,共確定了165條強制性條文,約佔全部條文的39%。儘管在編寫條文和確定強制性條文時注意將強制性要求與非強制性要求區別開來,但為保持條文及相關要求完整、清晰和寬嚴適度,使其不會因強制某一事項而忽視了其中有條件可以調整的要求,導致個別強制性條文仍包含了一些非強制性的要求。對此,在執行時,要注意區別對待。如果某一強制性條文中含有允許調整的非強制性要求時,仍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和條件進行確定,如本規範第4.4.2條強制要求進行分組佈置和組與組之間應設置防火間距,但組內儲罐是否要單排佈置則不是強制性的要求,而可以視儲罐數量、大小和場地情況進行確定。

本規範是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2005年版)及其局部修訂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的,凝聚了這兩項標準原編制組前輩、局部修訂工作組各位專家的心血。在此次修訂過程中,浙江、吉林、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和吉林市、東莞市、深圳市公安消防局等公安消防部門,吉林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歐文斯科寧(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歐洲木業協會、加拿大木業協會、美國林業及紙業協會等單位以及有關設計、研究、生產單位和專家給予了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此,謹表示衷心的感謝。

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87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消防局

參編單位:機械委設計研究院

紡織工業部紡織設計院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技術學院

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隊

北京市建築設計院

天津市建築設計院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院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總隊

化工部寰球化學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張永勝 蔣永琨 潘麗 沈章焰 朱嘉福 朱呂通 潘左陽 馮民基 莊敬儀 馮長海 趙克偉 鄭鐵一

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天津市建築設計院

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

清華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

中國中元興華工程公司

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

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建設部建築設計研究院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

東北電力設計院

中國輕工業北京設計院

中國寰球化學工程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

Johns Manville中國有限公司

Huntsman聚氨酯中國有限公司

Hilti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經建生 倪照鵬 馬恆 沈紋 杜霞 莊敬儀 陳孝華 王詩萃 王萬鋼 張菊良 黃曉家 李娥飛 金石堅 王宗存 王國輝 黃德祥 蘇慧英 李向東 宋曉勇 郭樹林 鄭鐵一 劉棟權 馮長海 丁瑞元 陳景霞 宋燕燕 賀琳 王稚

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消防局

參編單位: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民用建築設計院

天津市建築設計院

中國建築東北設計院

華東建築設計院

北京市消防局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蔣永琨 馬恆 吳禮龍 李貴文 孫東遠 姜文源 潘淵清 房家聲 賀新年 黃天德 馬玉傑 饒文德 紀祥安 黃德祥 李春鎬

為便於建築設計、施工、驗收和監督等部門的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範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修訂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規範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及執行中需要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還著重對強制性條文的強制性理由作了解釋。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規範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規範規定的參考。

1 總 則

1.0.1 本條規定了制定本規範的目的。

在建築設計中,採用必要的技術措施和方法來預防建築火災和減少建築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是建築設計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標。在設計中,設計師既要根據建築物的使用功能、空間與平面特徵和使用人員的特點,採取提高本質安全的工藝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也要合理確定建築物的平面佈局、耐火等級和構件的耐火極限,進行必要的防火分隔,設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設施與有效的滅火、報警與防排煙等設施,以控制和撲滅火災,實現保護人身安全,減少火災危害的目的。

1.0.2 本規範所規定的建築設計的防火技術要求,適用於各類廠房、倉庫及其輔助設施等工業建築,公共建築、居住建築等民用建築,儲罐或儲罐區、各類可燃材料堆場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

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區內建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交通隧道及其輔助建築。根據國家標準《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GB/T 50280-1998,城市建成區簡稱“建成區”,是指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

對於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氣、石油化工、酒廠、紡織、鋼鐵、冶金、煤化工和電力等工程,專業性較強、有些要求比較特殊,特別是其中的工藝防火和生產過程中的本質安全要求部分與一般工業或民用建築有所不同。本規範只對上述建築或工程的普遍性防火設計作了原則要求,但難以更詳盡地確定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設計中的相關防火要求可以按照這些工程的專項防火規範執行。

1.0.3 對於火藥、炸藥及其製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由於這些建築內的物質可以引起劇烈的化學爆炸,防火要求特殊,有關建築設計中的防火要求在現行國家標準《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範》GB 50089、《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範》GB 50161等規範中有專門規定,本規範的適用範圍不包括這些建築或工程。

1.0.4 本條規定了在同一建築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的防火設計原則。

當在同一建築物內設置兩種或兩種以上使用功能的場所時,如住宅與商店的上下組合建造,幼兒園、託兒所與辦公建築或電影院、劇場與商業設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區或場所之間需要進行防火分隔,以保證火災不會相互蔓延,相關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規範及國家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當同一建築內,可能會存在多種用途的房間或場所,如辦公建築內設置的會議室、餐廳、鍋爐房等,屬於同一使用功能。

1.0.5 本條規定要求設計師在確定建築設計的防火要求時,須遵循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等經濟技術政策和工程建設的基本要求,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從全局出發,針對不同建築及其使用功能的特點和防火、滅火需要,結合具體工程及當地的地理環境等自然條件、人文背景、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和消防救援力量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在設計中,不僅要積極採用先進、成熟的防火技術和措施,更要正確處理好生產或建築功能要求與消防安全的關係。

1.0.6 高層建築火災具有火勢蔓延快、疏散困難、撲救難度大的特點,高層建築的設計,在防火上應立足於自防、自救,建築高度超過250m的建築更是如此。我國近年來建築高度超過250m的建築越來越多,儘管本規範對高層建築以及超高層建築作了相關規定,但為了進一步增強建築高度超過250m的高層建築的防火性能,本條規定要通過專題論證的方式,在本規範現有規定的基礎上提出更嚴格的防火措施,有關論證的程序和組織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關更嚴格的防火措施,可以考慮提高建築主要構件的耐火性能、加強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設施、提高消防設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配置適應超高層建築的消防救援裝備,設置適用於滿足超高層建築的滅火救援場地、消防站等。

1.0.7 本規範雖涉及面廣,但也很難把各類建築、設備的防火內容和性能要求、試驗方法等全部包括其中,僅對普遍性的建築防火問題和建築的基本消防安全需求作了規定。設計採用的產品、材料要符合國家有關產品和材料標準的規定,採取的防火技術和措施還要符合國家其他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規定。

2 術語、符號

2.1 術 語

2.1.1 明確了高層建築的含義,確定了高層民用建築和高層工業建築的劃分標準。建築的高度、體積和佔地面積等直接影響到建築內的人員疏散、滅火救援的難易程度和火災的後果。本規範在確定高層及單、多層建築的高度劃分標準時,既考慮到上述因素和實際工程情況,也與現行國家標準保持一致。

本規範以建築高度為27m作為劃分單、多層住宅建築與高層住宅建築的標準,便於對不同建築高度的住宅建築區別對待,有利於處理好消防安全和消防投入的關係。

對於除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築(包括宿舍、公寓、公共建築)以及廠房、倉庫等工業建築,高層與單、多層建築的劃分標準是24m。但對於有些單層建築,如體育館、高大的單層廠房等,由於具有相對方便的疏散和撲救條件,雖建築高度大於24m,仍不劃分為高層建築。

有關建築高度的確定方法,本規範附錄A作了詳細規定,涉及本規範有關建築高度的計算,應按照該附錄的規定進行。

2.1.2 裙房的特點是其結構與高層建築主體直接相連,作為高層建築主體的附屬建築而構成同一座建築。為便於規定,本規範規定裙房為建築中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24m且位於與其相連的高層建築主體對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這部分建築;其他情況的高層建築的附屬建築,不能按裙房考慮。

2.1.3 對於重要公共建築,不同地區的情況不盡相同,難以定量規定。本條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多年的火災情況,從發生火災可能產生的後果和影響作了定性規定。一般包括黨政機關辦公樓,人員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築或集會場所,較大規模的中小學校教學樓、宿舍樓,重要的通信、調度和指揮建築,廣播電視建築,醫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設施、主要的電力設施等涉及城市或區域生命線的支持性建築或工程。

2.1.4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建築面積”是指設置在住宅建築首層或一層及二層,且相互完全分隔後的每個小型商業用房的總建築面積。比如,一個上、下兩層室內直接相通的商業服務網點,該“建築面積”為該商業服務網點一層和二層商業用房的建築面積之和。 商業服務網點包括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髮店、洗衣店、藥店、洗車店、餐飲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2.1.8 本條術語解釋中將民用建築內的灶具、電磁爐等與其他室內外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區別對待,主要是因其使用時間相對集中、短暫,並具有間隔性,同時又易於封閉或切斷。

2.1.10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標準耐火試驗條件”是指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耐火試驗條件。對於升溫條件,不同使用性質和功能的建築,火災類型可能不同,因而在建築構配件的標準耐火性能測定過程中,受火條件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據實際的火災類型確定不同標準的升溫條件。目前,我國對於以纖維類火災為主的建築構件耐火試驗主要參照ISO 834標準規定的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試驗;對於石油化工建築、通行大型車輛的隧道等以烴類為主的場所,結構的耐火極限需採用碳氫時間-溫度曲線等相適應的升溫曲線進行試驗測定。對於不同類型的建築構件,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也不一樣,比如非承重牆體,其耐火極限測定主要考察該牆體在試驗條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熱性能;而柱的耐火極限測定則主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承載力和穩定性能。因此,對於不同的建築結構或構、配件,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和所代表的含義也不完全一致,詳見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構件耐火試驗方法》系列GB/T 9978.1~GB/T 9978.9。

2.1.14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室內安全區域”包括符合規範規定的避難層、避難走道等,“室外安全區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並具有直接到達地面設施的上人屋面、平臺以及符合本規範第6.6.4條要求的天橋、連廊等。儘管本規範將避難走道視為室內安全區,但其安全性能仍有別於室外地面,因此設計的安全出口要直接通向室外,儘量避免通過避難走道再疏散到室外地面。

2.1.18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規定的試驗條件”為按照現行國家有關閃點測試方法標準,如現行國家標準《閃點的測定 賓斯基-馬丁閉口杯法》GB/T 261等標準中規定的試驗條件。

2.1.19 可燃蒸氣和可燃氣體的爆炸下限為可燃蒸氣或可燃氣體與其和空氣混合氣體的體積百分比。

2.1.20 對於沸溢性油品,不僅油品要具有一定含水率,且必須具有熱波作用,才能使油品液麵燃燒產生的熱量從液麵逐漸向液下傳遞。當液下的溫度高於100℃時,熱量傳遞過程中遇油品所含水後便可引起水的汽化,使水的體積膨脹,從而引起油品沸溢。常見的沸溢性油品有原油、渣油和重油等。

2.1.21 防火間距是不同建築間的空間間隔,既是防止火災在建築之間發生蔓延的間隔,也是保證滅火救援行動既方便又安全的空間。有關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見本規範附錄B。

3 廠房和倉庫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本規範根據物質的火災危險特性,定性或定量地規定了生產和儲存建築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原則,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醫藥等有關行業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

3.1.1 本條規定了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原則。

(1)表3.1.1中生產中使用的物質主要指所用物質為生產的主要組成部分或原材料,用量相對較多或需對其進行加工等。

(2)劃分甲、乙、丙類液體閃點的基準。

為了比較切合實際地確定劃分液體物質的閃點標準,本規範1987年版編制組曾對596種易燃、可燃液體的閃點進行了統計和分析,情況如下:

1)常見易燃液體的閃點多數小於28℃;

2)國產煤油的閃點在28℃~40℃之間;

3)國產16種規格的柴油閃點大多數為60℃~90℃(其中僅“—35#”柴油為50℃);

4)閃點在60℃~120℃的73個品種的可燃液體,絕大多數火災危險性不大;

5)常見的煤焦油閃點為65℃~100℃。

據此認為:凡是在常溫環境下遇火源能引起閃燃的液體屬於易燃液體,可列入甲類火災危險性範圍。我國南方城市的最熱月平均氣溫在28℃左右,而廠房的設計溫度在冬季一般採用12℃~25℃。

根據上述情況,將甲類火災危險性的液體閃點標準確定為小於28℃;乙類,為大於或等於28℃至小於60℃;丙類,為大於或等於60℃。

(3)火災危險性分類中可燃氣體爆炸下限的確定基準。

由於絕大多數可燃氣體的爆炸下限均小於10%,一旦設備洩漏,在空氣中很容易達到爆炸濃度,所以將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劃為甲類;少數氣體的爆炸下限大於10%,在空氣中較難達到爆炸濃度,所以將爆炸下限大於或等於10%的氣體劃為乙類。但任何一種可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不僅與其爆炸下限有關,而且與其爆炸極限範圍值、點火能量、混合氣體的相對溼度等有關,在實際設計時要加註意。

(4)火災危險性分類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一般要分析整個生產過程中的每個環節是否有引起火災的可能性。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一般要按其中最危險的物質確定,通常可根據生產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質、生產中操作條件的變化是否會改變物質的性質、生產中產生的全部中間產物的性質、生產的最終產品及其副產品的性質和生產過程中的自然通風、氣溫、溼度等環境條件等因素分析確定。當然,要同時兼顧生產的實際使用量或產出量。

在實際中,一些產品可能有若干種不同工藝的生產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和生產條件也可能不盡相同,因而不同生產方法所具有的火災危險性也可能有所差異,分類時要注意區別對待。

2)甲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特性。

“甲類”第1項和第2項參見前述說明。

“甲類”第3項:生產中的物質在常溫下可以逐漸分解,釋放出大量的可燃氣體並且迅速放熱引起燃燒,或者物質與空氣接觸後能發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時放出大量的熱。溫度越高,氧化反應速度越快,產生的熱越多,使溫度升高越快,如此互為因果而引起燃燒或爆炸,如硝化棉、賽璐珞、黃磷等的生產。

“甲類”第4項:生產中的物質遇水或空氣中的水蒸氣會發生劇烈的反應,產生氫氣或其他可燃氣體,同時產生熱量引起燃燒或爆炸。該類物質遇酸或氧化劑也能發生劇烈反應,發生燃燒爆炸的火災危險性比遇水或水蒸氣時更大,如金屬鉀、鈉、氧化鈉、氫化鈣、碳化鈣、磷化鈣等的生產。

“甲類”第5項:生產中的物質有較強的氧化性。有些過氧化物中含有過氧基(—O—O—),性質極不穩定,易放出氧原子,具有強烈的氧化性,促使其他物質迅速氧化,放出大量的熱量而發生燃燒爆炸。該類物質對於酸、鹼、熱,撞擊、摩擦、催化或與易燃品、還原劑等接觸後能迅速分解,極易發生燃燒或爆炸,如氯酸鈉、氯酸鉀、過氧化氫、過氧化鈉等的生產。

“甲類”第6項:生產中的物質燃點較低、易燃燒,受熱、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接觸能引起劇烈燃燒或爆炸,燃燒速度快,燃燒產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二磷等的生產。

“甲類”第7項:生產中操作溫度較高,物質被加熱到自燃點以上。此類生產必須是在密閉設備內進行,因設備內沒有助燃氣體,所以設備內的物質不能燃燒。但是,一旦設備或管道洩漏,即使沒有其他火源,該類物質也會在空氣中立即著火燃燒。這類生產在化工、煉油、生物製藥等企業中常見,火災的事故也不少,應引起重視。

3)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特性。

“乙類”第1項和第2項參見前述說明。

“乙類”第3項中所指的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是二級氧化劑,即非強氧化劑。特性是:比甲類第5項的性質穩定些,生產過程中的物質遇熱、還原劑、酸、鹼等也能分解產生高熱,遇其他氧化劑也能分解發生燃燒甚至爆炸,如過二硫酸鈉、高碘酸、重鉻酸鈉、過醋酸等的生產。

“乙類”第4項:生產中的物質燃點較低、較易燃燒或爆炸,燃燒性能比甲類易燃固體差,燃燒速度較慢,但可能放出有毒氣體,如硫黃、樟腦或松香等的生產。

“乙類”第5項:生產中的助燃氣體本身不能燃燒(如氧氣),但在有火源的情況下,如遇可燃物會加速燃燒,甚至有些含碳的難燃或不燃固體也會迅速燃燒。

“乙類”第6項:生產中可燃物質的粉塵、纖維、霧滴懸浮在空氣中與空氣混合,當達到一定濃度時,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這些細小的可燃物質表面吸附包圍了氧氣,當溫度升高時,便加速了它的氧化反應,反應中放出的熱促使其燃燒。這些細小的可燃物質比原來塊狀固體或較大量的液體具有較低的自燃點,在適當的條件下,著火後以爆炸的速度燃燒。另外,鋁、鋅等有些金屬在塊狀時並不燃燒,但在粉塵狀態時則能夠爆炸燃燒。

研究表明,可燃液體的霧滴也可以引起爆炸。因而,將“丙類液體的霧滴”的火災危險性列入乙類。有關信息可參見《石油化工生產防火手冊》、《可燃性氣體和蒸汽的安全技術參數手冊》和《爆炸事故分析》等資料。、

4)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特性。

“丙類”第1項參見前述說明。可熔化的可燃固體應視為丙類液體,如石蠟、瀝青等。

“丙類”第2項:生產中物質的燃點較高,在空氣中受到火焰或高溫作用時能夠著火或微燃,當火源移走後仍能持續燃燒或微燃,如對木料、棉花加工、橡膠等的加工和生產。

5)丁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特性。

“丁類”第1項:生產中被加工的物質不燃燒,且建築物內可燃物很少,或生產中雖有赤熱表面、火花、火焰也不易引起火災,如鍊鋼、鍊鐵、熱軋或製造玻璃製品等的生產。

“丁類”第2項:雖然利用氣體、液體或固體為原料進行燃燒,是明火生產,但均在固定設備內燃燒,不易造成事故。雖然也有一些爆炸事故,但一般多屬於物理性爆炸,如鍋爐、石灰焙燒、高爐車間等的生產。

“丁類”第3項:生產中使用或加工的物質(原料、成品)在空氣中受到火焰或高溫作用時難著火、難微燃、難碳化,當火源移走後燃燒或微燃立即停止。廠房內為常溫環境,設備通常處於敞開狀態。這類生產一般為熱壓成型的生產,如難燃的鋁塑材料、酚醛泡沫塑料加工等的生產。

6)戊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特性

。 生產中使用或加工的液體或固體物質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時,不著火、不微燃、不碳化,不會因使用的原料或成品引起火災,且廠房內為常溫環境,如制磚、石棉加工、機械裝配等的生產。

(5)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受眾多因素的影響,設計還需要根據生產工藝、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以及產品及其副產品的火災危險性以及生產時的實際環境條件等情況確定。為便於使用,表1列舉了部分常見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表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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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本條規定了同一座廠房或廠房中同一個防火分區內存在不同火災危險性的生產時,該建築或區域火災危險性的確定原則。

(1)在一座廠房中或一個防火分區內存在甲、乙類等多種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如果甲類生產著火後,可燃物質足以構成爆炸或燃燒危險,則該建築物中的生產類別應按甲類劃分;如果該廠房面積很大,其中甲類生產所佔用的面積比例小,並採取了相應的工藝保護和防火防爆分隔措施將甲類生產部位與其他區域完全隔開,即使發生火災也不會蔓延到其他區域時,該廠房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者確定。如:在一座汽車總裝廠房中,噴漆工段佔總裝廠房的面積比例不足10%,並將噴漆工段採用防火分隔和自動滅火設施保護時,廠房的生產火災危險性仍可劃分為戊類。近年來,噴漆工藝有了很大的改進和提高,並採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護措施,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害減少。本條同時考慮了國內現有工業建築中同類廠房噴漆工段所佔面積的比例,規定了在同時滿足本文規定的三個條件時,其面積比例最大可為20%。

另外,有的生產過程中雖然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質,但是數量少,當氣體全部逸出或可燃液體全部氣化也不會在同一時間內使廠房內任何部位的混合氣體處於爆炸極限範圍內,或即使局部存在爆炸危險、可燃物全部燃燒也不可能使建築物著火而造成災害。如:機械修配廠或修理車間,雖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類溶劑清洗零件,但不會因此而發生爆炸。所以,該廠房的火災危險性仍可劃分為戊類。又如,某場所內同時具有甲、乙類和丙、丁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或物質,當其中產生或使用的甲、乙類物質的量很小,不足以導致爆炸時,該場所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可以按照其他佔主要部分的丙類或丁類火災危險性確定。

(2)一般情況下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最大允許量,參見表2。

表2 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最大允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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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列出了部分生產中常見的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最大允許量。本表僅供使用本條文時參考。現將其計算方法和數值確定的原則及應用本表應注意的事項說明如下:

1)廠房或實驗室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

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是實驗室或非甲、乙類廠房內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兩個控制指標之一。實驗室或非甲、乙類廠房內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總量同其室內容積之比應小於此值。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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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按氣、液、固態甲、乙類危險物品分別說明該數值的確定。

①氣態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一般,可燃氣體濃度探測報警裝置的報警控制值採用該可燃氣體爆炸下限的25%。因此,當室內使用的可燃氣體同空氣所形成的混合性氣體不大於爆炸下限的5%時,可不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劃分。本條採用5%這個數值還考慮到,在一個面積或容積較大的場所內,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擴散不均勻,會形成局部高濃度而引發爆炸的危險

。 由於實際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甲、乙類可燃氣體的種類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一一列出。對於爆炸下限小於10%的甲類可燃氣體,空間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採用幾種甲類可燃氣體計算結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計算結果是0.75L/m3,甲烷的計算結果為2.5L/m3),取1L/m3。對於爆炸下限大於或等於10%的乙類可燃氣體,空間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取5L/m3。

②液態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在室內少量使用易燃、易爆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要考慮這些物品全部揮發並瀰漫在整個室內空間後,同空氣的混合比是否低於其爆炸下限的5%。如低於該值,可以不確定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某種甲、乙類火災危險性液體單位體積(L)全部揮發後的氣體體積,參考美國消防協會《美國防火手冊》(Fire Protection Handbook,NFPA),可以按下式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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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V——氣體體積(L);

B——液體的相對密度;

M——揮發性氣體的相對密度。

③固態(包括粉狀)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對於金屬鉀、金屬鈉,黃磷、赤磷、賽璐珞板等同態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和鎂粉、鋁粉等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參照了國外有關消防法規的規定。

2)廠房或實驗室等室內空間最多允許存放的總量。

對於容積較大的空間,單憑空間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一個指標來控制是不夠的。有時,儘管這些空間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不大於規定,也可能會相對集中放置較大量的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而這些物品著火後常難以控制。

3)在應用本條進行計算時,如空間內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火災危險性的物品,原則上要以其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兩項控制指標要求較嚴格的物品為基礎進行計算。3.1.3 本條規定了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原則。

(1)本規範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分別列出,是因為生產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既有相同之處,又有所區別。如甲、乙、丙類液體在高溫、高壓生產過程中,實際使用時的溫度往往高於液體本身的自燃點,當設備或管道損壞時,液體噴出就會著火。有些生產的原料、成品的火災危險性較低,但當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或經化學反應後產生了中間產物,則可能增加火災危險性。例如,可燃粉塵靜止時的火災危險性較小,但在生產過程中,粉塵懸浮在空氣中並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則可能爆炸著火,而這類物品在儲存時就不存在這種情況。與此相反,桐油織物及其製品,如堆放在通風不良地點,受到一定溫度作用時,則會緩慢氧化、積熱不散而自燃著火,因而在儲存時其火災危險性較大,而在生產過程中則不存在此種情形。

儲存物品的分類方法主要依據物品本身的火災危險性,參照本規範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並吸取倉庫儲存管理經驗和參考我國的《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1)甲類儲存物品的劃分,主要依據我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確定的Ⅰ級易燃固體、Ⅰ級易燃液體、Ⅰ級氧化劑、Ⅰ級自燃物品、Ⅰ級遇水燃燒物品和可燃氣體的特性。這類物品易燃、易爆,燃燒時會產生大量有害氣體。有的遇水發生劇烈反應,產生氫氣或其他可燃氣體,遇火燃燒爆炸;有的具有強烈的氧化性能,遇有機物或無機物極易燃燒爆炸;有的因受熱、撞擊、催化或氣體膨脹而可能發生爆炸,或與空氣混合容易達到爆炸濃度,遇火而發生爆炸。

2)乙類儲存物品的劃分,主要依據我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確定的Ⅱ級易燃固體、Ⅱ級易燃燒物質、Ⅱ級氧化劑、助燃氣體、Ⅱ級自燃物品的特性。

3)丙、丁、戊類儲存物品的劃分,主要依據有關倉庫調查和儲存管理情況。

丙類儲存物品包括可燃固體物質和閃點大於或等於60℃的可燃液體,特性是液體閃點較高、不易揮發。可燃固體在空氣中受到火焰和高溫作用時能發生燃燒,即使移走火源,仍能繼續燃燒。

對於粒徑大於或等於2mm的工業成型硫黃(如球狀、顆粒狀、團狀、錠狀或片狀),根據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與中國石化工程建設公司等單位共同開展的“散裝硫黃儲存與消防關鍵技術研究”成果,其火災危險性為丙類固體。

丁類儲存物品指難燃燒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氣中受到火焰或高溫作用時,難著火、難燃或微燃,移走火源,燃燒即可停止。

戊類儲存物品指不會燃燒的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氣中受到火焰或高溫作用時,不著火、不微燃、不碳化。

(2)表3列舉了一些常見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供設計參考。

表3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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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本條規定了同一座倉庫或其中同一防火分區內存在多種火災危險性的物質時,確定該建築或區域火災危險性的原則。

一個防火分區內存放多種可燃物時,火災危險性分類原則應按其中火災危險性大的確定。當數種火災危險性不同的物品存放在一起時,建築的耐火等級、允許層數和允許面積均要求按最危險者的要求確定。如:同一座倉庫存放有甲、乙、丙三類物品,倉庫就需要按甲類儲存物品倉庫的要求設計。

此外,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因此,為了有利於安全和便於管理,同一座倉庫或其中同一個防火分區內,要儘量儲存一種物品。如有困難需將數種物品存放在一座倉庫或同一個防火分區內時,存儲過程中要採取分區域佈置,但性質相互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允許存放在一起。

3.1.5 丁、戊類物品本身雖屬難燃燒或不燃燒物質,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裝是可燃的木箱、紙盒、泡沫塑料等。據調查,有些倉庫內的可燃包裝物,多者在100kg/m2~300kg/m2,少者也有30kg/m2~50kg/m2。因此,這兩類倉庫,除考慮物品本身的燃燒性能外,還要考慮可燃包裝的數量,在防火要求上應較丁、戊類倉庫嚴格。

在執行本條時,要注意有些包裝物與被包裝物品的重量比雖然小於1/4,但包裝物(如泡沫塑料等)的單位體積重量較小,極易燃燒且初期燃燒速率較快、釋熱量大,如果仍然按照丁、戊類倉庫來確定則可能出現與實際火災危險性小符的情況。因此,針對這種情況,當可燃包裝體積大於物品本身體積的1/2時,要相應提高該庫房的火災危險性類別。

3.2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3.2.1 本條規定了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分級及相應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1)本規範第3.2.1條表3.2.1中有關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確定,參考了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建築規範和相關消防標準的規定,詳見表4~表6。

表4 前蘇聯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分類及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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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澤自1985年前蘇聯《防火標準》CHиΠ2.01.02。

2 在括號中給出了豎直結構段和傾斜結構段的火焰傳播極限。

3 縮寫“H.H”表示指標沒有標準化。

表5 日本建築標準法規中有關建築構件耐火結構方面的規定(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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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譯自2001年版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07條。

表6 美國消防協會標準《建築結構類型標準》NFPA 220
(1996年版)中關於Ⅰ型~Ⅴ型結構的耐火極限(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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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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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這些構件允許採用經批准的可燃材料。

2 “H”表示大型木構件。

(2)柱的受力和受火條件更苛刻,耐火極限至少不應低於承重牆的要求。但這種規定未充分考慮設計區域內的火災荷載情況和空間的通風條件等因素,設計需以此規定為最低要求,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耐火極限,而不能僅為片面滿足規範規定

。 (3)由於同一類構件在不同施工工藝和不同截面、不同組分、不同受力條件以及不同升溫曲線等情況下的耐火極限是不一樣的。本條文說明附錄中給出了一些構件的耐火極限試驗數據,設計時,對於與表中所列情況完全一樣的構件可以直接採用。但實際構件的構造、截面尺寸和構成材料等往往與附錄中所列試驗數據不同,對於該構件的耐火極限需要通過試驗測定,當難以通過試驗確定時,一般應根據理論計算和試驗測試驗證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確定。

3.2.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由於高層廠房和甲、乙類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大,火災後果嚴重,應有較高的耐火等級,故確定為強制性條文。但是,發生火災後對周圍建築的危害較小且建築面積小於或等於300m2的甲、乙類廠房,可以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

3.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及丁類生產中的某些工段,如鍊鋼爐出鋼水噴出鋼火花,從加熱爐內取出赤熱的鋼件進行鍛打,鋼件在熱處理油池中進行淬火處理,使油池內油溫升高,都容易發生火災。對於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如屋頂承重構件採用木構件或鋼構件,難以承受經常的高溫烘烤。這些廠房雖屬丙、丁類生產,也要嚴格控制,除建築面積較小並採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對於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建築面積小於或等於500m2的單層丙類廠房和生產過程中有火花、赤熱表面或明火,但建築面積小於或等於1000m2的單層丁類廠房,仍可以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3.2.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特殊貴重的設備或物品,為價格昂貴、稀缺設備、物品或影響生產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設施、設備,其所在建築應具有較高的耐火性能,故確定為強制性條文。特殊貴重的設備或物品主要有:

1 價格昂貴、損失大的設備。

2 影響工廠或地區生產全局或影響城市生命線供給的關鍵設施,如熱電廠、燃氣供給站、水廠、發電廠、化工廠等的主控室,失火後影響大、損失大、修復時間長,也應認為是“特殊貴重”的設備。

3 特殊貴重物品,如貨幣、金銀、郵票、重要文物、資料、檔案庫以及價值較高的其他物品。

3.2.5 鍋爐房屬於使用明火的丁類廠房。燃油、燃氣鍋爐房的火災危險性大於燃煤鍋爐房,火災事故也比燃煤的多,且損失嚴重的火災中絕大多數是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故本條規定鍋爐房應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

每小時總蒸發量不大於4t的燃煤鍋爐房,一般為規模不大的企業或非採暖地區的工廠,專為廠房生產用汽而設置的、規模較小的鍋爐房,建築面積一般為350m2~400m2,故這些建築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

3.2.6 油浸變壓器是一種多油電器設備。油浸變壓器易因油溫過高而著火或產生電弧使油劇烈氣化,使變壓器外殼爆裂釀成火災事故。實際運行中的變壓器存在燃燒或爆裂的可能,需提高其建築的防火要求。對於乾式或非燃液體的變壓器,因其火災危險性小,不易發生爆炸,故未作限制。

3.2.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高層倉庫具有儲存物資集中、價值高、火災危險性大、滅火和物資搶救困難等特點。甲、乙類物品倉庫起火後,燃速快、火勢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還會發生爆炸,危險性高、危害大。因此,對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和乙類倉庫的耐火等級要求高。 高架倉庫是貨架高度超過7m的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其共同特點是貨架密集、貨架間距小、貨物存放高度高、儲存物品數量大和疏散撲救困難。為了保障火災時不會很快倒塌,併為撲救贏得時間,儘量減少火災損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3.2.8 糧食庫中儲存的糧食屬於丙類儲存物品,火災的表現以陰燃和產生大量熱量為主。對於大型糧食儲備庫和筒倉,目前主要採用鋼結構和鋼筋混凝土結構,而糧食庫的高度較低,糧食火災對結構的危害作用與其他物質的作用有所區別,因此,規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庫可採用全鋼或半鋼結構。其他有關防火設計要求,除本規範規定外,更詳細的要求執行現行國家標準《糧食平房倉設計規範》GB 50320和《糧食鋼板筒倉設計規範》GB 50322。

3.2.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一旦著火,其燃燒時間較長和(或)燃燒過程中釋放的熱量巨大,有必要適當提高防火牆的耐火極限。

3.2.11 鋼結構在高溫條件下存在強度降低和蠕變現象。對建築用鋼而言,在260℃以下強度不變,260℃~280℃開始下降;達到400℃時,屈服現象消失,強度明顯降低;達到450℃~500℃時,鋼材內部再結晶使強度快速下降;隨著溫度的進一步升高,鋼結構的承載力將會喪失。蠕變在較低溫度時也會發生,但溫度越高蠕變越明顯。近年來,未採取有效防火保護措施的鋼結構建築在火災中,出現大面積垮塌,造成建築使用人員和消防救援人員傷亡的事故時有發生。這些火災事故教訓表明,鋼結構若不採取有效的防火保護措施,耐火性能較差,因此,在規範修訂時取消了鋼結構等金屬結構構件可以不採取防火保護措施的有關規定。

鋼結構或其他金屬結構的防火保護措施,一般包括無機耐火材料包覆和防火塗料噴塗等方式,考慮到磚石、砂漿、防火板等無機耐火材料包覆的可靠性更好,應優先採用。對這些部位的金屬結構的防火保護,要求能夠達到本規範第3.2.1條規定的相應耐火等級建築對該結構的耐火極限要求。

3.2.12 本條規定了非承重外牆採用不同燃燒性能材料時的要求。

近年來,採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材料作為芯材的金屬夾芯板材的建築發生火災時,極易蔓延且難以撲救,為了吸取火災事故教訓,此次修訂了非承重外牆採用難燃性輕質複合牆體的要求,其中,金屬夾芯板材的規定見第3.2.17條,其他難燃性輕質複合牆體,如砂漿面鋼絲夾芯板、鋼龍骨水泥刨花板、鋼龍骨石棉水泥板等,仍按本條執行。

採用金屬板、砂漿面鋼絲夾芯板、鋼龍骨水泥刨花板、鋼龍骨石棉水泥板等板材作非承重外牆,具有投資較省、施工期限短的優點,工程應用較多。該類板材難以達到本規範第3.2.1條表3.2.1中相應構件的要求,如金屬板的耐火極限約為15min;夾芯材料為非泡沫塑料的難燃性牆體,耐火極限約為30min,考慮到該類板材的耐火性能相對較高且多用於工業建築中主要起保溫隔熱和防風、防雨作用,本條對該類板材的使用範圍及燃燒性能分別作了規定。

3.2.13 目前,國內外均開發了大量新型建築材料,且已用於各類建築中。為規範這些材料的使用,同時又滿足人員疏散與撲救的需要,本著燃燒性能與耐火極限協調平衡的原則,在降低構件燃燒性能的同時適當提高其耐火極限,但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多為性質重要或火災危險性較大或為了滿足其他某些要求(如防火分區建築面積)的建築,因此本條僅允許適當調整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房間隔牆的耐火極限。

3.2.1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築物的上人平屋頂,可用於火災時的臨時避難場所,符合要求的上人平屋面可作為建築的室外安全地點。為確保安全,參照相應耐火等級樓板的耐火極限,對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物上人平屋頂的屋面板耐火極限作了規定。在此情況下,相應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也不能低於屋面板的耐火極限。3.2.16 本條對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板要求採用不燃材料,如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或其他不燃屋面板;對於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板的耐火性能未作規定,但要儘量採用不燃、難燃材料,以防止火災通過屋頂蔓延。當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有關要求見第3.2.17條。

為降低屋頂的火災荷載,其防水材料要儘量採用不燃、難燃材料,但考慮到現有防水材料多為瀝青、高分子等可燃材料,有必要根據防水材料鋪設的構造做法採取相應的防火保護措施。該類防水材料厚度一般為3mm~5mm,火災荷載相對較小,如果鋪設在不燃材料表面,可不做防護層。當鋪設在難燃、可燃保溫材料上時,需採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可位於防水材料上部或防水材料與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之間,從而使得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不裸露。

3.2.17 近年來,採用聚苯乙烯、聚氨酯作為芯材的金屬夾芯板材的建築火災多發,短時間內即造成大面積蔓延,產生大量有毒煙氣,導致金屬夾芯板材的垮塌和掉落,不僅影響人員安全疏散,不利於滅火救援,而且造成了使用人員及消防救援人員的傷亡。為了吸取火災事故教訓,此次修訂提高了金屬夾芯板材芯材燃燒性能的要求,即對於按本規範允許採用的難燃性和可燃性非承重外牆、房間隔牆及屋面板,當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要採用不燃夾芯材料。

按本規範的有關規定,建築構件需要滿足相應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要求,因此,當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建築中的防火牆、承重牆、樓梯間的牆、疏散走道隔牆、電梯井的牆以及樓板等構件,本規範均要求具有較高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而不燃金屬夾芯板材的耐火極限受其夾芯材料的容重、填塞的密實度、金屬板的厚度及其構造等影響,不同生產商的金屬夾芯板材的耐火極限差異較大且通常均較低,難以滿足相應建築構件的耐火性能、結構承載力及其自身穩定性能的要求,因此不能採用金屬夾芯板材。

(2)對於非承重外牆、房間隔牆,當建築的耐火等級為一、二級時,按本規範要求,其燃燒性能為不燃,且耐火極限分別為不低於0.75h和0.50h,因此也不宜採用金屬夾芯板材。當確需採用時,夾芯材料應為A級,且要符合本規範對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當建築的耐火等級為三、四級時,金屬夾芯板材的芯材也要A級,並符合本規範對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

(3)對於屋面板,當確需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夾芯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也要為A級;對於上人屋面板,由於夾芯板材受其自身構造和承載力的限制,無法達到本規範相應耐火極限要求,因此,此類屋面也不能採用金屬夾芯板材。

3.2.19 預製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的節點和明露的鋼支承構件部位,一般是構件的防火薄弱環節和結構的重要受力點,要求採取防火保護措施,使該節點的耐火極限不低於本規範第3.2.1條表3.2.1中相應構件的規定,如對於樑柱的節點,其耐火極限就要與柱的耐火極限一致。

3.3 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佈置

3.3.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根據不同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正確選擇廠房的耐火等級,合理確定廠房的層數和建築面積,可以有效防止火災蔓延擴大,減少損失。在設計廠房時,要綜合考慮安全與節約的關係,合理確定其層數和建築面積。

甲類生產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難,如層數多則更難撲救,嚴重者對結構有嚴重破壞。因此,本條對甲類廠房層數及防火分區面積提出了較嚴格的規定。

為適應生產發展需要建設大面積廠房和佈置連續生產線工藝時,防火分區採用防火牆分隔有時比較困難。對此,除甲類廠房外,規範允許採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捲簾等進行分隔,有關要求參見本規範第6章和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的規定。

對於傳統的乾式造紙廠房,其火災危險性較大,仍需符合本規範表3.3.1的規定,不能按本條表3.3.1注3的規定調整。

廠房內的操作平臺、檢修平臺主要佈置在高大的生產裝置周圍,在車間內多為局部或全部鏤空,面積較小、操作人員或檢修人員較少,且主要為生產服務的工藝設備而設置,這些平臺可不計入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

3.3.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倉庫物資儲存比較集中,可燃物數量多,滅火救援難度大,一旦著火,往往整個倉庫或防火分區就被全部燒燬,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因此要嚴格控制其防火分區的大小。本條根據不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確定了倉庫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築面積的相互關係。

本條強調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水平分隔必須採用防火牆進行分隔,不能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這是根據倉庫內可能的火災強度和火災延續時間,為提高防火牆分隔的可靠性確定的。特別是甲、乙類物品,著火後蔓延快、火勢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還會發生爆炸,危害大。要求甲、乙類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採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分隔,且甲類倉庫應採用單層結構。這樣做有利於控制火勢蔓延,便於撲救,減少災害。對於丙、丁、戊類倉庫,在實際使用中確因物流等使用需要開口的部位,需採用與防火牆等效的措施進行分隔,如甲級防火門、防火捲簾,開口部位的寬度一般控制在不大於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證該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設置在地下、半地下的倉庫,火災時室內氣溫高,煙氣濃度比較高和熱分解產物成分複雜、毒性大,而且威脅上部倉庫的安全,所以要求相對較嚴。本條規定甲、乙類倉庫不應附設在建築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內;對於單獨建設的甲、乙類倉庫,甲、乙類物品也不應儲存在該建築的地下、半地下。隨著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地下倉庫的規模也越來越大,火災危險性及滅火救援難度隨之增加。針對該種情況,本次修訂明確了地下、半地下倉庫或倉庫的地下、半地下室的佔地面積要求。

根據國家建設糧食儲備庫的需要以及倉房式糧食倉庫發生火災的概率確實很小這一實際情況,對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及建築的耐火等級確定均作了一定擴大。對於糧食中轉庫以及袋裝糧庫,由於操作頻繁、可燃因素較多、火災危險性較大等,仍應按規範第3.3.2條表3.3.2的規定執行。

對於冷庫,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範》GB 50072-2010的規定,每座冷庫面積要求見表7。

表7 冷庫建築的耐火等級、層數和麵積(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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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當設置地下室時,只允許設置一層地下室,且地下冷藏間佔地面積不應大於地上冷藏間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防火分區不應大於1500m2。

2 本表中“—”表示不允許建高層建築。

此次修訂還根據公安部消防局和原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針對中央直屬棉花儲備庫庫房建築設計防火問題的有關論證會議紀要,補充了棉花庫房防火分區建築面積的有關要求。

3.3.3 自動滅火系統能及時控制和撲滅防火分區內的初起火,有效地控制火勢蔓延。運行維護良好的自動滅火設施,能較大地提高廠房和倉庫的消防安全性。因此,本條規定廠房和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後,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及倉庫的佔地面積可以按表3.3.1和表3.3.2的規定增加。但對於冷庫,由於冷庫內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已根據本規範的要求進行了較大調整,故在防火分區內設置了自動滅火系統後,其建築面積不能再按本規範的有關要求增加。

一般,在防火分區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需要整個防火分區全部設置。但有時在一個防火分區內,有些部位的火災危險性較低,可以不需要設置自動滅火設施,而有些部位的火災危險性較高,需要局部設置。對於這種情況,防火分區內所增加的面積只能按該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局部區域建築面積的一倍計入防火分區的總建築面積內,但局部區域包括所增加的面積均要同時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為防止系統失效導致火災的蔓延,還需在該防火分區內採用防火隔牆與未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部分分隔。

3.3.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目的在於減少爆炸的危害和便於救援。

3.3.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俗稱“三合一”建築)在我國造成過多起重特大火災,教訓深刻。甲、乙類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爆炸,衝擊波有很大的摧毀力,用普通的磚牆很難抗禦,即使原來牆體耐火極限很高,也會因牆體破壞失去防護作用。為保證人身安全,要求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內不應設置休息室、辦公室等,確因條件限制需要設置時,應採用能夠抵禦相應爆炸作用的牆體分隔。

防爆牆為在牆體任意一側受到爆炸衝擊波作用並達到設計壓力時,能夠保持設計所要求的防護性能的實體牆體。防爆牆的通常做法有:鋼筋混凝土牆、磚牆配筋和夾砂鋼木板。防爆牆的設計,應根據生產部位可能產生的爆炸超壓值、洩壓面積大小、爆炸的概率,結合工藝和建築中採取的其他防爆措施與建造成本等情況綜合考慮進行。

在丙類廠房內設置用於管理、控制或調度生產的辦公房間以及工人的中間臨時休息室,要採用規定的耐火構件與生產部分隔開,並設置不經過生產區域的疏散樓梯、疏散門等直通廠房外,為方便溝通而設置的、與生產區域相通的門要採用乙級防火門。3.3.6 本條第2款為強制性條文。甲、乙、丙類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和危害性大,故廠房內的這類中間倉庫要採用防火牆進行分隔,甲、乙類倉庫還需考慮牆體的防爆要求,保證發生火災或爆炸時,不會危及生產區。 條文中的“中間倉庫”是指為滿足日常連續生產需要,在廠房內存放從倉庫或上道工序的廠房(或車間)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輔助材料的場所。中間倉庫不僅要求靠外牆設置,有條件時,中間倉庫還要儘量設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對於甲、乙類物品中間倉庫,由於工廠規模、產品不同,一晝夜需用量的絕對值有大有小,難以規定一個具體的限量數據,本條規定中間倉庫的儲量要儘量控制在一晝夜的需用量內。當需用量較少的廠房,如有的手錶廠用於清洗的汽油,每晝夜需用量只有20kg,可適當調整到存放(1~2)晝夜的用量;如一晝夜需用量較大,則要嚴格控制為一晝夜用量。 對於丙、丁、戊類物品中間倉庫,為減小庫房火災對建築的危害,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物品庫房要儘量設置在建築的上部。在廠房內設置的倉庫,耐火等級和麵積應符合本規範第3.3.2條表3.3.2的規定,且中間倉庫與所服務車間的建築面積之和不應大於該類廠房有關一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例如:在一級耐火等級的丙類多層廠房內設置丙類2項物品庫房,廠房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6000m2,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為48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1200m2,則該中間倉庫與所服務車間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之和不應大於6000m2,但對廠房佔地面積不作限制,其中,用於中間庫房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一般不能大於1200m2;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倉庫的佔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可按本規範第3.3.3條的規定增加。

在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生產車間和中間倉庫的耐火等級應當一致,且該耐火等級要按倉庫和廠房兩者中要求較高者確定。對於丙類倉庫,需要採用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生產作業部位隔開。

3.3.7 本條要求主要為防止液體流散或儲存丙類液體的儲罐受外部火的影響。條文中的“容量不應大於5m3”是指每個設置丙類液體儲罐的單獨房間內儲罐的容量。

3.3.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變、配電站與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分隔要求。

(1)運行中的變壓器存在燃燒或爆裂的可能,易導致相鄰的甲、乙類廠房發生更大的次生災害,故需考慮採用獨立的建築並在相互間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如果生產上確有需要,可以設置一個專為甲類或乙類廠房服務的10kV及10kV以下的變電站、配電站,在廠房的一面外牆貼鄰建造,並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隔開。條文中的“專用”,是指該變電站、配電站僅向與其貼鄰的廠房供電,而不向其他廠房供電。

對於乙類廠房的配電站,如氨壓縮機房的配電站,為觀察設備、儀表運轉情況而需要設觀察窗時,允許在配電站的防火牆上設置採用不燃材料製作並且不能開啟的防火窗。

(2)除執行本條的規定外,其他防爆、防火要求,見本規範第3.6節、第9、10章和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 50058的相關規定。

3.3.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從使用功能上,辦公、休息等類似場所應屬民用建築範疇,但為生產和管理方便,直接為倉庫服務的辦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員臨時休息用房、控制室等可以根據所服務場所的火災危險性類別設置。相關說明參見第3.3.5條的條文說明。

3.3.10 本條規定了同一座建築內同時具有物品儲存與物品裝卸、分揀、包裝等生產性功能或其中某種功能為主時的防火技術要求。物流建築的類型主要有作業型、存儲型和綜合型,不同類型物流建築的防火要求也要有所區別。

對於作業型的物流建築,由於其主要功能為分揀、加工等生產性質的活動,故其防火分區要根據其生產加工的火災危險性按本規範對相應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廠房的規定進行劃分。其中的倉儲部分要根據本規範第3.3.6條有關中間倉庫的要求確定其防火分區大小。

對於以倉儲為主或分揀加工作業與倉儲難以分清哪個功能為主的物流建築,則可以將加工作業部分採用防火牆分隔後分別按照加工和倉儲的要求確定。其中倉儲部分可以按本條第2款的要求和條件確定其防火分區。由於這類建築處理的貨物主要為可燃、難燃固體,且因流轉和功能需要,所需裝卸、分揀、儲存等作業面積大,且多為機械化操作,與傳統的倉庫相比,在存儲週期、運行和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異,故對丙類2項可燃物品和丁、戊類物品儲存區相關建築面積進行了部分調整。但對於甲、乙類物品,棉、麻、絲、毛及其他紡織品、泡沫塑料和自動化控制的高架倉庫等,考慮到其火災危險性和滅火救援難度等,有關建築面積仍應按照本規範第3.3.2條的規定執行。

本條中的“泡沫塑料”是指泡沫塑料製品或單純的泡沫塑料成品,不包括用作包裝的泡沫塑料。採用泡沫塑料包裝時,倉庫的火災危險性按本規範第3.1.5條規定確定。

3.4 廠房的防火間距

本規範第3.4節和第3.5節中規定的有關防火間距均為建築間的最小間距要求,有條件時,設計師要根據建築的體量、火災危險性和實際條件等因素,儘可能加大建築間的防火間距。

影響防火間距的因素較多,條件各異。在確定建築間的防火間距時,綜合考慮了滅火救援需要、防止火勢向鄰近建築蔓延擴大、節約用地等因素以及滅火救援力量、火災實例和滅火救援的經驗教訓。

在確定防火間距時,主要考慮飛火、熱對流和熱輻射等的作用。其中,火災的熱輻射作用是主要方式。熱輻射強度與滅火救援力量、火災延續時間、可燃物的性質和數量、相對外牆開口面積的大小、建築物的長度和高度以及氣象條件等有關。對於周圍存在露天可燃物堆放場所時,還應考慮飛火的影響。飛火與風力、火焰高度有關,在大風情況下,從火場飛出的“火團”可達數十米至數百米。

3.4.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築間的防火間距是重要的建築防火措施,本條確定了廠房之間,廠房與乙、丙、丁、戊類倉庫,廠房與民用建築及其他建築物的基本防火間距。各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在本規範第3.5.1條中作了規定,本條不再重複。

(1)由於廠房生產類別、高度不同,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也有所區別。對於受用地限制,在執行本條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有困難時,允許採取可以有效防止火災在建築物之間蔓延的等效措施後減小其間距。

(2)本規範第3.4.1條及其注1中所指“民用建築”,包括設置在廠區內獨立建造的辦公、實驗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有生產或倉儲功能的建築。為廠房生產服務而專設的輔助生活用房,有的與廠房組合建造在同一座建築內,有的為滿足通風采光需要,將生活用房與廠房分開佈置。為方便生產工作聯繫和節約用地,丙、丁、戊類廠房與所屬的輔助生活用房的防火間距可減小為6m。生活用房是指車間辦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鍋爐房)、就餐室(不包括廚房)等。

考慮到戊類廠房的火災危險性較小,對戊類廠房之間及其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作了調整,但戊類廠房與其他生產類別的廠房或倉庫的防火間距,仍需執行本規範第3.4.1條、第3.5.1條和第3.5.2條的規定。

(3)在本規範第3.4.1條表3.4.1中,按變壓器總油量將防火間距分為三檔。每臺額定容量為5MV.A的35kV鋁線電力變壓器,存油量為2.52t,2臺的總油量為5.04t;每臺額定容量為10MV·A時,油量為4.3t,2臺的總油量為8.6t。每臺額定容量為10MV·A的110kV雙卷鋁線電力變壓器,存油量為5.05t,兩臺的總油量為10.1t。表中第一檔總油量定為5t~10t,基本相當於設置2臺5MV·A~10MV·A變壓器的規模。但由於變壓器的電壓、製造廠家、外形尺寸的不同,同樣容量的變壓器,油量也不盡相同,故分檔仍以總油量多少來區分。

3.4.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類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大,且以爆炸火災為主,破壞性大,故將其與重要公共建築和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作為強制性要求。

儘管本條規定了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但甲類廠房涉及行業較多,凡有專門規範且規定的間距大於本規定的,要按這些專項標準的規定執行,如乙炔站、氧氣站和氫氧站等與其他建築的防火間距,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範》GB 50030、《乙炔站設計規範》GB 50031和《氫氣站設計規範》GB 50177等的規定。

有關甲類廠房與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要求,執行本規範第10.2.1條的規定,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和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執行本規範第4章的有關規定。

3.4.3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以及會散發火星等火源的鐵路、公路,位於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附近時,均存在引發爆炸的危險,因此二者要保持足夠的距離。綜合各類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火源情況,規定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與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防火間距不小於30m。

甲類廠房與鐵路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機車飛火對廠房的影響和發生火災或爆炸時,對鐵路正常運行的影響。內燃機車當燃油霧化不好時,排氣管仍會噴火星,因此應與蒸汽機車一樣要求,不能減小其間距。當廠外鐵路與國家鐵路幹線相鄰時,防火間距除執行本條規定外,尚應符合有關專業規範的規定,如《鐵路工程設計防火規範》TB 10063等。

專為某一甲類廠房運送物料而設計的鐵路裝卸線,當有安全措施時,此裝卸線與廠房的間距可不受20m間距的限制。如機車進入裝卸線時,關閉機車灰箱、設置阻火罩、車廂頂進並在裝甲類物品的車輛之間停放隔離車輛等阻止機車火星散發和防止影響廠房安全的措施,均可認為是安全措施。

廠外道路,如道路已成型不會再擴寬,則按現有道路的最近路邊算起;如有擴寬計劃,則要按其規劃路的路邊算起。廠內主要道路,一般為連接廠內主要建築或功能區的道路,車流量較大。次要道路,則反之。

3.4.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高層廠房與各類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 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範第4.2.1條的規定執行,與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範第4.2.8條的規定執行,與溼式可燃氣體儲罐或罐區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範表4.3.1的規定執行,與溼式氧氣儲罐或罐區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範表4.3.3的規定執行,與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範表4.3.8的規定執行,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間距按本規範表4.4.1的規定執行,與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範表4.5.1的規定執行。高層廠房、倉庫與上述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凡小於13m者,仍應按13m確定。

3.4.5 本條根據上面幾條說明的情況和本規範第3.4.1條、第5.2.2條規定的防火間距,考慮建築及其滅火救援需要,規定了廠房與民用建築物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的條件。

3.4.6 本條主要規定了廠房外設置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時,與相鄰廠房、設備的防火間距確定方法,如圖1。裝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當採用不燃材料製作的設備時,設備本身可按相當於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考慮。室外設備的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與相鄰廠房外牆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規範第3.4.1條~第3.4.4條的規定,即室外設備內裝有甲類物品時,與相鄰廠房的間距不小於12m;裝有乙類物品時,與相鄰廠房的間距不小於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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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有室外設備時的防火間距

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與所屬廠房的間距,主要按工藝要求確定,本規範不作要求。

小型可燃液體中間罐常放在廠房外牆附近,為安全起見,要求可能受到火災作用的部分外牆採用防火牆,並提倡將儲罐直接埋地設置。條文“面向儲罐一面4.0m範圍內的外牆為防火牆”中“4.0m範圍”的含義是指儲罐兩端和上下部各4m範圍,見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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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油罐面4m範圍外牆設防火牆示意圖

3.4.7 對於圖3所示的“山形”、“凵形”等類似形狀的廠房,建築的兩翼相當於兩座廠房。本條規定了建築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L),主要為便於滅火救援和控制火勢蔓延。但整個廠房的佔地面積不大於本規範第3.3.1條規定的一個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築面積時,該間距L可以減小到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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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山形廠房

3.4.8 對於成組佈置的廠房,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廠房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範第3.4.1條的有關規定。而高層廠房撲救困難,甲類廠房火災危險性大,不允許成組佈置。

(1)廠房建設過程中有時受場地限制或因建設用地緊張,當數座廠房佔地面積之和不大於第3.3.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時,可以成組佈置;面積不限者,按不大於10000m2考慮。

如圖4所示:假設有3座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丙、丁、戊廠房,其中丙類火災危險性最高,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丙類廠房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8000m2,則3座廠房面積之和應控制在8000m2以內;若丁類廠房高度大於7m,則丁類廠房與丙、戊類廠房間距不應小於6m;若丙、戊類廠房高度均不大於7m,則丙、戊類廠房間距不應小於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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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成組廠房佈置示意圖

(2)組內廠房之間規定4m的最小間距,主要考慮消防車通行需要,也是考慮滅火救援的需要。當廠房高度為7m時,假定消防員手提水槍往上成60°角,就需要4m的水平間距才能噴射到7m的高度,故以高度7m為劃分的界線,當大於7m時,則應至少需要6m的水平間距。

3.4.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汽油、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均屬甲類物品,火災或爆炸危險性較大,而城市建成區建築物和人員均較密集,為保證安全,減少損失,本規範對在城市建成區建設的加油站和加氣站的規模作了必要的限制。

3.4.10 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GB 50156對加氣站、加油站及其附屬建築物之間和加氣站、加油站與其他建築物的防火間距,均有詳細要求。考慮到規範本身的體系和方便執行,為避免重複和矛盾,本規範未再規定。

3.4.11 室外變、配電站是各類企業、工廠的動力中心,電氣設備在運行中可能產生電火花,存在燃燒或爆裂的危險。一旦發生燃燒或爆炸,不但本身遭到破壞,而且會使一個企業或由變、配電站供電的所有企業、工廠的生產停頓。為保護保證生產的重點設施,室外變、配電站與其他建築、堆場、儲罐的防火間距要求比一般廠房嚴格些。

室外變、配電站區域內的變壓器與主控室、配電室、值班室的防火間距主要根據工藝要求確定,與變、配電站內其他附屬建築(不包括產生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建築)的防火間距,執行本規範第3.4.1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變壓器可以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考慮。

3.4.12 廠房與本廠區圍牆的間距不宜小於5m,是考慮本廠區與相鄰地塊建築物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要求。廠房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是10m,每方各留出一半即為5m,也符合一條消防車道的通行寬度要求。具體執行時,尚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故條文中用了“不宜”的措詞。

如靠近相鄰單位,本廠擬建甲類廠房和倉庫,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液體石油氣儲罐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建構築物時,應使兩相鄰單位的建構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符合本規範相關條文的規定。故本條文又規定了在不宜小於5m的前提下,還應滿足圍牆兩側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求。

當圍牆外是空地,相鄰地塊擬建建築物類別尚不明瞭時,可按上述建構築物與一、二級廠房應有防火間距的一半確定與本廠圍牆的距離,其餘部分由相鄰地塊的產權方考慮。例如,甲類廠房與一、二級廠房的防火間距為12m,則與本廠區圍牆的間距需預先留足6m。

工廠建設如因用地緊張,在滿足與相鄰不同產權的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或設置了防火牆等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時,丙、丁、戊類廠房可不受距圍牆5m間距的限制。例如,廠區圍牆外隔有城市道路,街區的建築紅線寬度已能滿足防火間距的需要,廠房與本廠區圍牆的間距可以不限。甲、乙類廠房和倉庫及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儲罐、堆場不能沿圍牆建設,仍要執行5m間距的規定。

3.5 倉庫的防火間距

3.5.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類倉庫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後對周邊建築的影響範圍廣,有關防火間距要嚴格控制。本條規定除要考慮在確定廠房的防火間距時的因素外,還考慮了以下情況:

(1)硝化棉、硝化纖維膠片、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和金屬鉀、鈉、鋰、氫化鋰、氫化鈉等甲類物品,發生爆炸或火災後,燃速快、燃燒猛烈、危害範圍廣。甲類物品倉庫著火時的影響範圍取決於所存放物品數量、性質和倉庫規模等,其中儲存量大小是決定其危害性的主要因素。如某座存放硝酸纖維廢影片倉庫,共存放影片約10t,爆炸著火後,周圍30m~70m範圍內的建築物和其他可燃物均被引燃。

(2)對於高層民用建築、重要公共建築,由於建築受到火災或爆炸作用的後果較嚴重,相關要求應比對其他建築的防火間距要求要嚴些。

(3)甲類倉庫與鐵路線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蒸汽機車飛火對倉庫的影響。甲類倉庫與道路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道路的通行情況、汽車和拖拉機排氣管飛火的影響等因素。一般汽車和拖拉機的排氣管飛火距離遠者為8m~10m,近者為3m~4m。考慮到車輛流量大且不便管理等因素,與廠外道路的間距要求較廠內道路要大些。根據表3.5.1,儲存甲類物品第1、2、5、6項的甲類倉庫與一、二級耐火等級乙、丙、丁、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最小為12m。但考慮到高層倉庫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表3.5.1的注將該甲類倉庫與乙、丙、丁、戊類高層倉庫的防火間距從12m增加到13m。

3.5.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除甲類倉庫外的其他單層、多層和高層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明確了乙、丙、丁、戊類倉庫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了滿足滅火救援、防止初期火災(一般為20min內)向鄰近建築蔓延擴大以及節約用地等因素:

(1)防止初期火災蔓延擴大,主要考慮“熱輻射”強度的影響。

(2)考慮在二、三級風情況下倉庫火災的影響。

(3)不少乙類物品不僅火災危險性大,燃速快、燃燒猛烈,而且有爆炸危險,乙類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雖較甲類的低,但發生爆炸時的影響仍很大。為有所區別,故規定與民用建築和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分別不小於25m、50m。實際上,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物品發生火災後的危害與甲類物品相差不大,因此設計應儘可能與甲類倉庫的要求一致,並在規範規定的基礎上通過合理佈局等來確保和增大相關間距。

乙類6項物品,主要是桐油漆布及其製品、油紙油綢及其製品、浸油的豆餅、浸油金屬屑等。這些物品在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夠緩慢氧化,如果積蓄的熱量不能散發出來,就會引起自燃,但燃速不快,也不爆燃,故這些倉庫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可不增大。 本條注2中的“總佔地面積”為相鄰兩座倉庫的佔地面積之和。

3.5.3 本條為滿足工程建設需要,除本規範第3.5.2條的注外,還規定了其他可以減少建築間防火間距的條件,這些條件應能有效減小火災的作用或防止火災的相互蔓延。

3.5.4 本條規定的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築的防火間距,為單個糧食筒倉與除表3.5.4注1以外的建築的防火間距。糧食筒倉組與組的防火間距為糧食倉群與倉群,即多個且成組佈置的筒倉群之間的防火間距。每個筒倉組應只共用一套糧食收發放系統或工作塔。

3.5.5 對於庫區圍牆與庫區內各類建築的間距,據調查,一些地方為了解決兩個相鄰不同業主用地合理留出空地問題,通常做到了倉庫與本用地的圍牆距離不小於5m,並且要滿足圍牆兩側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求。後者的要求是,如相鄰不同業主的用地上的建築物距圍牆為5m,而要求圍牆兩側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為15m時,則另一側建築距圍牆的距離還必須保證10m,其餘類推。

3.6 廠房和倉庫的防爆

3.6.1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設置足夠的洩壓面積,可大大減輕爆炸時的破壞強度,避免因主體結構遭受破壞而造成人員重大傷亡和經濟損失。因此,要求有爆炸危險的廠房的圍護結構有相適應的洩壓面積,廠房的承重結構和重要部位的分隔牆體應具備足夠的抗爆性能。

採用框架或排架結構形式的建築,便於在外牆面開設大面積的門窗洞口或採用輕質牆體作為洩壓面積,能為廠房設計成敞開或半敞開式的建築形式提供有利條件。此外,框架和排架的結構整體性強,較之磚牆承重結構的抗爆性能好。規定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儘量採用敞開、半敞開式廠房,並且採用鋼筋混凝土柱、鋼柱承重的框架和排架結構,能夠起到良好的洩壓和抗爆效果。

3.6.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一般,等量的同一爆炸介質在密閉的小空間內和在開敞的空間爆炸,爆炸壓強差別較大。在密閉的空間內,爆炸破壞力將大很多,因此相對封閉的有爆炸危險性廠房需要考慮設置必要的洩壓設施。

3.6.3 為在發生爆炸後快速洩壓和避免爆炸產生二次危害,洩壓設施的設計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1)洩壓設施需採用輕質屋蓋、輕質牆體和易於洩壓的門窗,設計儘量採用輕質屋蓋。 易於洩壓的門窗、輕質牆體、輕質屋蓋,是指門窗的單位質量輕、玻璃受壓易破碎、牆體屋蓋材料容重較小、門窗選用的小五金斷面較小、構造節點連接受到爆炸力作用易斷裂或脫落等。比如,用於洩壓的門窗可採用楔形木塊固定,門窗上用的金屬百頁、插銷等的斷面可稍小,門窗向外開啟。這樣,一旦發生爆炸,因室內壓力大,原關著的門窗上的小五金可能因衝擊波而被破壞,門窗則可自動打開或自行脫落,達到洩壓的目的。

降低洩壓面積構配件的單位質量,也可減小承重結構和不作為洩壓面積的圍護構件所承受的超壓,從而減小爆炸所引起的破壞。本條參照美國消防協會《防爆洩壓指南》NFPA68和德國工程師協會標準的要求,結合我不同地區的氣候條件差異較大等實際情況,規定洩壓面積構配件的單位質量不應大於60kg/m2,但這一規定仍比《防爆洩壓指南》NFPA68要求的12.5kg/m2,最大為39.0kg/m2和德國工程師協會要求的10.0kg/m2高很多。因此,設計要儘可能採用容重更輕的材料作為洩壓面積的構配件。

(2)在選擇洩壓面積的構配件材料時,除要求容重輕外,最好具有在爆炸時易破裂成非尖銳碎片的特性,便於洩壓和減少對人的危害。同時,洩壓面設置最好靠近易發生爆炸的部位,保證迅速洩壓。對於爆炸時易形成尖銳碎片而四面噴射的材料,不能佈置在公共走道或貴重設備的正面或附近,以減小對人員和設備的傷害。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爆炸後,用於洩壓的門窗、輕質牆體、輕質屋蓋將被摧毀,高壓氣流夾雜大量的爆炸物碎片從洩壓面噴出,對周圍的人員、車輛和設備等均具有一定破壞性,因此洩壓面積應避免面向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3)對於我國北方和西北、東北等嚴寒或寒冷地區,由於積雪和冰凍時間長,易增加屋面上洩壓面積的單位面積荷載而使其產生較大靜力慣性,導致洩壓受到影響,因而設計要考慮採取適當措施防止積雪。

總之,設計應採取措施,儘量減少洩壓面積的單位質量(即重力慣性)和連接強度。

3.6.4 本條規定參照了美國消防協會標準《爆炸洩壓指南》NFPA 68的相關規定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有關研究試驗成果。在過去的工程設計中,存在依照規範設計並滿足規範要求,而可能不能有效洩壓的情況,本條規定的計算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該問題。有關爆炸危險等級的分級參照了美國和日本的相關規定,見表8和表9;表中未規定的,需通過試驗測定。

表8 廠房爆炸危險等級與洩壓比值表(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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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 廠房爆炸危險等級與洩壓比值表(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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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徑比過大的空間,會因爆炸壓力在傳遞過程中不斷疊加而產生較高的壓力。以粉塵為例,如空間過長,則在爆炸後期,未燃燒的粉塵-空氣混合物受到壓縮,初始壓力上升,燃氣洩放流動會產生紊流,使燃速增大,產生較高的爆炸壓力。因此,有可燃氣體或可燃粉塵爆炸危險性的建築物的長徑比要避免過大,以防止爆炸時產生較大超壓,保證所設計的洩壓面積能有效作用。

3.6.5 在生產過程中,散發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上部容易積聚可燃氣體,條件合適時可能引發爆炸,故在廠房上部採取洩壓措施較合適,並以採用輕質屋蓋效果較好。採用輕質屋蓋洩壓,具有爆炸時屋蓋被掀掉而不影響房屋的梁、柱承重構件,可設置較大洩壓面積等優點。

當爆炸介質比空氣輕時,為防止氣流向上在死角處積聚而不易排除,導致氣體達到爆炸濃度,規定頂棚應儘量平整,避免死角,廠房上部空間要求通風良好。

3.6.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生產過程中,甲、乙類廠房內散發的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可燃粉塵或纖維等可燃物質,會在建築的下部空間靠近地面或地溝、窪地等處積聚。為防止地面因摩擦打出火花引發爆炸,要避免車間地面、牆面因為凹凸不平積聚粉塵。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在建築內形成引發爆炸的條件。

3.6.7 本條規定主要為儘量減小爆炸產生的破壞性作用。單層廠房中如某一部分為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為防止或減少爆炸對其他生產部分的破壞、減少人員傷亡,要求甲、乙類生產部位靠建築的外牆佈置,以便直接向外洩壓。多層廠房中某一部分或某一層為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時,為避免因該生產設置在建築的下部及其中間樓層,爆炸時導致結構破壞嚴重而影響上層建築結構的安全,要求這些甲、乙類生產部位儘量設置在建築的最上一層靠外牆的部位。

3.6.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總控制室設備儀表較多、價值較高,是某一工廠或生產過程的重要指揮、控制、調度與數據交換、儲存場所。為了保障人員、設備儀表的安全和生產的連續性,要求這些場所與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分開,單獨建造。

3.6.9 本條規定基於工程實際,考慮有些分控制室常常和其廠房緊鄰,甚至設在其中,有的要求能直接觀察廠房中的設備運行情況,如分開設則要增加控制系統,增加建築用地和造價,還給生產管理帶來不便。因此,當分控制室在受條件限制需與廠房貼鄰建造時,須靠外牆設置,以儘可能減少其所受危害。

對於不同生產工藝或不同生產車間,甲、乙類廠房內各部位的實際火災危險性均可能存在較大差異。對於貼鄰建造且可能受到爆炸作用的分控制室,除分隔牆體的耐火性能要求外,還需要考慮其抗爆要求,即牆體還需採用抗爆牆。

3.6.10 在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或場所中,有爆炸危險的區域與相鄰的其他有爆炸危險或無爆炸危險的生產區域因生產工藝需要連通時,要儘量在外牆上開門,利用外廊或陽臺聯繫或在防火牆上做門斗,門斗的兩個門錯開設置。考慮到對疏散樓梯的保護,設置在有爆炸危險場所內的疏散樓梯也要考慮設置門斗,以此緩衝爆炸衝擊波的作用,降低爆炸對疏散樓梯間的影響。此外,門斗還可以限制爆炸性可燃氣體、可燃蒸氣混合物的擴散。

3.6.1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發生事故時易造成液體在地面流淌或滴漏至地下管溝裡,若遇火源即會引起燃燒或爆炸,可能影響地下管溝行經的區域,危害範圍大。甲、乙、丙類液體流入下水道也易造成火災或爆炸。為避免殃及相鄰廠房,規定管、溝不應與相鄰廠房相通,下水道需設隔油設施。

但是,對於水溶性可燃、易燃液體,採用常規的隔油設施不能有效防止可燃液體蔓延與流散,而應根據具體生產情況採取相應的排放處理措施。

3.6.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乙、丙類液體,如汽油、苯、甲苯、甲醇、乙醇、丙酮、煤油、柴油、重油等,一般採用桶裝存放在倉庫內。此類庫房一旦著火,特別是上述桶裝液體發生爆炸,容易在庫內地面流淌,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能防止其流散到倉庫外,避免造成火勢擴大蔓延。防止液體流散的基本做法有兩種:一是在桶裝倉庫門洞處修築漫坡,一般高為150mm~300mm;二是在倉庫門口砌築高度為150mm~300mm的門坎,再在門坎兩邊填沙土形成漫坡,便於裝卸。

金屬鉀、鈉、鋰、鈣、鍶,氫化鋰等遇水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倉庫,要求設置防止水浸漬的設施,如使室內地面高出室外地面、倉庫屋面嚴密遮蓋,防止滲漏雨水,裝卸這類物品的倉庫棧臺有防雨水的遮擋等措施。

3.6.13 穀物粉塵爆炸事故屢有發生,破壞嚴重,損失很大。穀物粉塵爆炸必須具備一定濃度、助燃劑(如氧氣)和火源三個條件。表10列舉了一些穀物粉塵的爆炸特性。

表10 糧食粉塵爆炸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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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筒倉在作業過程中,特別是在卸料期間易發生爆炸,由於筒壁設計通常較牢固,並且一旦受到破壞對周圍建築的危害也大,故在筒倉的頂部設置洩壓面積,十分必要。本條未規定洩壓面積與糧食筒倉容積比值的具體數值,主要由於國內這方面的試驗研究尚不充分,還未獲得成熟可靠的設計數據。根據筒倉爆炸案例分析和國內某些糧食筒倉設計的實例,推薦採用0.008~0.010。

3.6.14 在生產、運輸和儲存可燃氣體的場所,經常由於洩漏和其他事故,在建築物或裝置中產生可燃氣體或液體蒸氣與空氣的混合物。當場所內存在點火源且混合物的濃度合適時,則可能引發災難性爆炸事故。為儘量減少事故的破壞程度,在建築物或裝置上預先開設具有一定面積且採用低強度材料做成的爆炸洩壓設施是有效措施之一。在發生爆炸時,這些洩壓設施可使建築物或裝置內由於可燃氣體在密閉空間中燃燒而產生的壓力能夠迅速洩放,從而避免建築物或儲存裝置受到嚴重損害。

在實際生產和儲存過程中,還有許多因素影響到燃燒爆炸的發生與強度,這些很難在本規範中一一明確,特別是倉庫的防爆與洩壓,還有賴於專門標準進行專項研究確定。為此,本條對存在爆炸危險的倉庫作了原則規定,設計需根據其實際情況考慮防爆措施和相應的洩壓措施。

3.7 廠房的安全疏散

3.7.1 本條規定了廠房安全出口布置的原則要求。

建築物內的任一樓層或任一防火分區著火時,其中一個或多個安全出口被煙火阻擋,仍要保證有其他出口可供安全疏散和救援使用。在有的國家還要求同一房間或防火分區內的出門佈置的位置,應能使同一房間或同一防火分區內最遠點與其相鄰2個出口中心點連線的夾角不應小於45°,以確保相鄰出口用於疏散時安全可靠。本條規定了5m這一最小水平間距,設計應根據具體情況和保證人員有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徑這一原則合理佈置。

3.7.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廠房地上部分安全出口設置數量的一般要求,所規定的安全出口數量既是對一座廠房而言,也是對廠房內任一個防火分區或某一使用房間的安全出口數量要求。

要求廠房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有2個安全出口,可提高火災時人員疏散通道和出口的可靠性。但對所有建築,不論面積大小、人數多少均要求設置2個出口,有時會有一定困難,也不符合實際情況。因此,對面積小、人員少的廠房分別按其火災危險性分檔,規定了允許設置1個安全出口的條件:對火災危險性大的廠房,可燃物多、火勢蔓延較快,要求嚴格些;對火災危險性小的,要求低些。

3.7.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地下、半地下廠房為獨立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廠房和佈置在其他建築的地下、半地下生產場所以及生產性建築的地下、半地下室。

地下、半地下生產場所難以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排煙困難,疏散只能通過樓梯間進行。為保證安全,避免出現出口被堵住無法疏散的情況,要求至少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考慮到建築面積較大的地下、半地下生產場所,如果要求每個防火分區均需設置至少2個直通室外的出口,可能有很大困難,所以規定至少要有1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另一個可通向相鄰防火分區,但是該防火分區須採用防火牆與相鄰防火分區分隔,以保證人員進入另一個防火分區內後有足夠安全的條件進行疏散。

3.7.4 本條規定了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廠房內的最大疏散距離。本條規定的疏散距離均為直線距離,即室內最遠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未考慮因佈置設備而產生的阻擋,但有通道連接或牆體遮擋時,要按其中的折線距離計算。

通常,在火災條件下人員能安全走出安全出口,即可認為到達安全地點。考慮單層、多層、高層廠房的疏散難易程度不同,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廠房發生火災的可能性及火災後的蔓延和危害不同,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將甲類廠房的最大疏散距離定為30m、25m,是以人的正常水平疏散速度為1m/s確定的。乙、丙類廠房較甲類廠房火災危險性小,火災蔓延速度也慢些,故乙類廠房的最大疏散距離參照國外規範定為75m。丙類廠房中工作人員較多,人員密度一般為2人/m2,疏散速度取辦公室內的水平疏散速度(60m/min)和學校教學樓的水平疏散速度(22m/min)的平均速度(60m/min+22m/min)÷2=41m/min。當疏散距離為80m時,疏散時間需要2min。丁、戊類廠房一般面積大、空間大,火災危險性小,人員的可用安全疏散時間較長。因此,對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丁、戊類廠房的安全疏散距離未作規定;三級耐火等級的戊類廠房,因建築耐火等級低,安全疏散距離限在100m。四級耐火等級的戊類廠房耐火等級更低,可和丙、丁類生產的三級耐火等級廠房相同,將其安全疏散距離定在60m。

實際火災環境往往比較複雜,廠房內的物品和設備佈置以及人在火災條件下的心理生理因素都對疏散有直接影響,設計師應根據不同的生產工藝和環境,充分考慮人員的疏散需要來確定疏散距離以及廠房的佈置與選型,儘量均勻佈置安全出口,縮短疏散距離,特別是實際步行距離。

3.7.5 本條規定了廠房的百人疏散寬度計算指標、疏散總淨寬度和最小淨寬度要求。

廠房的疏散走道、樓梯、門的總淨寬度計算,參照了國外有關規範的要求,結合我國有關門窗的模數規定,將門洞的最小寬度定為1.0m,則門的淨寬在0.9m左右,故規定門的最小淨寬度不小於0.9m。走道的最小淨寬度與人員密集的場所疏散門的最小淨寬度相同,取不小於1.4m。

為保證建築中下部樓層的樓梯寬度不小於上部樓層的樓梯寬度,下層樓梯、樓梯出口和入口的寬度要按照這一層上部各層中設計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上層的樓梯和樓梯出入口的寬度可以分別計算。存在地下室時,則地下部分上一層樓梯、樓梯出口和入口的寬度要按照這一層下部各層中設計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3.7.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各類廠房疏散樓梯的設置形式。

高層廠房和甲、乙、丙類廠房火災危險性較大,高層建築發生火災時,普通客(貨)用電梯無防煙、防火等措施,火災時不能用於人員疏散使用,樓梯是人員的主要疏散通道,要保證疏散樓梯在火災時的安全,不能被煙或火侵襲。對於高度較高的建築,敞開式樓梯間具有煙囪效應,會使煙氣很快通過樓梯間向上擴散蔓延,危及人員的疏散安全。同時,高溫煙氣的流動也大大加快了火勢蔓延,故作本條規定。

廠房與民用建築相比,一般層高較高,四、五層的廠房,建築高度即可達24m,而樓梯的習慣做法是敞開式。同時考慮到有的廠房雖高,但人員不多,廠房建築可燃裝修少,故對設置防煙樓梯間的條件作了調整,即如果廠房的建築高度低於32m,人數不足10人或只有10人時,可以採用封閉樓梯間。

3.8 倉庫的安全疏散

3.8.1 本條的有關說明見第3.7.1條條文說明。

3.8.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地上倉庫安全出口設置的基本要求,所規定的安全出口數量既是對一座倉庫而言,也是對倉庫內任一個防火分區或某一使用房間的安全出口數量要求。

要求倉庫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有2個安全出口,可提高火災時人員疏散通道和出口的可靠性。考慮到倉庫本身人員數量較少,若不論面積大小均要求設置2個出口,有時會有一定困難,也不符合實際情況。因此,對面積小的倉庫規定了允許設置1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3.8.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地下、半地下倉庫安全出口設置的基本要求。本條規定的地下、半地下倉庫,包括獨立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倉庫和佈置在其他建築的地下、半地下倉庫。

地下、半地下倉庫難以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排煙困難,疏散只能通過樓梯間進行。為保證安全,避免出現出口被堵無法疏散的情況,要求至少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考慮到建築面積較大的地下、半地下倉庫,如果要求每個防火分區均需設置至少2個直通室外的出口,可能有很大困難,所以規定至少要有1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另一個可通向相鄰防火分區,但是該防火分區須採用防火牆與相鄰防火分區分隔,以保證人員進入另一個防火分區內後有足夠安全的條件進行疏散。

3.8.4 對於糧食鋼板筒倉、冷庫、金庫等場所,平時庫內無人,需要進入的人員也很少,且均為熟悉環境的工作人員,糧庫、金庫還有嚴格的保安管理措施與要求,因此這些場所可以按照國家相應標準或規定的要求設置安全出口。

3.8.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高層倉庫內雖經常停留人數不多,但垂直疏散距離較長,如採用敞開式樓梯間不利於疏散和救援,也不利於控制煙火向上蔓延。

3.8.8 本條規定了垂直運輸物品的提升設施的防火要求,以防止火勢向上蔓延。

多層倉庫內供垂直運輸物品的升降機(包括貨梯),有些緊貼倉庫外牆設置在倉庫外,這樣設置既利於平時使用,又有利於安全疏散;也有些將升降機(貨梯)設置在倉庫內,但未設置在升降機豎井內,是敞開的。這樣的設置很容易使火焰通過升降機的樓板孔洞向上蔓延,設計中應避免這樣的不安全做法。但戊類倉庫的可燃物少、火災危險性小,升降機可以設在倉庫內。

其他類別倉庫內的火災荷載相對較大,強度大、火災延續時間可能較長,為避免因門的破壞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井筒防火分隔處的洞口應採用乙級防火門或其他防火分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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