噹噹再次敲響預先做好公司股東權益調整制度安排的警鐘

噹噹再次敲響預先做好公司股東權益調整制度安排的警鐘

4月26日噹噹控股權之爭再次進入大家視線,引發各方尤其是家族企業的深入思考。其實,除繼續保留國有獨資和一人獨資外,做好股東權益安排是每個公司都需要考慮的大事。國有企業的混改也是股東權益調整制度安排。作為公司證券業務律師,就設定公司股東權益制度安排做如下分析。

一、股權具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

股權是股東權利的簡稱,是指基於公司股東身份所取得的綜合民事權利,這種綜合民事權利既有財產權的屬性,如獲得分紅和處置收益;也有非財產權的屬性,如在股東名冊上登記為股東。

股權是法律上完整的所有權,可以通過初始投資的方式原始取得,也可以通過繼承、贈與、受讓等方式繼受取得。

既然是所有權,那麼,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這四項民法上的所有權權能也同樣適用於股權。

具體分析如下:

佔有權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公司股東名冊以及工商登記文件、登記結算公司(上市公司)中列名為股東身份並記載持股數量的權利。

收益權是指獲得公司分紅、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

處分權包括將公司股權對外轉讓、贈與、繼承以及將公司股權設置質押的權利。

使用權內容比較廣泛,列舉如下:

(1)表決權:參加股東(大)會並行使重大事項決策權。

(2)董事、監事提名權

(3)股東(大)會提案權:股份公司股東要求持股數量超過3%。

(4)自行召集召開股東(大)會: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要求持股比例超過10%,股份公司股東要求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股10%以上。

(5)知情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記錄、債券存根,但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需要有合法的目的。

(6)建議和質詢權:就公司經營事項提出建議和質詢的權利。

(7)決議撤銷權:對無效或可撤銷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行使司法確認無效或撤銷權。

(8)訴權:股東權利受到其他股東、公司、董事高管侵犯時的司法救濟權,如即將發生的瑞幸咖啡投資者對相關方提起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

(9)代位訴訟權:若公司董事高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損害公司權益,但公司怠於行使訴權,股東可以代公司名義提起訴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時需要連續180天以上單獨或合計持股超過1%。

(10)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若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如下情形:符合利潤分配條件、連續五年盈利但連續五年不分紅,或公司合併、分立、轉移主要資產,或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繼續存續的情況下,持反對意見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權從而退出。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因對公司做出的分立、合併決議持異議,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1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的優先購買權和優先增資權(如有)。

(12)公司解散請求權:要求股東持股比例超過10%。

二、股權上述四項權能可以全部行使,也可以部分放棄

既然是權利,股權的上述四項權能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即可以不受限制地完整行使,也可以限制部分權利的行使。當然,這種權利行使的限制實質也是部分股東權利的放棄,所以,需徵得股東的同意,並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否則無效。

從法律規定,這種放棄/限制即為公司法的意思自治範疇,舉例如下:

1、公司股東可以約定股權不允許繼承和對外提供擔保是對股權處分權的限制。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約定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對錶決權進行限制),也可以不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對收益權進行限制)。

3、上市公司(如科創板)允許達到一定規模且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條件的公眾公司設置不同類別表決權。

4、股權激勵文件中通常約定高管在公司股權激勵過程中獲得的股權不允許對外轉讓是對股權處分權的限制。

5、中國平安(601318)最新章程(2019年12月10日第23次修訂)第113條第(三)款規定“任何股東推薦的董事不得超過2名”是對股權使用權的限制。

三、股權上述四項權能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託他人行使

作為民事權利,股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託他人行使,可以委託的股東權利一般是股權使用權。如《公司法》第六十六條關於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國資委可以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便屬於法定委託。

最常見的協議委託是表決權委託。這種做法在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經常使用。如紅日藥業(300026)2019年1月21日公告,為支持新股東取得公司控股權,公司部分股東將其持有的6%的股權表決權委託與新股東行使。

四、以家族企業為例,調整股東權益的制度安排的四種模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結合起來使用)

第一種模式:調整現有股東之間的股權結構

隨著公司的發展,作為股東的家族成員在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活動、對公司實施控制或重大影響以及對公司的貢獻等多個方面通常會發生變化,這時候初始設定的股權結構可能不適合公司當前情況,也不利於公司未來發展,更有甚者會發生股東抱怨或股東矛盾,所以,需要及時調整,使之適合公司當前情況並有利於未來發展,及時解決股東之間的矛盾。如將原來的40:30:30股權結構調整為65:20:15。

第二種模式:在不調整股權結構的情況下調整其他股東權益

如以強化公司控股權為目的,在保持現有股權結構不變的情況下,可做如下股東權益調整:

1、表決權制度安排

(1)一致行動協議

(2)表決權委託:對不參加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也沒有能力、沒有興趣行使表決權、沒有必要享有表決權或有可能濫用控股權的家族成員股東將其表決權概括性委託第一大股東行使。

(3)優先股:放棄表決權獲取固定收益

2、處分權限制

(1)限制小股東的處分權,如不允許股權質押、不得向家族成員之外的第三方轉讓。

(2)嚴格限定股權繼承,如小股東股權不允許繼承,或者允許繼承但對股權繼承對象的選擇和程序有嚴格的要求、繼承股權的表決權有限制等。

(3)明確列示發生某些特別情形(如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時股權必須退出。

第三種模式:增加部分家族成員直接持股

這種調整模式實質是把公司股權作為家族家族財產在家族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如將部分股權分配給尚不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的夫/妻一方、父/母一方或子女一方或多方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從家族成員角度講,不是所有的家族成員都需要出現在公司股東名冊上。對於不合適、沒必要出現在股東名冊上的家族成員可以用能夠保障其收益權的方式進行權益調整;對於確需出現在股東名冊上的給予直接持股,但同時也建議結合表決權安排、處分權限制等制度安排相應調整,確保權益調整目標的實現。

第四種模式: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情形(包括意外)作出應對預案,做好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製度安排

針對公司未來的發展,考慮到自然人股東之間合作關係變故(穩固合作、合作僵局)以及自然人股東的個人變動(死亡、婚姻關係變故),需要一攬子做好應對,通過事先協議安排對控股股東名下股權分配以及股權表決權等事項做出安排。

在私公司家族企業傳承這個問題上,市場上公認的成功案例是方太集團。方太集團成立於1996年,創始人茅理翔先生最終選擇了兒子作為家族企業的傳承人,為此,他調整了股權結構,同時對女兒名下的股權作為表決權制度安排,這樣確保兒子可以更好地運營與管理家族企業,順利完成了家族企業的傳承。

五、結論

公司股東權益設置與調整屬於法人治理架構頂層設置的內容。“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這句古話用在企業股東權益調整上再恰當不過了。因為從法律角度講,如果不事先對股權做些特別約定並通過相關法律文件體現/公示出來,股權便自然具備全部法律屬性。對於股東權益調整這件事情來說,最重要的是時機,抓住調整股東權益的良好時機,便是主動調整,否則只能被動應對(就像現在的當當)。做好企業股東權益調整與制度安排,從消極的角度講是為防止未來的控股權之爭,但從積極的角度講,則是為了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以制度的力量保障企業走得更遠。

作者:張力律師/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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