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重拳”治理欠薪“頑症”——專家解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工資是農民工的保命錢、活命錢、養命錢,是提升農民工群體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質基礎。春節將至,近3億農民工能否帶足工錢回家過年,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焦點。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24號國務院令,公佈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簡稱《條例》),為“確保付出辛苦和汗水的農民工按時拿到應有的報酬”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條例》在預防欠薪、規範工資支付行為方面作了哪些具體規定?在工程建設領域又有哪些治理措施?拖欠農民工工資將會受到何種處罰?……日前,記者採訪多位業內專家,對《條例》進行解讀。

追根溯源:明確欠薪“找誰要”“怎麼給”

在實踐中,拖欠農民工工資、導致農民工討薪難的重要原因,是工資支付責任及支付方式不明確。

“農民工的勞動組織方式十分複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在處理農民工欠薪案件時,常常難以區分誰是用工主體或者誰應當承擔欠薪清償責任。”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劉軍勝表示,此次《條例》明確規定市場主體負責,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針對實踐中責任主體難辨的情況,對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清償主體做了明確。“‘冤有頭、債有主’,只要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法律就一定會追根溯源,還農民工以公道。”劉軍勝說。

“另一重要原因是工資支付行為不規範。”劉軍勝列舉了幾種工資支付不規範的情形:一些施工單位採用平時只發基本生活費、待項目結束或年終結算時再向農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資;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既不編制工資臺賬,也不提供工資清單;一些單位以為農民工保管工資為由變相扣押農民工工資。針對這些情況,《條例》明確工資應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應當按照書面約定或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週期和日期足額支付。用人單位應當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工資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規範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行為,對於防止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具有重要意義。”劉軍勝表示。

問題導向:從五方面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欠薪

“工程建設領域存在違法分包、層層轉包、掛靠承包等違法違規行為,增加了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難度。《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設領域,以根治欠薪為直接目標構建了一套完整具體的制度體系,主要體現在第4章,共15條。”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常凱表示。

《條例》規定了保障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體系,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即分賬管理、工資專戶、總包代發、農民工實名制、維權告示等。“這五項制度,從保障工資來源(從哪來)、確保工資安全(放在哪)、明確發放主體(誰來發)、保障發放到人(發給誰)、加強監督(誰監督)等工資支付全環節進行制度設計,形成了一套適合工程建設領域的工資支付保障體系,對解決工程建設領域中勞動用工不規範問題有針對性。”常凱說。

常凱還對分賬管理制度進行重點分析:“分賬管理制度,指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工資款)單獨列賬並予以保障。之所以要‘分賬’,主要是因為許多建築承包商需要預先墊付資金或原材料及勞動力,才能獲得施工項目。在這期間,勞動者平時只能獲得一些生活費,到了年底或工程結束後才能取得工資,因此必須從源頭上保障工資的來源並明確相關責任。”《條例》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週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並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

明確職責:“齊抓共管”更要“真抓嚴管”

制度落實,有賴於監督。《條例》圍繞依法根治欠薪總體目標,全面、系統地規定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制度和機制,構建了涵蓋源頭預防、動態監管、事後懲戒全過程的欠薪治理體系。其中,加強監管、加重責任,既是欠薪治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關乎治理機制落地實施的重要保障措施。

“必須實施有效監管,營造‘不能欠’的制度環境。齊抓共管、合力共治是《條例》的重點內容,也是特色內容之一。”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王文珍強調,《條例》明確地方政府的屬地監管責任,強化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重要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轄區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健全目標責任制並納入政府考核體系。

“責權相稱,健全監管手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實現部門信息及時共享。”劉軍勝告訴記者,《條例》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可以依法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產、車輛等情況;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無法聯繫等情形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王文珍則認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既需要事後處理,更需要源頭預防、過程監控。《條例》內容設計充分體現了全程監管的要求。實踐表明,絕大多數欠薪事件都“有跡可循”,只要提前監測到位,完全可以“早發現、早預防、早處置”。

加重責任:形成“不敢欠不願欠”社會氛圍

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事關社會公平正義、和諧穩定和政府公信力,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需要,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長期以來,拖欠農民工工資未能實現根本治理,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違法成本過低。對此,《條例》本著‘有責不擔必追責’原則,加大處罰力度,提高了拖欠工資個人和單位的違法成本。”劉軍勝表示。

王文珍介紹,為嚴懲欠薪行為,加大“不敢欠”的震懾力,《條例》在既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加重了法律責任,增加了對違反工資支付制度的行政處罰。當用人單位出現違反貨幣支付原則、工資支付臺賬制度、扣押或者變相扣押農民工社保卡或者銀行卡三種情形之一,經責令改正後逾期不改的,對用人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實行“雙罰款”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顯勇分析認為,《條例》加大事後懲戒力度,對違反一般性工資支付制度,違反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不履行配合查詢單位金融賬戶義務等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對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令限期補足資金,視情形約談、通報和處分。此外,《條例》利用加強信用懲戒、向媒體曝光等手段,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依法依規聯合懲戒。“通過事前、

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形成嚴密的監管網絡,推動形成‘不敢欠薪、不願欠薪’的社會氛圍。”王顯勇說。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是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的具體體現,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廣大農民工朋友熱切期盼。相信隨著《條例》頒佈和實施,根治農民工欠薪“頑症”的目標一定會早日實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