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民法典·物業服務轉委託和限制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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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轉委託?

轉委託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委託給他人行使的行為。

①接受轉委託的人叫做復代理人或再代理人,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

②向其轉授代理權的權利稱為復任權。

③從各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總體講,稱做復代理關係。

在轉委託中,代理人將代理權再委託他人行使的法律一般是不允許的。因為轉委託是基於被代理人和代理轉委託人之間的相互信任而產生的,代理行為應由代理人親自實施。

物業管理公司能進行“轉委託”嗎?

為了有利於物業管理專業化水平的提高,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把物業管理區域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託給專業性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託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後分別轉委託給第三人。

(物業服務的轉委託類似於建設工程合同中,為禁止承包方違法轉包給第三人從中牟取非法利益,法律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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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託代理必須要滿足的條件

(1)必須是為了滿足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因此,復代理不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必須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

(2)復代理人的代理權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代理權。

(3)抵押權人在獲得委託人同意之後才可以進行轉委託,否則是不可以進行轉委託的。

轉委託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除外。

代理者要滿足的條件:

①要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性服務公司來承擔專業服務項目。

②物業管理公司要與專業性服務公司簽訂委託協議,在協議中約定,專業性服務公司提供的專業性服務質量和水平不得低於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對相關專業性服務質量和要求的約定。(轉委託在正常情況下,應該辦理轉託手續。若因代理人轉託不明,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後,可以要求代理人賠償損失,復代理人有過錯的,應負連帶責任。)

③約定專業性服務公司達不到服務質量和要求時的違約責任。

“轉委託”後,責任誰來承擔?

物業管理公司將自己的專項服務業務轉委託給其他專業性公司後,並不能免除自己根據原物業管理合同對業主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受委託的專業性公司的服務達不到原物業管理合同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則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對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委託所得收益,應當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 物業服務人將部分專項物業服務事項轉委託第三人,由於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物業服務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之約定的,物業服務人依然要向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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