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村委会主任变'村霸'”案被纠正

梅州日报讯 陈某州等5人因故意毁坏财物等,被以恶势力犯罪案件提起公诉。今年1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认定此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予以纠正,并撤销原判中部分判决。

  丰顺县检察院指控,丰顺县小胜镇某村原村委主任陈某州在2017年煽动村民张某强、陈某珍、张某浩、张某劲(同案审理)等人携带锄头、铁锤等工具并雇佣挖掘机对村中通往某矿业公司瓷土场的水泥路进行破坏,阻止公司开采瓷土。丰顺县检察院将此认定为恶势力案件并提起公诉。陈某州还被指控盗采河砂。去年一审中,被告人陈某州被判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和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某州不服提出上诉。

  今年1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此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并撤销了一审判决部分量刑。记者从判决文书了解到,梅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本案中,上诉人陈某州等人的行为不符合“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纠集者相对固定”等恶势力的特征。故本案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二审还认为,陈某州在小胜镇和潭江镇河道采砂属于非法盗河砂行为,但未达到追诉标准,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故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记者了解到,此案虽被纠正不属于恶势力犯罪,但二审维持了对原审被告人陈某州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性、量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了原审被告人陈某州犯非法采矿罪的定罪、量刑及数罪并罚和罚金部分;撤销了原判中没收同案被告张某劲的挖掘机的判决。

  本报记者:梁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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