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技術骨幹不起訴,“硬核”支持水利項目復工

“對你作出不起訴決定,是為了讓水利建設項目更好地開展,希望你反思自省,以後要遵守法律法規,用自己的技術為社會做貢獻!”近日,黃梅縣檢察院對涉嫌串通投標的陳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案件承辦檢察官廖軍對陳某某語重心長地說了這番話。

案情概要

2016年12月,吳某(另案處理)為了在一項目招標過程中順利中標,邀約陳某某與其串通投標,兩人借用五家公司的資質對該項目進行圍標。最終,其中一家公司以人民幣878餘萬中標。經鑑定,該項目最終獲利64餘萬。案發後,陳某某主動到黃梅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並且退回全部違法所得。2020年3月12日,該案移送至黃梅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辦案過程中,承辦檢察官瞭解到,陳某某為湖北某水利建設有限公司的技術骨幹,自2015年起一直承擔公司多個水利工程現場技術負責人。如今2020年汛期將至,公司在建的多個水利項目近期必須復工,陳某某作為工地的技術負責人必須在現場。同時,該公司還承接了黃岡市某區黑臭水體整治項目(水利部分)施工,陳某某為該項目的技術負責人,在項目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根據最高檢的相關規定,涉民營企業案件若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承辦檢察官結合陳某某的犯罪事實、積極退回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等情節,堅持能不訴的不訴。

針對該案,黃梅縣檢察院於4月16日召開擬不起訴公開審查會,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代表意見建議,各方代表一致認可檢察機關的處理意見。17日,經該院檢委會討論,對陳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現在是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特殊時期,我們檢察機關辦案要站在服務大局的高度上,既要體現嚴懲犯罪,也要展示司法人文關懷,要為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承辦檢察官廖軍這樣說道。

據瞭解,該院聚焦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立足法律監督職能,積極開展“進企業”活動,多次深入企業車間,瞭解企業在疫情防控、法律服務、防疫物資等方面的需求,幫助企業解決難題,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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