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被宣告婚姻無效,財產怎麼分割?孩子歸誰撫養?

婚姻無效,同居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


一旦被宣告婚姻無效,財產怎麼分割?孩子歸誰撫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被宣告婚姻無效之後,締結無效婚姻的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自始不存在,雙方在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也不能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則來處理。如果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財產,則不適用共同共有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但是,在婚姻無效的情形下,既然雙方不存在夫妻共同共有關係,那麼在分割財產的時候自然不用完全按照共同共有原則去分割,實踐中可以根據共有各方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進行分割。原則上來說,財產的分割問題可以由雙方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法院會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子女撫養權的確定,與離婚訴訟中的處理原則一致


關於婚姻效力案件,既不能調解,也不能上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之規定,關於婚姻效力的判決一審終審,不得上訴;對於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判決,一方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關於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依據《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充分考慮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參照以下標準予以確定:

(1)2歲以下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歸女方;

(2)2歲到10歲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有利於小孩成長的原則來確定,需要衡量雙方的教育、經濟、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

(3)10歲以上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小孩意願來確定。


餘亮哉,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碩士,中山大學法學學士。曾任職恆大地產集團,帶隊主談公司收、併購項目上百個,熟識房地產全流程風險;現任多家知名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擅長處理有關房地產建設工程、徵收拆遷補償以及公司、知識產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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