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如何解读(服务期和违约金)

导读:

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肆意约定服务期,胡乱收取违约金,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前提条件是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技培训,这点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那么对该条又要作如何解读?

法条内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如何解读(服务期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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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该条是是服务期的规定,也是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之一,并且对此作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劳动者所接受的专技培训的费用,必须是你用人单位从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中支出,包括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必要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等,不能由劳动者自己支出,更不能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技培训

专技培训,即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举个例子,某农村合作社从北京农科院引进一种新的养殖技术,但是谁也不懂,需要派人前去农科院学习培训,回来后就专门干这个活,回来以后干这个活,那么这个学习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这里要跟职业培训区分开,职业培训是不能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且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另外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如何解读(服务期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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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期要合理,违约金不能违法。

关于服务期。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掌握某种专业技能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否则,劳动者就要承担赔偿培训费用的责任。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但法律对服务期的年限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那么也就是说在这里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其实,最好是应当由法律做出规定服务期最长不能超过几年,避免用人单位肆意约定服务期,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流动,对市场配置有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如何解读(服务期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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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这里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体现了劳动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但是有一点值得商讨,假设小A是一用人单位某一生产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出资为其培训,但其违约,在服务期离职,导致整个生产线无法运行,生产经营损失远远大于双方所约定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用),那么超过违约金的那部分损失,用人单位是否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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