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端”架起千里桥梁 “同屏”守护知识产权

Hello,您好!

您好!您好!

疫情期间,以云端连线方式向身处异地的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进行检察建议宣告!让我们去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戴某某、朱某某共同商议以他人身份证明在网络平台注册并开设网店销售某国际知名品牌打印机。

2019年5月起,三名被告人合谋从赵某某处购买国内某品牌打印机,并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标签、说明书、外包装纸箱等,通过贴标、包装等方式将国内某品牌打印机冒充全新某国际知名品牌打印机在网店对外加价销售牟利。

至同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戴某某、朱某某通过网店销售假冒该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打印机价值人民币60余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的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出具的鉴定文件时,发现遗漏了相关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认定。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沟通后,该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克服尚未复工的困难,对涉案物品进行补充鉴定,并出具相关鉴定文件,确认了被告人假冒贴牌的制假行为。

“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一个熟悉而又陌生的称呼,每件商标案件总有他的身影!

答案

点击下方空白处获得答案

TA是商标权利人的

授权委托人!代言人!

拓展知识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等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是提供知识产权代理、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

检察官说

鉴定意见是注册商标权利人及其授权委托人对涉案物品是否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作出的专业评判,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为有效精准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规范鉴定标准、提高鉴定效率、节约鉴定成本,检察机关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01

明晰知识产权领域刑事

犯罪与民事侵权的界限

是否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有着不同的评价标准。相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种行为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可知,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鉴定“假冒”的行为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并非仅是文字、图案、标签等差异,即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假冒行为。

02

规范鉴定标准与依据

针对民事与刑事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服务内容制定相关鉴定指引,既包括符合一般鉴定要求的普适性准则,也包括基于案件特性、鉴定对象等特定因素的个性化标准。

03

构建优势互补的协作沟通机制

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可以建立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通过专业优势互补,实现精准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良好效果。

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说

感谢检察机关与我们及时沟通问题,将按照检察建议要求积极构建相应的沟通机制,同时提高文书质量,在保持有效沟通的前提下确保鉴定文书符合司法实践要求。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 杨浦检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