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塊9買碗過期方便麵,法院支持10倍賠償判賠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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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4日,男子周某在某超市購買了一盒牛肉杯麵,該牛肉杯麵外包裝上顯示的生產日期為20180128,保質期為6個月。周某認為該超市銷售過期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故訴至法院。雙方為杯麵是否系在該超市購買存在爭議。消費者周某提交了商品實物、購物小票、拍攝的購物過程視頻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視頻顯示,周某確實是從超市貨架上拿了一盒杯麵至收銀臺結賬。超市則辯稱其店內無周某購買的這個批次的杯面,且超市會定期安排專員檢查貨架上的商品保質期,確保無過期商品陳列,並提交了供貨商的發貨單、進貨明細查詢信息及商品保質期檢查表等相關證據材料。法院認為,周某的提交的證據相互佐證,能夠充分證明周某確實在超市購買了超過保質期的商品,而超市提交的證據來源於自己店內或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供貨商,無法辨認該組證據是否完整,且超市雖派專員排查過期商品,也存在疏忽的可能性,超市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反駁周某提交的證據材料,周某提交的證據材料證明力明顯大於超市提交的證據材料的證明力,故對周某提交的證據材料予以確認,認定牛肉杯麵系周某在超市購買而來。

法官在線

按照法律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本案中超市作為食品銷售者,未盡到食品經營者的審查注意義務,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故周某要求其退還貨款5.90元及支付1,000元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因此支持了周某的訴訟請求。

作者:武漢市青山區法院/楊蘭

編輯:陸明

核稿:柯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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