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關注:河南省高院發佈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10)

十、偃師市某鞋廠訴偃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洛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案〔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03

知行初1號行政判決書〕

案情摘要:北京孝夕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孝夕陽公司)對“足力健”文字商標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5類“服裝鞋帽”。該公司發現偃師市某鞋廠未經許可在生產製造的鞋類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仟鳳祥足力健”商標,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於2018年8月27日向偃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偃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明事實後作出偃工商處(2018)137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偃師市某鞋廠生產銷售的鞋類商品上帶有“仟鳳祥足力健”商標與孝夕陽公司的“足力健”註冊商標近似,構成侵權。責令偃師市某鞋廠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150箱並處以8萬元罰款。偃師市某鞋廠向洛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洛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洛市監工商復字(2019)2號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該處罰決定。偃師市某鞋廠不服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決定訴至法院,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偃師市某鞋廠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典型意義:我國對知識產權實行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雙軌制,在認定是否成立侵權上,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法定職權,但司法保護知識產權具有主導作用。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處罰決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識產權行政訴訟。人民法院通過對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司法審查,強化對行政部門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行為的規範和監督,既強化對行政行為程序正當性的審查,又強化對實體標準合法性的審查,對於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的原則和標準,促進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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