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考核難湊效,可讓村民來管“兩棲”村幹部!

考勤考核難湊效,可讓村民來管“兩棲”村幹部!

碧翰烽/文

半月談記者下鄉調研,常聽群眾反映,現在有些村幹部“平時居住在城鎮,忙時回村幹工作”“白天工作在村裡,晚上住宿在城裡”,大家管這叫“兩棲”村幹部。

前些年,說到“兩棲”幹部,講得最多的還是鄉鎮幹部。

一方面是本土本鄉幹部經過奮鬥,將自己的家從農村鄉鎮移到了城裡;另一方面是不少鄉鎮幹部本就是從城裡安排下去的。

這種現象本就十分正常,人們有追求美好生活的權利,在一個縣域裡,縣城的資源配置相對要有優勢,教育、醫療、住房、文化、娛樂、生活豐富便利等等方方面面,自然要比農村要好。何況城市化的發展方向,也就是以吸納農村人口為目標。

問題在於,鄉鎮幹部“白天上班、晚上回家”行不行?離縣城遠的,這一點不用過多擔心,想回也不太方便,只有那些離縣城較近的鄉鎮街道,或者交通十分方便的鄉鎮,就會存在這種現象。

於是就有了鄉鎮幹部必須在鄉鎮過夜值班的規定,還有這方面的督查,為的是方便群眾辦事或應急事宜。不過有部分鄉鎮幹部也頗有怨言,覺得不夠人性化。

現在,“兩棲”現象發展到了村幹部,其實也不為怪。因為經濟、社會、文化、交通、通信等等一直在向前發展,農村裡的不少人都已經在城裡買了房、安了家,何況不少村幹部本就是村裡的能人,自然更不會落後。

然而,村幹部畢竟不同於鄉鎮幹部,他們應是以村為家、以村為業的。鄉鎮幹部是一支職業化的隊伍,村幹部仍然還是一支自治化的隊伍。

只不過,近來有些地方在走村幹部職業化的路子,給村幹部發工資而不是補貼,建立村級辦公場所逐步機關化,強調行政性事務而忽略了自治性事項。

這樣的一些要求與變化,使得有的地方村幹部隊伍結構慢慢發生變化。比如實行年齡一刀切,走年輕化;比如大量招募公職化的村社區工作人員,以文牘化、信息化、行政性事務為首要。

由此,可能就在慢慢忽略“鄉土”這個元素,即便是“離土不離鄉”也變得困難。像有一些在村裡工作的年輕人,有的甚至還是招來的外地大學生,又有多少會在村裡紮下根來?

如何治理“兩棲”村幹部?有人提出了一些辦法。比如出臺村幹部日常工作考勤及值班制度;比如將村幹部“兩棲”情況與年度考核、績效考核和評先評優掛鉤,獎優懲劣,對因“兩棲”致使工作延誤,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嚴格問責。還有的覺得是村幹部經濟待遇太低,導致出現“兩棲”現象,是不是要再給村幹部漲工資?

我以為,這些辦法都沒有抓到問題的根本,也不可能從源頭上解決“兩棲”現象?這其中主要忽略了一個根本問題,那就是村幹部,究竟是職業化?還是自治化?

我記得上個世紀,對於農村幹部有個區別的通俗說法:一種是脫產幹部;還有一種是不脫產幹部。其中的不脫產幹部,而且既有村幹部,還有鄉鎮幹部。

今天的村幹部,或有脫產,有不脫產,就看職業化之程度,或者有的村幹部之事業大小。

然而,我認為,村幹部應該是要以村為家、以村為業的,否則就不能算是真正的村幹部了,鄉村振興也就可能存在問題。


考勤考核難湊效,可讓村民來管“兩棲”村幹部!

因此,解決“兩棲”村幹部的問題,還得要從根本上著力,從源頭上治理:

首先,要明確村幹部究竟是職業化,還是自治化方向?這個方向確定之後,才可能決定村幹部隊伍的建設與管理。如果是職業化,可能“兩棲”化難以避免,因為職業化可能與“上”聯繫得更多一些,承擔的主要任務恐怕也是完成上級要求。

如果是自治化,應與“下”聯繫得更緊密一些,更多的是和村民一起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其次,在村幹部候選人方面,可以考慮有所規範。比如長期住在縣城或是在城裡有專門事業的,該不該列為村幹部的候選人?當然,離縣城很近的可以除外。比如多少時間不在村裡露面幹活的村幹部,是不是該有相應的罷免程序?

所以,一個村幹部的候選人,優先要選擇居住在村裡、事業在村裡的,或者可以延伸到一個鄉鎮,或者是有一定的承諾,承諾以村裡工作為主,等等。

最後之關鍵,還是要發揮村民民主選舉、監督的作用。一個村幹部是不是合格?能不能為村民所接受?這應該是最關鍵的。比如說一個“兩棲”村幹部,如果能夠為村民服好務、為村裡謀發展,村民們都表示滿意,又有何不可?

但如果一個長期居住在村裡、事業在村裡的村幹部,整天無所事事,還欺上瞞下,又有什麼意義?

所以,關鍵在於,要發揮好村民民主選舉、監督之作用,讓村民真正選出他們認可的帶頭人,讓他們真正能夠監督村幹部?這既是一種結果導向,也是一種民意導向。

就拿考核評價來說,對於村裡的工作,就是要以村民評價為主,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村民的意見與建議,並且讓村民行使評價、考核村幹部之權利,如此又何必擔憂“兩棲”村幹部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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