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普法 | 河南一小區土方內發現4具兒童屍體,已定性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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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一則新聞讓很多人痛心!

熱點普法 | 河南一小區土方內發現4具兒童屍體,已定性為刑事案件!

4月18日,

河南原陽縣盛和府小區堆放的土方中

陸續發現4名兒童屍體,

均系與該小區相鄰的

原陽縣原興辦事處溫莊村人。

經初步判斷,

可能因土方壓埋窒息死亡。

目前,

包括項目法人代表吳某在內的

7名相關責任人已被控制接受調查。

最新消息

4月19日晚,據河南原陽官方消息,針對河南原陽縣盛和府小區施工現場“4名兒童被埋”事件,該縣相關職能部門已成立聯合調查組展開調查。

事發現場聯合調查組一名相關負責人表示,事發後經調查,已初步認定為傷亡案件,公安機關已介入調查,“這是起刑事案件。”

原陽縣官方一名負責人表示,目前被控制接受調查的7人,包括該項目法人代表吳某、項目經理、施工方相關負責人及涉案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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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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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述

4月19日,河南原陽縣委宣傳部發布通報,4月18日17點30分至22點40分,在原陽縣盛和府小區堆放的土方中陸續發現4名5至11歲兒童屍體,均系與該小區相鄰的原陽縣原興辦事處溫莊村人。

經初步判斷,可能因土方壓埋窒息死亡,具體原因需要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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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原陽縣人民政府官網截圖

據媒體報道,該工地正準備建小區,還在打地基,而溫莊村與事發工地僅隔著圍欄。

圍欄有多個豁口,且圍欄底部與地面有縫隙,寬處連成人都可以鑽進。埋4名兒童的大坑約6米深,呈不規則形狀,底部還有一個圓形小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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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建築工地與溫莊村僅隔著一道圍欄,但圍欄有多個豁口,想進入工地很容易。家屬供圖

據悉,事發前的4月10日,盛和府小區所屬的原興街道辦事處下發了《關於建築施工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對全辦事處範圍內在建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安全生產專項治理,行動時間為4月10日至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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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築工程管理股副主任王帥證實,涉事工程項目沒有獲得施工許可證,

“週三(4月15日)我們發了整改通知書,要求他們停止施工,並在7個工作日內回覆。”但到事發時,未收到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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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說此案“是一起刑事案件”?

調查尚在進行,究竟是意外還是犯罪,目前並不明朗。

但從上述信息不難看出,對於缺乏危險認知和自我保護能力的兒童來說,事發建築工地是一個蘊含巨大危險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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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未成年人進入這樣一個場所,避免其陷入危險境地,是工地施工方的職責。

所以,哪怕4名孩子是主動進入工地而非受人強迫,沒人阻止本身也暴露工地監管的稀鬆,坐實施工方重大事故責任,其中不排除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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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具體辦理一般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之規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③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③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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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麼來保護你,我們的孩子

3個家庭4名兒童葬身建築工地,這是巨大的家庭悲劇。

實際上兒童葬身建築工地悲劇並非個案,近年來這類悲劇事故是時有發生,建築工地儼然成為兒童殺手。

今年年初,四川宜賓長寧硐底鎮一位父親忙著回微信,4歲兒子失蹤,10天后在某建築工地發現孩子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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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頻頻葬身建築工地,必須說,父母等監護人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沒有盡到監護職責。

關於監護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等均作了規定。監護的內容很寬泛,但歸納起來無非兩條,一是“監”,二是“護”。“監”,指的是監護人通過有效監管,避免未成年人走邪路,危害他人和社會;“護”,則是指監護人有責任保護未成年人人身、財產免受侵害。

家長切實擔負起監護責任,未必能避免所有悲劇,但大部分悲劇應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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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建築工地上無人看管的小孩三五成群地玩耍。圖源網絡

此外,更重要的是,建築工地安全保護措施不到位,才致使不懂事的兒童溜進建築工地之內。

血淋淋的教訓,必須有人擔責,並以此為警示,震懾所有施工單位,務必合法合規施工,切實做好安全生產,杜絕安全隱患,確保工人和當地民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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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蘇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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