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嬌百媚69094465
先說答案:不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也就是說,只有在四種情況下,才可以撤銷合同。
這四種情況包括1.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3.欺詐;4.脅迫。
這四種情況都是指當時當地的情況,而不是之後。而且要求是在一年內,通過法院撤銷。
你的這種情況明顯不符合,只是生意風險。要不然,你接手後,生意比朋友轉讓前好的多,朋友是不是也可以撤銷?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關注我,每天學點法律小常識,讀點法律小故事。
家子說法
店鋪整體轉讓給你之前你應該作個考察,生意好不好自己一看就知道了。現在都已經轉讓給你了,法院是無權撒銷你們之間的交易的,除非他採取了欺騙你的手段。大家都是成年人,已經具備了民事行為能力,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應該一清二楚。只能怪你自己事先沒做考察,盲目轉接店鋪,生意不好就想反悔,法院要視情而定才能立案。象你這種情況,估計法院受都不會受理。
春鎖瀟湘
看當時接手時候的協議了,如果有重大誤解可申請撤銷,沒有約定或承諾就不好處理。 建議重新評估,慎重決策,形勢不好及時止損,儘快轉讓,或者停止營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是一種可原諒、可寬宥的錯誤,因此,《合同法》規定了撤銷權;為防止交易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 《合同法》又規定了撤銷權的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