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者不承認涉案商品是其銷售的,該怎麼辦?

查處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的核心物證是涉案商品,但在辦理此類案件時,經常會遇到當事人不承認涉案商品是其銷售的。在疫情防控期間,由於全國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各類假冒防疫物資,頂格處罰不斷,在有效震懾不法分子的同時,客觀上也讓一部分人鋌而走險,拒不承認銷售事實。此時若掌握證據不足,無法形成強有力的證據鏈條,會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案件辦理陷入僵局。

當事人否認涉案商品由其出售的原因可分為客觀和主觀兩大類。

客觀方面的原因有,涉案商品的包裝相同,或者無包裝,外觀形狀類似,如散裝食品、初級農產品及粗加工產品;商品外包裝上無溯源代碼和溯源途徑,即使預包裝商品上有生產日期和批號,仍然不足以確定涉案商品的唯一性和來源;銷售憑證上記載的信息錯誤,如POS刷卡便條的機主信息與營業執照不符,信息過於粗略,如收據上未加蓋公章,簽字只有姓沒有名,甚至無銷售憑證;從商品售出到市場監管部門介入調查的間隔時間太長,法定的保存憑證期限已到,憑證已經損毀;以及索賠人故意栽贓陷害,與客觀事實不符等。

主觀方面的原因有,當事人懼怕鉅額賠償和罰款,在鐵證面前仍不承認,以不配合和沉默抗拒調查;因銷售後間隔的時間太長,當事人記憶模糊,無法確認商品來源;當事人存在僥倖心理,試探辦案人員決心,企圖矇混過關;當事人故意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已經事先準備好了逃脫罪責的藉口和手段,否認銷售事實只是其習慣伎倆。針對上述不同情況,我局借鑑學習兄弟市場監管機構和公安機關查案方法,在反覆實踐中總結出以下經驗。

首先,辦案人員應堅定排除困難、科學取證的信心。

證據不會自動送上門,當事人也不會主動請求執法機關給予處罰。一些重大疑難案件的關鍵證據,當事人通常還會積極藏匿,甚至人為阻礙調查,因此辦案人員必須開動腦筋、想方設法去求取固定。實踐中有些辦案人員由於同時負擔繁重的日常監管任務,辦案直來直去,不願意花費時間謀劃取證策略,只是坐在辦公室等人拿著證據上門,而不去主動出現場調查瞭解案件背景和細節。在證據使用上,簡單將舉報人提供的證據出示給當事人,讓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而不去主動核查證據的真實性,挖掘證據的關聯性。在詢問調查當事人時,充當“聽寫機”的角色,被動聽寫當事人陳述,不注意詢問方法和詢問邏輯,這樣不僅會給當事人一種“不認真、走形式”的印象,還會導致取得的證據前後矛盾,無法反映客觀事實,若是在核審階段發現漏洞再去補證,可能最佳時機已經喪失了。

海恩法則指出: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後,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同樣,一些引起社會矛盾的重大違法行為,在最終爆發不可收拾前,往往會有看起來瑣屑的投訴和舉報提前進入市場監管人員的視野。這時如果不能見微知著,一查到底,輕則錯失辦理大案要案良機,重則涉嫌失職瀆職,影響當地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而每一起大案要案的成功辦結,一定是心血和努力換來的。既然違法事實不可能重演,只能依靠證據去儘可能還原,辦案人員就應該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窮盡手段挖掘冰山一角,力爭還原事實。

第二,應充分利用初次現場檢查,迅速準確固定相關證據。

違法行為發生的現場包含了大量與違法行為密切相關的人、物、信息,而未經破壞的“第一現場”是證據的最好來源。初次現場檢查時,辦案人員和當事人第一次交鋒,此時當事人尚不清楚自己的涉案事實,不清楚取證方向,配合度較高,從未經破壞的第一現場取得的證據可信度也較高。初次現場檢查前,務必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準備好可能用到的文書,檢查執法記錄儀電量、儲量和工作狀態,分配好人員任務,必要時還要先到現場暗中觀察記錄當事人經營環境和進銷貨規律,掌握最佳現場檢查時間。

如城市區蔬菜批發市場的進銷貨時間一般都在深夜至凌晨,執法人員若是等到上班再去現場,可能有些攤位已經打烊。傳銷分子往往在上午上“洗腦”課,而傳銷頭目為躲避追查,往往在晚上到各“寢室”與新人談心,不同時間出現場發現的違法證據不同。一旦觀察到時機成熟,應迅速出動,控制現場後全面、客觀取證,綜合運用證據登記、抽樣取證、查封扣押等手段固定實物、票據等物證,避免二次取證時由於打草驚蛇而證據滅失。

銷售行為發生後較短時間內,若辦案人員能迅速到場,通常能發現剩餘未銷售的相同涉案商品,則這些現場發現的相同涉案商品就構成最有力的證據,直接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此時當事人為爭取寬大處理,通常會放棄抵賴幻想,配合調查。但對涉嫌故意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現場,當事人一般會備有應付突擊檢查的手段,此時應特別注意現場的暗格、暗門、衛生間、收銀臺及櫃下,留意鑰匙、票據、電腦監控以及店外停放的可疑車輛,並應注意從第一現場聯繫第二現場,通常是從門店到倉庫,防止抓小放大,撿了芝麻,漏了西瓜。見不到陽光的地方,通常也是藏汙納垢的地方,細心觀察,就會有收穫。

第三,在現場未能查獲相同涉案商品的情況下,應努力獲取外圍證據,間接證明商品來源。

實踐中大部分投訴和案件都要從間接證據入手開始調查,繼而取得直接證據。比如通過調取經營者店中的監控錄像,確認投訴人是否於過去特定時間到店消費,並確認其購買的商品與涉案商品外包裝是否一致。在2020年疫情防控期間,我局接到一起涉及假冒“飄安”牌口罩的投訴,消費者一口咬定是從我市一知名連鎖藥店購買的涉訴口罩,但我局在現場檢查時,既未發現實物,也未發現相關票據,最終在調取當天購買錄像後,發現消費者在店內購買的口罩與假冒“飄安”牌口罩外包裝有非常明顯的圖案和色彩差異。在與消費者溝通後,消費者與家人仔細核實,最終確定涉訴口罩並非在該知名藥店購買,還了藥店清白。

在僅有手機支付記錄的情況下,掃描經營者店中的移動支付二維碼並支付小額資金,可以確認手機支付記錄中的收款人姓名是否與當事人一致。調取涉案商品的進貨記錄、銷售記錄及庫存記錄並進行比對,可確認消費者購物小票的真實性,形成證據間的相互印證。更重要的是,通過入庫記錄與銷售記錄的比對,還可查清涉案商品的歷史銷售數量,為後續的處罰幅度奠定物證基礎。還可調取當事人客服人員的聊天記錄,在其中發現當事人隱匿銷售事實的證據,發現進貨來源。間接證據的來源廣泛,個案之間差異很大,因此需要辦案人員敏銳的洞察力和細緻的觀察力,熟悉行業特徵,在查案過程中注意聯想和經驗積累。越是准入門檻高的行業,如醫藥行業,其各類合同、隨行單、檢驗報告、物流單就越多,如果瞭解行業運營特徵,違法事實會從各個地方露出馬腳,就看辦案人員能否注意並抓住。如目前藥店都有規範的藥品進銷貨電子記錄系統、零售開票系統等,熟悉這些系統可以做到讓電腦開口,往往取得的數據比當事人口述還要準確。

第四,通過合法詢問技巧迫使當事人承認違法事實。

即使通過以上手段證實了銷售行為、涉案物品外在特徵和當事人的違法嫌疑,由於大多數價值較低的商品沒有唯一代碼和可溯源物流代碼,在當事人拒不承認的情況下依然難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涉案商品就是當事人售出。外圍證據再充分,在與當事人供述不符的情況下定性處罰,一是說明當事人不服,後續有行政複議和訴訟的風險,二是證據鏈存疑問,有可能造成錯案。在疫情防控期間,由於銷售假冒口罩一般從重處罰甚至頂格處罰,遠遠超出經營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權衡利弊後,當事人可能會鋌而走險,拒不認賬。更有甚者,在初次詢問時承認銷售行為,但在瞭解全國範圍內查處假冒口罩高額處罰案例後,馬上翻供,拒不承認,給快速打擊假冒口罩違法行為造成很大困難。

此時若辦案人員不懂詢問技巧,急躁冒進,想靠快速拋出已掌握的證據給當事人施壓,一旦壓力不夠,手裡證據用光,當事人“挺過去了”並形成抗拒的慣性心理,調查就會陷入困境。因此,應注意使用合法詢問技巧使當事人坦白事實,如使用心理限制和心理置換,兩名詢問人員互相配合,利用當事人認知誤區和信息不對稱,導謊測謊等各種詢問技術,打破當事人抵賴幻想,迫使其吐露實情。尤其應注意珍惜手裡已掌握的證據,要用已有的證據去引出更多的證據,而不是隨意拋出證據,將調查目的和已掌握的案件事實徹底暴露,反而給了當事人歪曲事實的途徑。詢問也是一門科學,實踐中由於市場監管部門查辦的案件多為一般性違法,事實較為簡單明瞭,當事人通常會實事求是配合調查,這也造成很多辦案人員不注意學習總結詢問技巧,過於低估調查難度,一旦遇到抵賴的當事人,就束手無策了。

運用技巧詢問時,一是要嚴格區分合法詢問和逼供、誘供的區別,尤其注意不得承諾當事人預期的行政處罰結果,以免當事人願望無法達成後翻供。二是應特別注意在當事人供述後,從中發現固定更多的物證,以物證佐證口述,不可認為只要當事人承認,案件就鐵板釘釘。口述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印證,是極易翻供的;口述如果有其他證據印證,當事人也不敢翻供。總之,行政訴訟時效不屆滿,執法人員就不能放鬆。

最後,即使辦案人員已經窮盡手段和智力,仍然會有一些案件無法查清事實,此時應注意根據已查清的事實分別做相應處理,如果無法證明違法行為,則應及時做出不予處罰決定,或根據已有的違法事實進行責令改正、警告或行政約談,堵住違法行為再次發生的漏洞。例如,針對經營者未履行食品、醫療器械進貨查驗及如實記錄銷售情況造成的入庫記錄與銷售記錄缺失,辦案機關應依法果斷予以處理,或警告,或責令改正,則下次再遇到類似情況可直接處罰,當事人也就不敢再以此為藉口抵賴。萬不可放任不管,留下監管漏洞,讓一次又一次查不清楚的情況重複上演。

本文作者系洛陽市洛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代騰飛、翟怡文

銷售者不承認涉案商品是其銷售的,該怎麼辦?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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