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蕊說法】販賣盜版光碟可以輕鬆賺錢?最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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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2019年初《流浪地球》等多檔春節檔電影遭大規模盜版系列專案還是由“童話大王”鄭淵潔實名舉報的“2.22”特大侵犯著作權案件,都引發了人們對著作權的關注。侵犯著作權行為包括複製發行、出版、製作、出售等等。在日常生活中,銷售盜版物品的行為更是常見且屢禁不止,嚴重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權、打擊了作者創作的積極性。


【依蕊說法】販賣盜版光碟可以輕鬆賺錢?最終...

(視頻:涉案碼洋近億元!鄭淵潔實名舉報的特大侵犯著作權案開庭,來源網絡)


案情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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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廉江市人民檢察院受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權案件。被告人朱某與妻子(另案處理)經營一間超聲音像店,該店經營範圍主要是出租和零售音像製品。2016年3月份開始,被告人朱某為了營利,從一名綽號為“阿芳(身份未查明)女子大量採購盜版光碟囤積在店內對外銷售。2020年8月,公安機關對被告人朱某所經營的超聲音像店進行查處,並當場扣押涉案盜版的光碟714張。經鑑定,被告人朱某被扣押的714張音像製品是非法出版物。2020年9月,被告人朱某被廉江市人民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同時對扣押在案的714張音像製品依法予以沒收銷燬,並追繳被告人朱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上繳國庫。


檢察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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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他人電影、電視、音樂等錄像作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盜版物品除了電影、書籍還有軟件、光盤等等。隨著科技手段的不斷進步和網絡傳播速度的不斷加快,侵權行為的門檻、成本低,導致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屢禁不止。犯罪嫌疑人利用人們貪圖小便宜的心態,以遠低於正版書籍、光盤等物品的價格,大肆在網絡、實體店販賣,嚴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除了相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打擊此類行為外,還要倡導大眾購買正版書籍、光盤等,尊重創作,才能激發創作源泉,為大家帶來更多喜聞樂見的作品。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複製品數量在二千五百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中的“複製發行”,包括複製、發行或者既複製又發行的行為。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徵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發行”。


  非法出版、複製、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就適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發行”的認定及相關問題:“發行”,包括總髮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


非法出版、複製、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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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韓依蕊

圖片來源網絡

編輯、題目:鄭寓文

審核:廖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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