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打鬧鬧碎了心,皆因娶了母老虎?

案件回放

景陽剛與馮萬珍於2006年登記結婚,生有一子。景陽剛稱,由於戀愛時間短,雙方缺乏婚前瞭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後發現被告脾氣不好,性格過於強勢,兩人經常因瑣事吵架,鬧得雞飛狗跳,有時甚至像個母老虎。後因為被告懷疑原告有外遇及原告親戚借錢等事兩人矛盾開始激化。自2012年6月至本案起訴,原告與被告分居,沒有夫妻生活,分居期間被告不僅沒有緩和意願,還採取了划走原告銀行賬戶錢款、私自更換家中門鎖等極端做法,現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和好可能。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依法分割共同財產。被告表示同意與原告離婚。

打打鬧鬧碎了心,皆因娶了母老虎?


經查,2010年4月,景陽剛購買了一套位於北京市宣武區XX1號房屋,並取得產權。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該房屋目前市場價值550萬元。

庭審中,景陽剛主張,為購買XX1號房屋,出售了自己婚前所有的北京市豐臺區房屋,售房款238萬元全部用於購買XX1號房屋,故XX1號房屋應屬於其個人所有。馮萬珍主張,為購買XX1號房屋,其也把自己婚前所有的北京市宣武區(現為西城區)房屋出售,售房款143.5萬元部分款項用於XX1號房屋裝修、雙方共同生活支出及購買股票等方面,故XX1號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經審理,法院判決:准予景陽剛與馮萬珍離婚;涉案房屋歸景陽剛所有,景陽剛給付馮萬珍房屋折價款227.75萬元。判決後,雙方未上訴。

恆略論法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鄭志超主任認為,涉案房屋系雙方婚後分別賣掉婚前各自擁有的產權房屋所購,故原告主張該房屋屬於其個人財產的意見,於法無據。鑑於被告表示雙方離婚後如房屋歸其所有,其目前沒有能力向原告支付對價,原告表示可籌集資金向被告支付對價並在本案審理中將相應對價提存至法院,故涉案房屋應歸原告所有,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對價。

恆略律師提醒: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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