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女孩自願發生關係不算強姦?檢察官:未成年人是強姦!

14歲女孩自願發生關係不算強姦?檢察官:未成年人是強姦!

紅星新聞消息,“鮑某明涉嫌性侵養女”事件引發持續關注。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聯合督導組赴山東,對該案辦理工作進行督導。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區分局4月9日通報,2019年10月對該案再次立案後,進行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偵查仍在進行中。

圍繞該事件的關注焦點之一是,女孩是否自願,如果自願,且發生性行為的時候年滿14歲,是否就不屬於強姦?對此,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部檢察官王亮多次談到“不能一概而論”。

“實踐中一般認為,因法律規定不滿14週歲的幼女沒有性同意能力,以此倒推,女性一旦年滿14週歲就具有性同意能力了。這樣的認識過於簡單武斷。”王亮檢察官表示。他還指出,強姦的方式,除了直接的暴力毆打,還有威脅、利誘等。如裝可憐,博取同情,讓未成年人陷入自責等,利用地位(不對等)與之發生性關係,表面上看女孩沒有反抗,甚至是自願主動,但也可能認定為違背婦女的意志。


14歲女孩自願發生關係不算強姦?檢察官:未成年人是強姦!


鮑某明 圖據《南風窗》

王亮表示,鮑某明案目前還在查辦過程中,最高檢和公安部已經成立了聯合督導組前往督導,相信最終會有一個清晰、客觀、公正的結果呈現。他僅希望通過由這個案件引發的思考,在預防未成年人性侵害層面提供一定的參考。

年滿14週歲就具有性同意能力?

不符合事物發展規律,依然需法律特殊保護

紅星新聞:根據現有媒體的報道,鮑某明和女孩認識的時候對方還未滿14歲,但女孩稱發生關係的時候已經年滿14歲。有聲音認為,這是男方故意鑽法律的空子。

王亮:我國刑法規定,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式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應當認定為強姦。

性侵害犯罪損害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決定權,即作為女性,與誰發生性關係,在什麼時間、什麼場合、以什麼樣的方式發生性關係等等,女性享有自主決定權,這是法律對於女性的特殊保護。

不滿14週歲的女性法律稱之為“幼女”。為了進一步保護幼女,法律規定幼女是沒有性同意能力的,即幼女對性行為的同意是無效的。換句話說,不管幼女同不同意,只要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一律認定為強姦,並且姦淫幼女是強姦罪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但年滿14歲畢竟只是一個時間節點。難點在於,如果事後查明,如果在發生的性關係被害人已滿14週歲,並且有證據顯示被害人沒有明顯反抗,甚至表現出一定的主動性,對此應當如何認定?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一概而論。

實踐中一般認為,因法律規定不滿14週歲的幼女沒有性同意能力,以此倒推,女性一旦年滿14週歲就具有性同意能力了。這樣的認識過於簡單武斷,也不符合事物發展的規律。

試想,我們先認定一個女孩兒14歲生日當天對於性還是懵懂無知、完全沒有同意能力,生日一過對於性就能完全認識理解了?就陡然具有同意能力了?這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實際上,未成年人對性的認識需要一個時間過程,這個過程至少應當持續到其成年為止。因此,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依然需要法律的特殊保護。

表面自願,行為人就能當然免責?

利用優勢地位迫使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也涉嫌強姦

紅星新聞:在鮑某明性侵“養女”案中一個焦點是,女孩是否自願。我們如何來看待這一問題?

王亮: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表面來看同意、自願甚至主動與行為人發生性關係,行為人是否就可以當然免責?確實不能一概而論。

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頒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21條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對於何謂“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意見》第9條作出了規定,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從這些規定我們看到,這裡的“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的範圍不限於家庭成員內部,也不以“收養”關係是否成立為必要,而注重的是相關人員對未成年人是否負有實際職責。

基於非法建立的所謂“收養”關係,成年人同樣對未成年人負有幫助、看護等特殊職責,利用其地位,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涉嫌強姦罪。這裡的迫使不限於暴力方式,還包括威脅、引誘等方式。

我想作出如此規定的原因,就在於制定者已經充分認識到性侵的本質。性侵害實際上是一種暴力形式,除了滿足“性慾”外,性侵害的實質是權力壓迫的方式,即有權勢的人,利用其優勢,對地位比自己低的女性的一種性的剝奪或性的霸凌。因此,比如父母對子女、教師對學生、領導對下屬等等,利用其身份、地位的優勢而產生的便利,通過這種便利而對女性實施控制和性暴力,導致女性處於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狀態而發生性關係的,可能涉嫌強姦罪。


14歲女孩自願發生關係不算強姦?檢察官:未成年人是強姦!


資料圖。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展出的“網絡繭兒”裝置藝術,意在提醒兒童防範網絡性侵。

由此,我們看到儘管女孩已滿14歲,但如果她是未成年人,處於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精神依賴性較強或認知辨認能力有限的弱勢狀態,而犯罪嫌疑人利用了這些弱勢狀態或者有意營造、加固這些狀態,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不知反抗與犯罪嫌疑人發生性關係的,仍然可能涉嫌強姦罪。

或者,表面上看女孩沒有反抗,甚至是自願主動的,但是如果在這個過程中,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利用特殊關係,以及其在經濟上、知識上、地位上的優勢,使女孩陷入錯誤認識,如讓女孩認為與之發生關係是理所應當的,或感覺是報恩等。行為人利用了女孩陷入的此類錯誤認識而與之發生關係的,同樣可能認定屬於違背婦女意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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