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7日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佈的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浙銀保監罰決字〔2020〕33號)顯示,浙江富陽恆通村鎮銀行未有效管控貸款資金使用,個人消費貸款資金被挪用於購房,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其罰款人民幣30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浙江富陽恆通村鎮銀行全稱“浙江富陽恆通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1月24日,註冊資本2億人民幣,孫福森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浙江溫州龍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40%。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