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發布 | 北京中小微企業2-6月免徵三險(附經辦細則)

千呼萬喚始出來!北京繼3月6日公佈醫保減半徵收政策之後,今天終於在萬眾期待中發佈了

社保減免政策及經辦細則,一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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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減免官方通知

最新發布 | 北京中小微企業2-6月免徵三險(附經辦細則)


為貫徹落實《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一) 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減半徵收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二)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徵中小微企業(包括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特殊類型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二、緩繳困難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審核通過後,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每月應繳費用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執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

參保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緩繳期間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期滿前由參保單位及時繳費。

緩繳期間,如遇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辦理跨省轉移接續、申領失業保險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賬戶清算業務的職工,參保單位需要單獨為職工辦理繳費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 企業劃型。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協作配合,根據

《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等規定,以統計和稅務數據為依據共同做好企業劃型工作。其他無法劃型企業,依據參保人員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進行劃型。


二) 緩繳申請。

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可以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北京人社”APP、微信公眾號提交緩繳申請,簽訂《階段性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協議》,審核通過後,依據緩繳協議約定執行。

2020年3月9日至14日受理緩繳申請,4月至11月期間每月1日至5日受理。

旅遊、住宿、餐飲、會展、商貿流通、交通運輸、教育培訓、文藝演出、影視劇院、冰雪體育等受影響較大的十類行業企業,已申請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至7月底的,需根據自身情況,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申請緩繳,不再需要行業主管部門確認。

未繳納2020年1月份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可延長至7月底前完成該項繳費。


四、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要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溝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確保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免等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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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繳經辦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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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緩繳有關事項的處理,北京市人社局給出了官方指導意見:


一) 申請緩繳條件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對應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申請緩繳。


1. 參保單位確認並承諾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最近一月營業(財務)收入與2019年4季度月均營業(財務)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業單位數據按照上報稅務部門口徑,其他類型單位數據按照會計報表口徑)。


2. 參保單位未被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或失信聯合懲戒。

3. 參保單位承諾並確保於緩繳期滿前及時繳費。

4. 參保單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的,緩繳期間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


二) 緩繳期限

參保單位每月應繳的三項社保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執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我市社會保險費實行“當月申報、次月收繳”的模式。參保單位2月份社會保險費,應當於3月底前繳納,3月申請緩繳後,應於8月底前繳納,以此類推(參見下表)。根據緩繳執行期要求,6月至11月的應繳社保費,參保單位最遲應於2020年12月20日前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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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緩繳2020年三項社會保險費期限表


三) 緩繳申請流程

1. 符合申請緩繳條件的參保單位,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眾號提交緩繳申請。

2. 參保單位在提交緩繳申請時,要如實填報最近一月營業(財務)收入與2019年4季度月均營業(財務)收入數據。參保單位應恪守誠信,如經查實使用虛假數據材料騙取緩繳資格,將取消緩繳資格,並按《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3. 閱讀並同意《階段性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協議》,承諾依據該協議約定執行,即完成提交緩繳申請。


四) 緩繳申請安排

首次受理緩繳申請安排在 2020年3月9日至14日;4月至11月期間每月1日至5日安排受理緩繳申請。審核結果於當月受理期結束後5日內以短信形式告知。審核通過的參保單位,當月生效,且只需申請一次,無須每月申請,原繳費期限在申請當月及以後的每月應繳費款,均可在《北京市緩繳2020年三項社會保險費期限表》相應月份“最遲繳納時間”前繳納。

申請緩繳時,不得申請當月之前的應繳社會保險費。


五) 已享受(申請)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未繳納2020年1月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包括未按時繳費、自動扣款後退費的單位),1月社會保險費可延長至7月底前繳納。

此前,已申請將2月社會保險費延長至3月底繳納的參保單位,2月社會保險費可延長至8月底前繳納。

以上參保單位,其2月社會保險費不予自動扣繳,但如需繼續緩繳3月及以後月份社會保險費,須按規定條件、流程和時限申請緩繳,經審核通過後,按規定緩繳。

旅遊、住宿、餐飲、會展、商貿流通、交通運輸、教育培訓、文藝演出、影視劇院、冰雪體育等十類行業企業,已申請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至7月底的,根據自身情況,須按本通知規定條件、流程和時限重新申請緩繳,不再需要行業主管部門確認。

六)結束緩繳和補繳

1. 參保單位在緩繳期間,可根據自身情況,提前繳納已申請緩繳的社保費,最遲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清應繳的社保費。逾期不繳的,從緩繳期滿之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參保單位及相關經辦人員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同時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2. 使用銀行繳費途徑繳納社保費的參保單位,可通過登錄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申報繳納緩繳的社保費,選擇“月報補繳”模塊,通過系統查詢應繳社保費的明細,確認無誤後提交。參保單位可通過銀行當天的批量扣款、銀行網銀、銀行櫃檯繳納緩繳的社保費。繳費數據當天有效;當天繳費不成功,次日需重新提交緩繳繳費數據並完成繳費。

3. 使用銀行繳費途徑但暫無法通過網上申報提交繳費確認信息的參保單位,以及使用社保繳費途徑繳納社保費的參保單位,可通過傳真、郵件等途徑向所屬區經辦機構提交繳費申請;參保單位可根據疫情防控安排,與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聯繫協商確定繳費方式,但禁止現金繳費。

七)減免和緩繳期間的社保業務辦理

(一)在減免和緩繳社保費期間,參保單位應正常辦理各項社保業務,應根據規定繼續按月申報本單位參保人數增減變化情況。

(二)緩繳期間,如遇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辦理跨省轉移接續、申領失業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賬戶清算業務的職工,參保單位需要單獨為職工辦理繳費手續。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緩繳申請的參保單位,每月按照正常的業務流程徵收三項社保費:

使用銀行繳費途徑繳納社保費的參保單位,可通過銀行每天的批量扣款、銀行網銀、銀行櫃檯方式完成三項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工作。上述三種繳費方式中,銀行每天的批量扣款截止時間為每月倒數第二個自然日,銀行網銀、銀行櫃面每天具體開放時間、截止時間依據銀行規定執行。

使用社保繳費途徑繳納社保費的參保單位,首先使用委託收款方式進行三項社會保險費的批量收款;批量收款不成功的,參保單位可根據疫情防控安排,與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聯繫協商確定繳費方式,但禁止現金繳費。

八)其他參保單位(個人)有關要求


按照國家政策, 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本市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上述三類單位(人員)其應繳社保費將按照正常的業務流程進行扣繳。其中,因春節假期調整和疫情影響未成功扣繳1月社保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包含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無須申請,均可以延長至3月底繳費。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間出現因繳費不成功導致繳費中斷的人員,可以補繳,不視為斷繳


不難看出,北京市這次出臺的社保減免政策細則,確實是下了很大的功夫研究。特別是針對辦理緩繳的有關事項,給出了官方的指導意見。這有利於HR明確辦理流程和注意事項,以便更好地幫助企業享受這次實質性的減負政策。


來源: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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