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名单公告
因下列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从限制高消费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被执行人:
张荣琴:522401199102188220;
周祖明:522421195205090418;
赵春甲:532930197101040058;
罗赟:522401198502251212;
李永立:131127198403142479;
张元平:522421196710105275;
葛绍祥:522421195701100419;
秦培建:522523198101094117;
罗青勇:522426198011283217;
谌红邻:522425196001170838;
熊琼:522421197003127242;
杨进华:522426198805061210;
孙全发:522401196510087636;
肖同明:52242119571126445X;
陈宗文:522130196910068413;
耿春萍:132801196504244622;
徐泽和:510521196811053795;
徐荣彬:51052119811001379X;
唐茂:522401198305283514;
赵仕兵:522401198902127413;
刘防华:522421195809081635;
何定龙:522421196101070812;
张忠兴:522401198201022934;
梁继平:522401198410254643;
胡吉焱:510231197611194914;
熊金英:52252819851215004X;
陈敬周:522121197106137615;
吴运海:522422198809202636;
杨政:522401198706071272;
肖德义:522421197310176474;
刘继民:232602196605312515;
余启贵:522401198302208412;
贺琼:522401198510098262;
吴鹏:522421196703156437;
陈文庆:522401197304021016;
余小龙:430626198710131017;
付艳:522401197802032543;
李全书:52242119621223252X;
卯俊昌:522421197102282539;
付忠:522421196308237253;
邓则宇:500109198910267511;
任光华:510525196411203032;
粟松:522428198612151052;
文建:522401199105254617;
陈思羽:522423197301280029;
王成友:510224197601130411;
姜维:510215198301077514;
邓步国:510224197012238598;
邓步镛:510224194802160410;
刘彬:510224197103128570;
王礼兰:510224195111160424;
邓步兵:510224196304088590;
邱廷容:510224196502285405;
蒋小琴:500112198508093283;
王丽娜:511223198205200325;
吴洪:522401197703187056;
杨德全:522421196811283652;
吴传军:522421197408028218;
吕云:522421197706158264;
李堂洪:522422199110221619;
唐亚莉:512221197502200042;
周礼军:522428197702195011;
周训荣:522421195810120013;
陆玲:522421196210010042;
夏平:522401199702240037;
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 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以上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失信法人及其他组织名单公告
因下列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152050274112940XM;
澳能(毕节)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91520500073865136T;
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500101711609189T;
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91520500596350625R;
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91520500565028262C;
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1520000584143135Y;
重庆鹏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9150010959519136X7;
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91500000739836551E;
毕节巧夺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1520502MA6E9HPM5Q;
贵州省心缘置业有限公司:91520502587262009N;
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152050221549049XM;
七星关区博雅家具制造厂:91520502MA6DNEC69K;
武汉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75815311-5;
武汉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91510504551001229N;
贵州毕节创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504478-0;
毕节吉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520502314331435G;
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915205007952799800;
毕节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1520502780171985Y;
来源: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网
编辑:吴芳
编审:郭磊 秦恒
监制:叶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