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

西安新聞網訊(西安報業全媒體首席記者 張端)為了維護法制統一,清理與國家和我省關於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不相符、不銜接的政府規章,4月15日,市政府決定修改《西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廢止《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此次修改《西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部分條款,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在重點預防保護區內從事取土、挖砂、採石、採礦、陡坡開荒、採伐林木(進行撫育更新性質的採伐除外),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重點治理區內嚴格控制露天採礦、取土、挖砂、採伐林木、燒製磚瓦、採石、陡坡開荒、濫牧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嚴格保護植物、沙殼、結皮、地衣等,禁止從事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並刪去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將第十四條作為修改後的第十三條,並將第一項修改為:“編制人員名單、職務職稱複印件;”將第十八條作為修改後的第十七條,並修改為:“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本省規定的標準收取,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將第十九條作為修改後的第十八條,並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區、縣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同時,廢止《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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