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

由於我國社會發展的特有情形,我國對於精神性權利的保護力度較弱,所以對於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有諸多限制。只有在符合特定情形時,然後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

一、請求權主體

僅限於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不予受理,因為只有自然人才存在精神性權利。

二、適用範圍

(一)侵害各種人格權,包括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

(二)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

(三)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

(四)侵害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品使其永久性滅失或毀損;

三、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時間

必須在侵權訴訟中同時提出,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損害,不予受理。

四、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繼承問題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書面方式承諾給付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注意:《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在侵權案件中,只有達到嚴重精神損害程度的,然後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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