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詢價報告出來後什麼時候能拍賣房子?

如敏美眷


一、拍賣前工作

(一)【查封財產】

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取得協助執行部門的回執。對於不動產應到現場張貼查封公告。

(二)【標的控制】

擬拍賣的執行標的應當是已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視情況責令被執行人或房屋使用人限期搬離房屋。

(三)【現狀調查】

應當查明財產的權屬、權利負擔、佔有使用、欠繳稅費、質量瑕疵等事項,並製作拍賣標的物調查情況表。

1、通過調取檔案、現場調查等方式,對標的物的所有權情況,共有、權屬爭議情況,優先購買權人或其他優先權人的基本情況,已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情況,佔有租賃使用情況,附屬物品情況,欠繳稅費、質量瑕疵等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

2、查明規定事項需要當事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相關資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強制提取。

3、對妨礙強制提取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4、查明事項需要審計、鑑定的,可以先行審計、鑑定。

二、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程序

(一)【啟動時間】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後,對需要拍賣、變賣的財產,應當在三十日內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程序。

1、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 原則上按照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託評估的順序進行。

2、原則的三種例外情況:①當事人一致要求或同意的,可自選任一方式;②定向詢價或網絡詢價不能或不成(不具備定向詢價和網絡詢價條件的,直接跳過相關程序);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委託評估的,直接進入委託評估。

(二)【當事人議價】

應當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或者組織當事人進行協商,當事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議價結果。

1、一方當事人拒絕議價或者下落不明的,無法採取當事人議價方式。

2、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議價結果一致,且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議價結果為參考價。

(三)【定向詢價】

當事人議價不能或者不成,且財產有計稅基準價、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確定參考價時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機構進行定向詢價。

1、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直接進行定向詢價,且財產有計稅基準價、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2、向有關機構出具詢價函,詢價函應當載明詢價要求、完成期限等內容。

3、接受定向詢價的機構在指定期限內出具的詢價結果為參考價。

(四)【網絡詢價】

定向詢價不能或者不成,財產無需由專業人員現場勘驗或者鑑定,且具備網絡詢價條件的,應當通過司法網絡詢價平臺進行網絡詢價。

1、【意思自治原則】

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進行網絡詢價,財產無需由專業人員現場勘驗或者鑑定,且具備網絡詢價條件的,應當准許。

2、【一鍵式群發】

應當同時向名單庫中的全部司法網絡詢價平臺發出網絡詢價委託書。網絡詢價委託書應當載明財產名稱、物理特徵、規格數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等。

3、【三日內未出具詢價報告】

申請延期:全部平臺均未能在期限內出具,根據各平臺的延期申請延期三日;部分平臺在期限內出具的,對其他平臺的延期申請不予准許。

未申請延期:全部平臺均未在期限內出具或者補正網絡詢價報告,且未申請延長期限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4、【未在有效期發佈拍賣公告】

未在網絡詢價結果有效期內發佈一拍拍賣公告或者直接進入變賣程序的,應當通知司法網絡詢價平臺在三日內重新出具網絡詢價報告。

5、【對網絡詢價報告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應當對網絡詢價報告進行審查。網絡詢價報告均存在財產基本信息錯誤、超出財產範圍或者遺漏財產等情形的,應當通知司法網絡詢價平臺在三日內予以補正;部分網絡詢價報告不存在上述情形的,無需通知其他司法網絡詢價平臺補正。

6、【以平均值為參考價】

全部平臺均在期限內出具詢價結果或者補正結果的,應當以全部平臺出具結果的平均值為參考價;部分平臺在期限內出具詢價結果或者補正結果的,應當以該部分平臺出具結果的平均值為參考價。

7、【對詢價報告異議處理】

對全部報告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全部網絡詢價報告均提出異議,且所提異議被駁回或者司法網絡詢價平臺已作出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以異議被駁回或者已作出補正的各司法網絡詢價平臺出具結果的平均值為參考價;

對部分報告異議:對部分網絡詢價報告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以網絡詢價報告未被提出異議的各司法網絡詢價平臺出具結果的平均值為參考價。

(五)【委託評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委託評估、雙方當事人要求委託評估或者網絡詢價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1、【評估機構選定程序】

三種情形:①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從名單分庫中協商確定三家評估機構以及順序;②雙方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協商不成或者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採取搖號方式在名單分庫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名單子庫中隨機確定三家評估機構以及順序;③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單子庫中隨機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2、【出具評估委託書】

應當向順序在先的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委託書。評估委託書應當載明財產名稱、物理特徵、規格數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等,同時應當將查明的財產情況及相關材料一併移交給評估機構。

3、【評估要求告知】

根據《標的調查情況表》的內容,將需要在評估報告上載明的內容以書面形式告知評估機構。

以房屋為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建築總面積,公攤總面積,房產年齡,裝修情況(毛坯/簡裝/中裝/精裝/豪裝),房屋戶型(x室x廳x衛),房屋樓層(x層,最高x層),房屋朝向,周邊配套(周邊環境、配套、交通等),其他情況。

(1)可將《標的調查情況表》附件提供給評估機構。

(2)應要求評估機構及時提供相應的評估報告電子版(文件格式可以是PDF格式或其他需要的格式)。因為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示“評估報告副本”。

4、【現場勘驗】

評估需要進行現場勘驗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但應當有見證人見證。現場勘驗需要當事人、協助義務人配合的,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其配合;不予配合的,可以依法強制進行。

5、【評估時限要求】

評估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出具評估報告。不能在期限內出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延期次數不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十五日。

未在期限內出具評估報告、補正說明,且未申請延期的,通知該評估機構將材料退回,另行委託下一順序的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

6、【重新評估】

評估機構未在期限內出具評估報告、補正說明,且未按照規定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該評估機構三日內將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時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託下一順序的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

人民法院未在評估結果有效期內發佈一拍拍賣公告或者直接進入變賣程序的,應當通知原評估機構在十五日內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7、【評估報告審查】

人民法院應當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評估機構在三日內予以書面說明或者補正:

(一)財產基本信息錯誤;

(二)超出財產範圍或者遺漏財產;

(三)選定的評估機構與評估報告上籤章的評估機構不符;

(四)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明與評估報告上署名的人員不符;

(五)具有其他應當書面說明或者補正的情形。

8、【評估報告發送】

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託評估、說明補正等報告後,應當在三日內發送給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注】送達方式:

(1)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已提供有效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報告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者電子送達的方式送達;

(2)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獲取其有效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無法按照前述規定送達的,應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滿十五日即視為收到。

9、【評估報告異議及處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收到網絡詢價報告或評估報告後五日內可以提出書面異議。

(1)可以提起執行異議的四種情形: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網絡詢價報告或者評估報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報告後五日內提出書面異議:

(一)財產基本信息錯誤;

(二)超出財產範圍或者遺漏財產;

(三)評估機構或者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四)評估程序嚴重違法。

對上述四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即需按“執異”字號立案處理。

(2)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的情形:

①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

②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同時涉及“財產基本信息錯誤”或“超出財產範圍或者遺漏財產”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

③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同時涉及“評估機構或者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或“評估程序嚴重違法”情形的, 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異議成立的,另行委託下一順序的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異議不成立的,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

(3)評估機構在五日內未作說明或者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作出的說明仍有異議的,

人民法院應當交由相關行業協會在指定期限內組織專業技術評審,並根據專業技術評審出具的結論認定評估結果或者責令原評估機構予以補正。

(4)不予受理的異議情形

①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5日)提出異議;

②對網絡詢價平臺、評估機構、行業協會所作的補正說明、專業技術評審結論提出異議;

③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議價或者定向詢價提出異議。

三、網絡司法拍賣程序

(一)【啟動變價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在參考價確定後十日內啟動財產變價程序。

(二)【網絡拍賣優先】

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

1、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的除外;不宜採用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2、採用委託拍賣或者其他方式對涉案財產進行變價的,應報經執行法院院領導審批。

(三)【製作拍賣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依法裁定對執行標的物採取拍賣措施,並在辦案系統中製作拍賣裁定書。將拍賣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

【注意】應制作的材料:拍賣裁定書。合議庭合議筆錄。

(四)【網拍平臺選擇】

通知申請執行人從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中選擇網絡服務提供者。申請執行人3日內未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的選擇不一致的,報市高級法院確定(京高法網發[2019]第466號通知要求)。

1、申請執行人選擇網拍平臺時應當以申請書、確認書或者筆錄的形式入卷備查。(或填寫)

2、截至201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有7家,即淘寶網、京東網、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公拍網、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網、工商銀行融e購、北京產權交易所。

(五)【確定保留價】

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拍賣的,參照參考價確定起拍價;直接變賣的,參照參考價確定變賣價。

1、參照方法,應當適用《網拍規定》第10條確定。即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參考價確定。起拍價不得低於參考價的百分之七十。

2、起拍價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評議確定。

3、將拍賣保留價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

【注意】應有的材料:確定起拍價的合議庭評議筆錄。將保留價通知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記錄。

(六)【確定保證金】

保證金數額在起拍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確定。

1、保證金數額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評議確定。

【注意】應制作的材料:確定保證金數額的合議庭評議筆錄。

(七)【通知權利人】

網絡司法拍賣的事項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三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

1、權利人書面明確放棄權利的,可以不通知。

2、無法通知的,應當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示並說明無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滿五日視為已經通知。

3、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參與競買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4、優先購買權人主要有:同一公司股東對股權;按份共有人;合夥人對財產份額;房屋承租人等。詳細參見《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範》第174頁。《北京市法院執行案件辦理規範》第368頁。

【注意】應有材料:通知的相關憑證。筆錄、通知書、電話錄音等等方式的記錄。

(八)【製作拍賣公告】

拍賣公告應當包括拍賣財產、價格、保證金、競買人條件、拍賣財產已知瑕疵、相關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拍賣時間、網絡平臺和拍賣法院。

(九)【製作拍賣須知】

注:根據北京市2017年“3.17新政”的相關要求,拍賣方為自然人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視同自然人),要求其家庭或個人應符合本市限購政策,否則將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申請審核其購房資格,審核通過後法院方可向其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

(十)【發佈拍賣公告】

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公告除通過法定途徑發佈外,還應同時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發佈。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三十日前公告。

(十一)【交納保證金】

競買人應當在參加拍賣前以實名交納保證金,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

1、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交保證金;但債權數額小於保證金數額的按差額部分交納。

2、競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交納,也可以由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統中對競買人的相應款項予以凍結。

(十二)【確定一般競買人資格】

競買人在拍賣競價程序結束前交納保證金經人民法院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確認後,取得競買資格。

(十三)【確定優先購買權人資格】

優先購買權人經人民法院確認後,取得優先競買資格以及優先競買代碼、參拍密碼,並以優先競買代碼參與競買。

1、順序不同的優先購買權人申請參與競買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順序,賦予不同順序的優先競買代碼。

2、優先購買權人競買資格及其順序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評議確定。

【注意】應制作材料:優先購買權人競買資格及其順序確定的合議筆錄。

(十四)【確定增價幅度】

網絡司法拍賣從起拍價開始以遞增出價方式競價,增價幅度由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評議確定。

1、網絡司法拍賣的競價時間應當不少於二十四小時。

2、競價程序結束前五分鐘內無人出價的,最後出價即為成交價;有出價的,競價時間自該出價時點順延五分鐘。

3、競價增價幅度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評議確定。增價幅度可參考以下原則確定:起拍價為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標的物,加價幅度不宜超過起拍價的2%;起拍價為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標的物,加價幅度不宜超過起拍價的1%;起拍價為100萬元以上的標的物,加價幅度不宜超過起拍價的0.5%。

【注意】應制作材料:競價增價幅度確定的合議筆錄。

(十五)【一拍流拍後的通知】

網絡司法拍賣競價期間無人出價的,本次拍賣流拍。

1、第一次拍賣流拍後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

2、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可以在7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以該次拍賣保留價接受抵債。

3、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啟動第二次拍賣。 

【注意】應制作材料: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的記錄。

(十六)【第二次網拍】

第一次拍賣流拍後,應當在30日內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再次拍賣。再次拍賣的起拍價降價幅度不得超過前次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

1、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7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15日前公告,且應當在第一次拍賣流拍之日起15日內啟動。

2、起拍價降價幅度應當組成合議庭評議確定。

3、再次拍賣流拍的,應當主動徵詢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債。如不同意,可以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變賣。變賣程序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做好網絡司法拍賣與網絡司法變賣銜接工作的通知》【法明傳(2017)455號】。

【注意】應制作材料:起拍價降價幅度確定的評議筆錄。

四、拍賣成交後的處理

(一)【拍賣成交確認書】

網絡司法拍賣成交的,由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以買受人的真實身份自動生成確認書並公示。

(二)【拍賣保證金處理】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可以衝抵價款;其他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序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拍賣未成交的,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序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

(三)【悔拍的處理】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於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支付費用)、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差價(彌補差價)、衝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衝抵債務)。

悔拍後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四)【價款的支付】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內將剩餘價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賬戶。拍賣成交後二十四小時內,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凍結的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劃入人民法院指定賬戶。

(五)【成交裁定書】

拍賣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於價款全額支付後10日內,送達買受人。

(六)【所有權轉移】

拍賣成交的,標的物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送達買受人時轉移。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應當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並附成交裁定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七)【辦理過戶手續】

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拍賣後,需要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無需先行解除該財產上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可要求相關協助執行部門直接予以辦理。

(八)【權利負擔的處理】

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

(九)【執行標的物的交付】

拍賣成交後,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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