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死亡,妻子是否承担其欠款责任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死亡,妻子是否承担其欠款责任

李某与被告周某系夫妻关系,前几年李某在原告刘某处购买纱线,欠下货款47万余元,李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间,刘某曾通过微信向周某主张过欠款,周某亦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还过欠款。2019年5月,李某去世后,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周某偿还货款20万元。

庭审中,周某对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款均认可,但抗辩称对刘某与李某的生意不知情,欠款多少不清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购买原告刘某纱线欠下货款,欠款形成于李某与被告周某婚姻存续期间,周某在与刘某的微信聊天中已明确表示给原告安排货款进行偿还,且通过自己的微信和银行账户向原告付款,可证实被告对欠款知情并同意偿还,应视为被告对原告欠款的追认,系夫妻共同债务。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院最终作出了周某给付刘某货款20万元的判决。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针对李某在与周某婚姻存续期间欠下刘某47万元的货款,周某虽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并辩称对欠款多少不清楚,但其与刘某的微信聊天中却明确表示给原告安排货款进行偿还,特别是还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某还过欠款。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可视为周某对李某所欠刘某欠款的追认,系李某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李某死亡后,周某应当对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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