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結婚前談戀愛的時候,為了給即將走入婚姻殿堂的自己找一點安全感,很多人會通過簽署“忠誠協議”來鞏固愛情,選擇協議的方式來確保愛情,就彷彿是雙方的感情得到了法律的進一步保障。

那麼,在法律上婚前簽訂的協議在法律上是否生效呢?

婚前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法規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該條確定了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應該誠實、坦誠相待以及互敬互愛。夫妻相互保持忠誠是婚姻關係最本質的要求。

2、該協議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籤訂了,不存其中任何一方受脅迫或者受欺詐而違背自身意志的情形,我國法律其中一項基本精神即法不禁止即可為,而該忠誠協議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3、在司法實踐當中,根據《婚姻法》的相關精神,在處理離婚案件的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婚前簽訂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對於忠誠協議是不是具有法律的效力,其實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的。一種認為不具有,因為如果有效的話,那麼因此協議產生的財產糾紛就具有單獨可訴性,也就是說可以在不離婚的情形下,對於財產糾紛進行訴訟。但是我國採取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不是我們所說的“共同共有”的制度。

婚前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種認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單獨可訴性,可懲罰警醒過錯方,也就是在一定程度讓對方得到財產的損失,警醒對方達到懲戒的目的。而且此類的忠誠協議沒有違背法律道德,而且還屬於是符合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約定財產的所有權問題,因此符合法律的規定的。

婚前簽訂的忠誠協議是有效無效的時候,最主要的就是看其成立的要件,包括實質的要件和形式的要件。比如一方有沒有威脅、脅迫簽訂、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有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社會道德等等。


婚前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結語

至此,籤不籤,婚不婚,婚前忠誠協議的象徵意義要大於它的法律意義;若想長久維持一段感情,保持婚姻穩定,還需要夫妻雙方在關心照顧家庭、彼此尊重等方面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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