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給女兒買8套房,女兒意外離世房產卻要和最恨的兩個男人平分

每一位父母都希望將自己辛苦打拼積累下來的財富傳承給子女,很多人選擇房子作為財富傳承的工具,以為只要在購買房子的時候寫上孩子的名字就行了。

而隨著現代法律越來越複雜, 財富傳承涉及的問題也越來越多。今天我想提醒大家,財富傳承一定要提前做好規劃,否則自己辛辛苦苦積累下來的財富不但無法順利傳承給子女,甚至可能連自己都要不回來!

母親給女兒買8套房,女兒意外離世房產卻要和最恨的兩個男人平分


母親買8套房送女兒,卻要和最恨的兩個男人平分

周女士是北京人,和前夫生了一個女兒,後來因為前夫堅持要再生一個男孩,而周女士由於身體原因再也不能生育,便被拋棄了,而周女士也因此恨透了前夫。周女士離婚後吃了很多苦,一個人帶著女兒奮鬥了十幾年,資產過億。

看著女兒漸漸長大,周女士覺得自己終於可以鬆一口氣了,便把自己的全部資產都拿來購買房產,並且登記在女兒的名下,這樣一來自己和女兒的生活都有著落了。

周女士在北京朝陽公園到工體附近一口氣買了七個商鋪,同時,還做了一個自認為很聰明的安排:她擔心把房產登記到女兒名下自己不好控制,萬一孩子將來不爭氣,房子被女兒偷偷賣掉都不知道,於是她想出了一個辦法——聯名。就是在房子的產權證上寫兩個名字,周女士自己佔1%,女兒佔99%,這樣一來,孩子將來要賣掉房子的話就不得不經過自己的同意,而且自己去世以後,女兒也只要交1%的遺產稅。

後來女兒去上海讀大學,交了一個家裡條件很差的男朋友,並且在周女士的強烈反對之下依然和對方登記結婚,並且將戶口遷到了深圳。周女士只得咬咬牙為女兒、女婿在深圳全款又買了一套房子作為她們的婚房,房產證上寫的是女兒的名字。

可是沒想到,一年後,女兒就在深圳發生交通事故不幸身故,周女士一下子失去了唯一的依靠和感情寄託,傷心欲絕。她也因此痛恨自己的女婿,因為她覺得如果不是他把女兒“騙”來深圳,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

在悲痛之餘,周女士準備把當初自己全款購買、登記在女兒名下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沒想到卻遇到了阻礙。法院判決她的女婿和前夫也是這8套房產的第一繼承人,登記在女兒名下的這8套房產中99%的房產作為女兒的遺產,由三人平分。

周女士怎麼也想不通,這些財富明明她自己辛辛苦苦打拼而來,並且是全款購買送給女兒的,現在女兒走了,她一個人無依無靠,還要將財產的三分之二分給她最恨的兩個男人,她不甘心啊!

很多人可能認為法院這樣判決太不近人情,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只有提前最好財富傳承規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父母和子女的繼承權。

律師解釋說:

根據我國《繼承法》,周女士將所購房產與女兒聯名,並指定自己佔1%份額,女兒佔99%的份額,就意味著這七套房產的所有權中99%歸女兒所有,已經不再是周女士的個人資產,這種行為屬於生前贈與。

而當週女士的女兒發生意外身故時,其名下的99%的房產份額便作為遺產進行分割。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沒有訂立遺囑的,按法定順序繼承,周女士和他的前夫及女婿作為女兒的第一繼承人,依法平均分割這些房產。

王律師還提醒,隨著家庭收入越來越高,將來每一個的家庭都會面臨遺產繼承的問題,如果處理得得不好,就會出現一系列問題,家庭財富傳承問題一定要提前做好規劃。

家庭財富傳承的主要方式

1.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沒有訂立遺囑,由親屬按法定繼承順序進行繼承。第一繼承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繼承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案例中周女士的情況就是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最大的弊端,就是非常容易產生糾紛,最後往往導致親人之間爭奪財產對簿公堂,影響家庭和睦。

2.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是指生前訂立遺囑,將財產分配給家人。如果周女士的女兒生前訂立遺囑,說房子給周女士,那麼周女士就能順利繼承這8套房子了。但由於周女士的女兒是死於意外,提前訂立遺囑顯然不太可能。

而且,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有兩個弊端:第一,無法避債,如果生前還有債務未還清,遺產就必須先用來清償債務;第二,無法避稅,我國遺產稅草案已經公佈,未來徵收遺產稅是大勢所趨,繼承遺產要額外繳納一大筆遺產稅。

3.保險傳承

但是,如果周女士送給女兒的不是房產,而是保險,就不會出現這種爭議了。保險有兩種傳承方式:

(1)父母給自己買保險,受益人寫子女,去世後子女領取保險金,不用分給任何人;

(2)父母給子女買保險,受益人寫子女,生前就可以實現財富傳承;

(3)父母給子女買保險,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寫子女,死亡保險金受益人寫自己,既能實現財富傳承,又能避免自己老無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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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房子,不如給孩子留份保單!

其實,如果周女士送給女兒的不是8套房子,而是8份保單,就不會有那麼多糾紛了,誰也拿不走!

保險保全、傳承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

01.受益保險金不用於抵債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撫養、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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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因此,人壽保險是不受債權債務干擾的金融工具,能為您在企業資產和個人資產之間建立起一道防火牆。

02.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

《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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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保險被譽為全球公認的財富保全最佳方案!

03.保險是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

《保險法》第六十一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險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後,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分配。

母親給女兒買8套房,女兒意外離世房產卻要和最恨的兩個男人平分

【點評】如果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則保險金不作為遺產分配,並可規避遺產稅。

04.保險是不用公證的婚前專屬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注: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人身傷害或患疾病所獲得的人身保險賠償金,因與該個人有密切關係,主要用於受害人的治療、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該類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歸取得保險金的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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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再也不怕婚姻出了什麼問題。

05.保險是免稅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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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保險是合理避.稅的工具。

06.壽險公司不得解散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並且轉讓時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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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再也不怕保險公司倒閉後錢白交了。

保險的7大特性幫你守富傳富

1、安全性:買保險,有那麼多法律條款做保障,您還有什麼不放心!

2、持續性:人生有很多不確定因素可能讓我們失去財富,從而影響到子女教育、養老、財富的傳承。所以可以在順利的時候拿出年收入的20%作為抵禦風險的資產。一方面不妨礙80%的資產繼續投資,另一方面20%的防禦性資產可以在不好的時候作為應急的資金來進行運轉。

3、靈活性:保險交費靈活,滿足不同年齡、收入群體的需求。保險資金並不會停滯在保單中毫無用處,保單還有貸款的功能,資本市場好的時候可以通過保單貸款出資金進行再投資,而保單收益不會受到影響。

4、保障性:保險是花小錢辦大事,它除了有儲蓄的功能外,還有應對風險的功能。當發生意外時,小錢買的保險帶來的是幾十倍甚至幾百倍的回報。

5、確定性:保險合同可以約定未來若干年乃至終身的利益,其他金融工具一般只能確定中短期利益,無法鎖定幾十年後的利益,比如銀行存款或國債,最多約定五年內的本息,股票、基金只反映歷史交易情況,無法預知未來。

6、保密性: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要把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叫到同一現場,而保險公司讓受益人接受財產時,只會通知受益人及監護人,不會通知其他任何人到現場。

7、時效性:傳統繼承的時間長,從身故到葬禮,再辦繼承權公證以及過戶,一切順利至少也要折騰半年。但保險公司理賠很快(受益人,身份證,死亡證明)就可以到保險公司領錢。

隨著現代社會物質的豐富,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遺產糾紛,財富傳承必須提前規劃,保險作為最安全的財富傳承方式,成為越來越多家庭的首選。如果您愛孩子,就買保險吧,把愛寫進合同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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