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有宅基地婚後賣了20萬,離婚時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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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應該屬於男方婚前財產!這是有根據的,我們村拆遷分了幾套房,男人拆遷後離婚了,女方外地人要房子,打官司也輸了,說是屬於男方婚前財產!


小卜老婆


您好!

有時候老百姓區分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經常會“武斷”的犯一個錯誤:婚前拿到手的的算個人財產,婚後拿到手的算夫妻共同財產。

事實上,題主的這種情況下,售賣所得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

當然,至於題主提到的“宅基地售賣”的問題,這裡不探討。從理論上,宅基地是不能出售的。

個人財產的判斷依據是什麼?

注意,時間維度——婚前還是婚後——不是決定財產歸屬個人還是夫妻的唯一依據。

首先給到一個基本原則:屬於個人的財產,只要不分給別人,就一直屬於個人財產,無論婚姻與否。

先舉三個比較常見的例子:

  • 婚前自己攢了一筆錢,結婚之後用這筆錢買了個房子,寫的自己的名字。

  • 婚前自己攢了一筆錢,結婚之後用這筆錢買了個房子,寫的是夫妻倆的名字。
  • 倆人婚後共同攢了一些錢,一塊兒出錢買了套房子。

這三個例子對比一下,結論是不一樣的——

第一個例子,跟題主的情況是一樣的:財產是有“延續性”的,個人財產,延續下來就一直是個人的。所以,結論是:房子就是個人的,與配偶無關。

第二個例子,錢還是自己的,但是因為寫了對方名字,就相當於“給”了對方,把自己財產部分給出去了。這時候的結論是:財產算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個例子,不用解釋,倆人婚後一塊兒出的錢(不是一個人出錢),登記誰的名字都不重要,算夫妻共同財產。

這裡不去摘抄法條關於個人還是共同財產的界定。通過上面三個例子是告訴題主:判斷財產屬於婚前還是婚後的,可以按照下面的公式:

財產來源+產權人

用題主的問題解釋一下就是:財產來源於個人財產的延續;財產拿到手之後在個人名下。具備了這兩個條件,財產就屬於個人的。


一紙家書


這20萬元,女方是無權利分割的,並不是婚後得到的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有些財產即使是婚後拿到的,那也是屬於個人財產,另一方是無權分的。

男方婚前的宅基地,婚後被出售,那賣得的20萬元是婚前財產的一個形式上的轉化,本質上是沒有改變的,所以,這20萬元還是屬於個人財產的,女方是沒法分到的。

但是,如果婚後賣的宅基地上有房產,房產是婚後雙方用夫妻財產新建或改建的,所出售的20萬元也有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女方還是有權利分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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