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5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公司股东新疆兆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兆华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兆华创富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兆华创富”)计划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6月24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204,159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254%。

截至2020年4月16日,兆华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兆华创富减持数量已过半,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股东在减持数量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现将兆华投资和兆华创富减持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截至目前,兆华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减持计划,与已披露减持计划一致。

2.本次减持计划持续期间,兆华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继续履行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也将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兆华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2682证券简称:龙洲股份公告编号:2020-025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洲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16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再审申请人王一鸣、旷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智公司”)、华天汇金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龙洲股份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再审案件基本情况

(一)再审当事人情况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旷智公司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华天公司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王一鸣

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龙洲股份

(二)再审申请原因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龙洲股份与旷智公司、华天公司、王一鸣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2018)闽民终119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4月20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的《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取得终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1)。

旷智公司、华天公司和王一鸣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终审判决,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8民初132号民事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直接改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各项诉讼请求;

3.再审裁决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1616号〕。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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