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韻844
我認為,是不能收回的,收回土地是要有條件的,第一,人是失聯而不是死亡,說明人還有回來的可能只是暫時找不到而已,第二,農村土地是有年限的,假如到了年限那另當別論,就像我們這裡的農村,只要是新生兒出生或是媳婦把戶口遷到男方家的村裡都不給分地,但是我一點是誰家有人死亡了,村裡也不回收死亡人的人口地,所以說很多後來登記落戶的人口都不會分地給你!我們鄰村有個老人也是失聯了,但是逢年過節村裡都是按人頭髮放福利,家裡人一直領了好幾年,所以說土地收回是不現實的
農民小二鍋
現在的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我看了物權法的第一百二六條第一款的歸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前幾年國家又發文土地三十年滿後說延二十年,這是法定期限,任何人不能以任何介口中斷當事人的承包期,特殊原因除外。再者就是這幾十年的承包不變,不能因為有人去世或者失聯就收回土地,因此誰也無權因人失聯就收回土地。我們蘇北那裡有的人已經去世幾十年了,家裡的土地至今還在耕種,也有頭腦不正常失蹤了的至今誰也沒有提出要收回他們的土地。
擦肩而過7899
人沒有死,失聯,戶口在農村,土地能不能收回?
這個問題是要看地區的,一般情況下,土地承包是30年不變,但是有的地方如果土地出現下列情況也是要被收回的。
比方說貴陽,《貴陽市土地管理辦法》明確規定:
第十八條 使用集體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權,區土地管理局註銷土地使用證。
(一)農業戶轉為非農業戶搬遷新住宅後,原使用的宅基地;原承包的土地、自留地、飼料地;
(二)死亡絕戶原承包的土地、自留地、飼料地及原使用的宅基地;
(三)棄耕撂荒或擅自改變承包合同規定用途的土地;
(四)從事非種植業生產、經營的,其生產、經營活動停止後不再使用的土地;
(五)農村居民經批准使用的宅基地,連續一年未使用的。
上面講到的這五種情況,人沒有死,但是如果沒人耕種他的承包地,也是會被收回的。
我們村就出現這種情況,這家人外出打工,幾年都難得回來一次,老家房子也垮了,主要是這家人為人較差,沒人願意耕種他家土地,然後村委會就來把土地收回了!
你們怎麼看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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