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8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三)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8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三)

吳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從湖北返粵後繼續經營餐飲店,致173人被隔離

簡要案情

被告人吳某某系湖北省廣水市人,在廣東省河源市經營一家餐飲店。2020年1月12日至20日期間,吳某某與丈夫劉某某駕車從河源市回廣水市老家,返鄉期間分別參加了親屬的葬禮和婚禮。1月22日,吳某某、劉某某駕車從廣水市返回河源市。1月26日上午,吳某某因身體不適,前往河源市源城區人民醫院急診科就診。經檢查未發現吳某某有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症狀,醫生給吳某某開感冒藥後,叮囑吳某某居家隔離14天,並將吳某某屬於湖北返粵人員的信息反饋至其所在社區。1月26日下午,社區工作人員前往吳某某住處,與其簽訂《健康告知書》和《實施醫學觀察告知書》,要求其居家隔離。吳某某在被問及家庭成員情況時,故意隱瞞其與丈夫從湖北返回及在河源市經營餐飲店的情況。後社區工作人員瞭解到吳某某系餐飲店經營者,要求其停止營業,吳某某口頭表示同意。1月23日至2月7日,吳某某繼續經營餐飲店。2月7日,吳某某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因吳某某不遵守疫情期間隔離等相關規定,導致累計排查與吳某某直接、間接接觸者574人,其中173人被不同程度隔離(定點醫學隔離10人,集中場所隔離87人,居家隔離76人),給當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影響,並引發當地群眾的恐慌。

裁判結果

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作為餐飲店經營者,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離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據此,於2020年4月2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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