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出境、驅逐出境、遣送出境是什麼意思?

這一段時間裡,抗疫中的外國人表現,成為國人關注的熱點,不論是暫停外國人非必要性入境,還是在青島發生的檢測排隊事件,外國人在境內同樣需要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

限期出境、驅逐出境、遣送出境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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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

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

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有三種與“出境”相關的處罰措施,那麼,它們之間有何關聯與區別,今天,就來帶大家一起梳理下與“出境”有關的3個法律名詞。

限期出境

限期出境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的附加處罰措施,屬於行政處罰,是指給被處罰人一個明確的出境最後期限,限其在規定的最後期限到來之前離開,並不對違法行為人採取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外國人被決定限期出境的,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在註銷或者收繳其原出境入境證件後,為其補辦停留手續並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然而,當事人如果在接到限期出境的處罰決定後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離境,則可以採取驅逐出境。驅逐出境可以對當事人採取強制帶離等強制措施。但注意,這裡的“驅逐出境”不同於“刑法”上的驅逐出境,仍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

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內的刑罰方法。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我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我國境內的一切外國人都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居留在我國的境內有害於我們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單獨判處或者附加判處驅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國境內繼續犯罪的可能性。

  • 驅逐出境的執行注意要點:
  1. 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國居留的證件,一律收繳。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必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
  2. 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的機票、車票、船票的費用由本人負擔。本人負擔不了的,也不屬於按協議由我國單位提供旅費的,須由其本國使、領館負責解決。對使、領館拒絕承擔費用的或者在華無使、領館的,由我國政府承擔。
  3. 負責具體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確定的期限立即執行。
  4. 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其出境的口岸應事先確定,就近安排。執行機關應當事先與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聯繫,通報被強制出境的人員的情況,抵達口岸時間、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號、車次、時間,以及其他與協助執行有關的事項。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應當協助安排有關出境事項。
  5. 執行人員要監督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登上交通工具並離境後方可離開。從邊境通道出境的,要監督其離開我國國境後方可離開。

遣送出境

遣送出境:對一般非法入境者的處理,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處限期出境,未在規定期限內離境的;

(二)有不準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

(四)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員,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內不準入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外國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費用由本人承擔。本人無力承擔的,屬於非法就業的,由非法聘用的單位、個人承擔;屬於其他情形的,由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提供保證措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遣送外國人出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實施。


  • 三種措施比較

我們通過以下表格來快速掌握這三種“出境”相關的措施的異同。

限期出境、驅逐出境、遣送出境是什麼意思?

  1. 對判處獨立適用驅逐出境刑罰的外國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該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對該犯的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的副本交會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由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機關執行。
  2. 被判處徒刑的外國人,其主刑執行期滿後應執行驅逐出境附加刑的,應在主刑刑期屆滿的1個月前,由原羈押監獄的主管部門將該犯的原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副本或者複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由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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