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現實中的照片描繪成漫畫,是否會碰到侵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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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朋友問過我類似的問題:將照片臨摹為漫畫是否涉及侵權問題,我突然想起了關於荒木老師的一次“抄襲事件”。

事情是這樣的,大概是在12年的時候,有網友在日本著名論壇2ch上開了個帖子,帖子裡列舉了200多張JOJO系列的漫畫插圖和截圖,並挨個找出了與之高度相似的時尚雜誌圖片,該網友認為荒木老師是在抄襲,已經構成了版權侵犯,這件事很快就在網絡上傳播開來,論壇在短時間內差點被擠爆。


荒木老師在得知此事後,專門寫了一份公開道歉信,甚至還用上了“謝罪”的字眼,在這之後不久,荒木老師將JOJO漫畫又整修了一遍,不過我暫時沒找到再版的單行本,不好下結論。



說實話這種事還挺普遍的,漫畫家將現實中的影像和圖片轉化為漫畫早已經不是什麼秘密,不過一直沒有人提到過關於侵權的問題,知識產權和版權行業的相關法律裡也沒有可以具體參考的條文,除了荒木飛呂彥外,井上雄彥也曾被爆出過侵權的事,灌籃裡有不少的人物動作和形象都參考了NBA裡的明星,井上老師後來也是找到了相關的版權方進行商討。



藝術領域的創作活動,大都是來源於現實又迴歸現實的,對現實中的客觀存在進行借鑑甚至直接轉化都是常用的表現手法,不過這兩者之間的界限一直是非常模糊的,前一段時間的“227事件”掀起了對同人文創作的大規模討論,關於二次創作、再定義和設定借鑑的侵權問題再次擺到了檯面上。

法律一直在針對知識創作和藝術創作的合法性問題進行探討,相關的條文規則也在不斷推陳出新,但我覺得大可不必凡事都用道德來對藝術創作進行束縛,像荒木和井上的這件事,實際上已經屬於二次創作,只不過因為IP效應影響太大才引起版權方的注意,如果所有的漫畫家都要磕著這個界限進行創作,萬事休矣!


我諮詢過專門負責版權與知識產權領域的律師,他也沒有給出很明確的反饋和回覆,不過還是建議在畫漫畫之前,先確定好大綱和背景美術,有針對性的去拍攝,然後再把自己拍攝的影像和照片轉化為漫畫,這樣,除非你名氣大了,有人來碰瓷,不然基本上是碰不到侵權這檔子事的。

另外,動畫的製作流程中,有一個很關鍵的部分叫做攝影,這個攝影跟我們平常所說的攝影不太一樣,通常情況下是處理作畫中的光影和空間位置,將背景美術和人物結合起來,而背景美術通常都是從哪裡來的呢?


除了原畫師、背景美術師和設定環節的構建,還需要攝影師對現實影像和圖片進行一定程度上的轉化,之所以有這一職能,一方面是為了提升作畫的質量,另一方面也有避免侵權的考慮,動漫行業,特別是在日本,一旦碰到侵權問題就是個死字,繁瑣的官司會把資金配置活動打亂,對製作組的信譽也會造成極大影響,我們國家未來在這方面肯定會越來越重視,所以如果有從事動漫行業的打算,特別是原畫、設計和動畫類的,要提前就種下這個意識。


二次元異聞錄


要看具體情況。

1.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照片一般來說屬於攝影作品。攝影作品的保護期是自首次發表後50年,如果你模仿的那張照片公之於眾已經50年以上了,那麼一般不會構成侵權。但是注意你畫的時候不能對其構成歪曲篡改醜化,否則仍然可能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而保護作品完整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期是不受限制的。

2.被畫的照片本身是否有一定的獨創性?如果照片本身就是很普通的照片,沒有體現拍攝者的什麼獨創性,那麼照片本身就不構成作品,也就沒有著作權,在這種情況下你無論怎麼畫都不會構成侵權的。

3.這一點可能是廢話,但還是要說一下——如果你已經得到授權了,那當然也是不構成侵權的。

4.如果你把別人的照片畫成漫畫,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欣賞,或者屬於著作權法第22條的12項情形中的任意一種,那麼也不構成侵權。

如果被畫的照片屬於作品,且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內,且你畫的時候也沒有得到授權,且你也不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的12項當中的任意一種情形,那麼你可能侵犯作品的改編權。


唐律疏議


這種情況即便是在對版權要求極其苛刻的美國,也不屬於侵權行為。包括版權法誕生地的美國在內,對於模仿他人作品的行為有個基本的國際共識就是:版權不保護創作的思想,只保護作品本身。

也就是說,模仿並不是複製,只要不是對原作進行復制或者模仿原作的全部要素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則應被認定為獨立創作的作品。

用國內的法律術語來說,即著作權(即版權)的主體是作品,客體是作品的表現形式。

什麼是表現形式?

例如,現實的照片,反映的是真實的事物,比如一個真實的人。這個真實的人的長相、動作、衣著、背景等等的全部,就是照片這種攝影作品的表現形式。

再例如,漫畫,為什麼我們一看到漫畫就知道這是漫畫?就是因為漫畫具有獨特的表現形式,如誇張的人物形象、簡單高度概括的筆觸和線條等等,這些就是漫畫的表現形式。

我國著作權法要求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什麼是獨創性?

簡單的理解就是,表現形式不同,即具有獨創性。

還有一種辦法判斷兩個作品之間是否構成侵權或抄襲。即,相對於a作品來說,b作品是否需要進行創造性的勞動來完成作品。

依據於此,我們來看,一張現實的照片,攝影師選景佈局後按下快門完事了。然而你讓攝影師把這張照片畫成漫畫,他行不行?不行。因為他不具備這種表現形式的創作能力。由此可見,將照片描繪成漫畫是需要進行創造性的勞動才能完成的。

當然,我們討論的範圍是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借鑑和模仿。

什麼是“合理”的範圍?

即,不超過原作三分之二以上的“複製”(嚴格來說,也不叫複製,因為表現形式不同)。

……………………

這麼說可能還是有人不理解,這是因為照片和漫畫都是視覺藝術,人們容易混淆其表現形式。

換個表現形式來說,比如原作還是一張照片,我用文字這種表現形式來描述照片,那麼大家還會覺得一篇文章會與一張照片構成侵權衝突嗎?

顯然是不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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