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專欄的第六十三期音頻—
“
你的疑惑,我來解答!
”
南沙法院“知法懂法、與法同行”
——黨團員微普法專欄
圍繞著群眾切身利益
每週兩期
每期一個法律問題
一位黨團員為大家解答!
問
答
本期朗讀者:林運糴
執行局 執行幹警
第八黨支部黨員
持有證據拒不交出會導致什麼後果?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這就是證據法上的推定原則。
所謂推定就是根據法律或經驗法則直接依據某一已知事實確定另一事實的存在。
在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如果證據持有人持有對自己不利的證據,為了勝訴或避免敗訴,一般不會將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出示給法庭的,其有證不舉的行為就構成了妨害舉證,在訴訟中為了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法官會推定對方主張成立,讓證據持有人承擔有證不舉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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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南沙自貿區法院
《公民法律知識學習問答》
編輯 | 還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