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产者,你有必要为自己目前的财产设一道防火墙(之二)

——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

在上篇文章中,笔者重点论述了公司注册登记时,认缴资本金的法律风险。今天主要向大家介绍个人资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

小微公司的股东大都是一股独大或夫妻为股东,这种情况下,公司老板大都视公司财产为自己个人财产。因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往往是个人财产、家庭财产、公司财产相互交错在一起。这种现象,在法律实务中叫“财产混同”。

“财产混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这主要是公司负责人法律意思淡薄造成的。

在此,笔者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与股东的关系,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明白二者之间的关系,笔者在此与大家一起理清楚两个法律概念。一个是公司独立人格,一个是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是指公司作为法人所具有的类似于自然人的独立法律主体资格,其包含以下三项核心内容。(1)人格独立:能够以自己独立的名义,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财产独立,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 。(3). 责任独立 ,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投资(认缴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

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则将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相分离。公司成立即获得独立人格,股东的出资此时变为公司的资产,股东自此时已失去对该出资的所有权和直接支配权。股东虽然失去了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及支配权,并不表明股东一无所得,股东通过出资这种行为进而获得股东权控制公司。这也算是一种对价交换。

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将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相分离。股东以投资(认缴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则以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独立人格的确立,实际上是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相博弈的结果。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不放弃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因而,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在公司中,如前所述,股东放弃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将该权利让渡给公司的行为,则取得债权人对其承担有限责任的理解或容忍。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如果个人财产、家庭财产、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则有侵占公司利益的嫌疑。此情况下,股东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这一条的规定就是对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的最直接的界定。

尊重公司独立人格,厘清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杜绝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为自己、家庭财产再添一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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