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裡的矛盾,多數是一方不接受另一方缺點所致,你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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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這也只應是誘發矛盾的因素之一吧,

所為的缺點,即對另一方的一些觀點,言行,習慣的不認同,不接受,一些是大眾公認的,比如不愛洗腳就上床睡覺,而另一些,則是因有違自己的觀念認知,只是自己不認同,不接受,比如,對方愛吃肥肉,愛開玩笑,所以說,有一些在自己看來是缺點的行為,其實卻只是雙方認知上的差異,而並非都是真正意義的什麼缺點,那什麼才是誘發夫妻矛盾的真正原因呢?

思想觀念認知的不同,造成行為習慣上的差異,再加上相互的適應性差,包容,理解,忍讓,妥協的缺失,又未能及時正確的,用勾通交流來統一思想,達成共識,這才是引發夫妻間矛盾產生的,最主要原因,觀念認知上的差異,是重中之重,所以說,於夫妻間建立起長期有效的,勾通與交流機制,是必須且重要的,通過勾通與交流,可統一雙方的思想,消除認知上的差異,化解原有的成見與矛盾,並阻止化解新的矛盾的產生,通過勾通交流,同時也能增進相互的理解與信任,並在此基礎上,促進相互間的感情不斷的向前發展,和睦改善相互的關係,共享婚姻的幸福!

所以,相互間的差異將永遠都存在,而變化的,只是大小,所以矛盾也會不斷的產生,這就需要夫妻雙方都能懂得,怎樣去面對和處理,相互間矛盾的正確方法,即堅持長期有效的勾通與交流,這才是維繫夫妻關係,長久健康的向前發展的法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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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不存在沒有缺點的人,而且有的行為也算不上缺點。例如抽菸喝酒,在討厭抽菸喝酒的人眼裡當然是缺點,但在有同樣愛好的人眼裡可能就是優點。因此,有些事不能以優缺點來解釋,而是要明確一個概念:

任何非血緣的人際關係,本質上都是合作關係,只有互利共贏才能建立並維持。而大部分的婚姻,則是男女基於撫養孩子形成的合作關係。

當你認同上述概念,下面的問題就好解釋了:如果婚姻中一方的某些特點(未必是缺點),如抽菸、喝酒被對方所討厭,同時Ta又沒有被對方覺得獲利的特點或付出予以補償,那麼對另一方而言,婚姻對自己就是得不償失的。這種情況下,就會傾向於解除合作關係。反之,如果另一方很依賴Ta的某種特點或付出,那麼對ta的“缺點”就會傾向於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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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事情兩面性。

每件事情都有兩面性,比如先有雞蛋還是先有雞,這個問題目前還沒有完全的定論,更何況生活中的小事呢,因為兩個人處於婚姻關係中,對同一個事情的不同看法容易引起矛盾,繼而引發爭吵。但是這絕對不能說是因為誰的缺點導致這個事情發生,所以矛盾都是由一方不接受另一方缺點導致的說法太片面。

第二、量變引起質變。

婚姻關係中的矛盾都是量變引起的質變,一方的缺點有可能在別人眼裡確實優點,婚姻關係破裂絕不是一件事情引起的,而是一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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