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多重養老保險關係該如何處理?

一、什么是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指同一时间段在不同地区、不同社保经办机构都缴纳了养老保险(有可能是同一险种,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有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险种,如既缴纳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缴纳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或者是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情况。

二、如何处理?

(一)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它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二)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要暂停支付其养老金,并及时通知领取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社保经办机构作为今后养老金的发放机构,其他重复发放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人账户退还金额应扣除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对不足抵扣的,要责令本人如数退还。参保人员选择为继续发放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参保人员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清理后,方可恢复发放其养老金。需要补发的,按规定办理补发手续。


十四、多重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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