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臺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新政 養殖設施可適度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河南出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新政  养殖设施可适度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河南出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新政  养殖设施可适度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河南日报农村版讯(记者 孙高成)2020年4月3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下发通知,进一步改进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以保障我省设施农业用地需求,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用地保障

通知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与农业发展规划对接,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

通知指出,设施农业用地分作物(含食用菌、中药材、茶叶、水果、花木)种植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用于作物生产、育种、制种、初加工的场地(含作物晾晒、烘干、炒制、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的场地和食用菌栽培烘干、集中制棒的场地),建设化验室、看护房(单层,用地规模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的场地和存放农资农机具的场所。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畜禽粪污处置(含散养密集区建设的非经营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置站点,不含商业化畜禽粪污集中处理的场地)、检验检疫的场地。

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设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设施农业用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不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协议签订后即可开工建设(须在30日内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备案)。

养殖、种植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使用要求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作物种植用地规模的10%。畜禽养殖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养殖用地规模的20%。与露天水产养殖池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养殖用地规模的15%。与工厂化水产养殖场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养殖用地规模的20%。

设施用地规模需要超出上述规定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后,可分别增加至用地规模的15%、50%、20%、25%。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由于难以避让允许使用但须补划(所补划的土地必须位于本县域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其占用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面积的30%以内。确需适当增加的,须经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论证许可。

设施用地规模国家已颁布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破坏耕地耕作层和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在用地协议签订后,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备案,并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需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备案时需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由经营者负责恢复原用途。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取得程序

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经营者,就土地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复垦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共同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流转农户承包地的,经营者建设农业设施应依法征得承包农户的同意,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承包农户的剩余承包年限。

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有土地使用人和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通过永久基本农田踏勘系统逐级实时报备。

链接:

不破坏耕地耕作层:指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宽度在8米以内的生产、管理所需道路除外)

破坏耕地耕作层:指地面被硬化、挖损,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使种植条件被破坏。

本文件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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