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人請注意!《衡水市物業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來啦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市住建局起草了《衡水市物業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在2020年5月16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發送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

  二、發送傳真至:0318-2376096

  三、通過信函方式寄至:衡水市育才南大街康寧路39號衡水市司法局立法與法治調研處(郵編:053000),並在信封上註明“物業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衡水市司法局

2020年4月17日

衡水市物業管理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以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領導體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社區治理體系,制定並落實現代物業服務業扶持政策,著力促進智慧社區建設,推動物業管理規範化、市場化。

第四條 【黨建引領】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在中國共產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依規開展物業管理活動,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議事協調機制。

引導和支持業主中的黨員通過法定程序成為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成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度】

本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建立物業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協調處理轄區內物業管理重大矛盾糾紛;

(二)指導轄區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

(三)組織協調轄區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

(四)督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履行職責;

(五)協調解決社區物業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六)在不具備條件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履職的小區,根據居(村)民委員會的安排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級和區級主管部門】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和物業服務行業規範;

(二)指導和監督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工作;

(三)指導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負責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

(五)負責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監督;

(六)指導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

(七)負責指導老舊小區的改造提升工作。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的日常指導和監督工作,指導轄區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物業管理監管職責;

(二)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和物業承接查驗備案;

(三)負責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和物業服務招標投標備案;

(四)開展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徵集、核查和監管;

(五)負責調處物業管理矛盾糾紛;

(六)依法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其他部門職責】

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一)公安機關負責監控安防、生活噪聲、道路車輛停放、房屋租賃、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監督管理;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建(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規劃審批,以及規劃核實前未經規劃許可建設建(構)築物的監督管理;

(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及其周邊汙染源的監督管理;

(四)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負責違法搭建建(構)築物、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佔道經營、亂設攤點、亂設亂貼廣告、任意棄置垃圾、傾倒汙水以及違規飼養家畜家禽和寵物等行為的監督管理;

(五)消防主管部門負責影響消防設施、消防車通道安全行為以及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監督管理;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審核、無照經營行為及計量器具運行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未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不予登記註冊;負責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

(七)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行價格公示,依法查處各類違價行為;

(八)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完善居民自治;

(九)人民法院負責引導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用法律手段解決社區物業管理矛盾糾紛。

第八條 【街道鄉鎮和居委會職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和換屆改選,負責業主委員會備案;

(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三)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對物業服務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四)參加物業承接查驗,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項目的移交、接管;

(五)建立物業管理矛盾投訴調解機制,調處物業管理糾紛;

(六)管理物業檔案,協助開展轄區內物業服務信用信息的採集和核查工作;

(七)指導、組織、督促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區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八)組建街道(鄉、鎮)物業管理委員會;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和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相關工作;

(二)組建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

(三)派員參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瞭解物業管理工作情況;

(四)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日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行業協會】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物業服務行為,依法制定和組織實施自律性規範,組織業務培訓,調解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協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開展有關監督管理工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條 【法律政策培訓與宣傳】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業主委員會委員和物業服務企業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所需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糾紛化解】

本市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加強人民調解、行業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和裁判的有效銜接,積極推進物業法庭的建立健全,妥善解決物業管理矛盾糾紛。

第十二條 【第三方評估】

各級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委託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物業項目承接查驗、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質量等評估活動。 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

劃分或者調整物業管理區域時,應當考慮居(村)民委員會的佈局、物業建設項目規劃用地範圍、建築物規模、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等因素,並遵循相對集中、便於管理的原則,按照以下方式劃分或者調整:

(一)新建物業項目,物業管理區域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劃分。建設單位在辦理新建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申請,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物業管理區域。

(二)已有物業項目,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劃分或者調整物業管理區域。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有爭議的,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定。已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不得擅自變更。

(三)已經實施物業管理且毗鄰的不同物業,規模較小的,經各自的業主大會同意後可以合併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四條 【業主與業主大會】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尚未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但基於買賣、贈與、繼承、拆遷或者徵收補償等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該房屋的人,認定為物業服務關係中的業主。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籌備資料報送】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時,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下列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證明材料;

(二)房屋以及建築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

(四)建築規劃總平面圖;

(五)共用設施設備交付使用證明材料;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材料;

(七)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

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資料的或建設單位滅失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等相關部門查詢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所需要的相關文件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六條 【籌備申請】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符合下列比例的業主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一)由不低於三十位業主或者不低於佔業主總數百分之五的業主自行提出;

(二)由建設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代表作為臨時召集人,召集不低於三十位業主或者不低於佔業主總數百分之五的業主提出。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負責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七條 【籌備組】

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黨組織、轄區公安派出所、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建設單位和業主代表組成。建設單位未派員參加籌備組的,不影響籌備組的成立。籌備組人員應為單數,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籌備組業主代表不得擔任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成員名單以及相關信息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十日,同時可以通過移動通信等電子信息方式告知全體業主。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八條 【籌備組業主代表任職資格】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從遵紀守法、熱心公益的業主中確定。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本人、配偶及其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

(三)無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的利益或者報酬的行為;

(四)無擅自私自佔用公共部分,侵害業主利益的行為;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業主委員會後,籌備組應當在五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籌備期間的全部資料後自動解散。

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建設項目,先期開發部分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的物業面積和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辦法。

第二十條 【業主代表】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以及表決辦法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

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參加,也可以通過電子通信、互聯網等渠道實名參加討論和表決。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或者電子投票的形式。採用電子投票形式的,應當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開發的物業管理電子投票系統表決。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召集。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召集。

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議題及其具體內容、時間、地點、方式等予以公示。業主大會會議不得就已公示議題以外的事項進行表決。

業主大會投票表決的全部資料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第二十二條 【電子投票】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立統一規範的物業管理電子投票系統,不動產登記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電子投票系統建設、維護、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向業主收取費用。

採用電子投票形式的,應當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開發的物業管理電子投票系統表決。

第二十三條 【表決結果公示】

電子投票、書面徵求意見與集體討論決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投票、書面徵求意見與集體討論決定產生的表決結果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五日。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接受業主的監督,不得侵害業主合法權益。

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由管理規約確定,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備案】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以下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籌備組組長簽字的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的報告;

(二)成立業主委員會備案表;

(三)物業基本情況;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及基本情況;

(五)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六)業主大會決議(附業主及投票權數清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以上材料報送齊全的,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備案後七日內將備案材料抄送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同時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任職資格】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已經擔任的,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予以罷免:

(一)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其直系親屬與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有利害關係的;

(二)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搭建、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

(三)本人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者犯罪記錄的;

(四)24個月內有欠交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公共水電費、汽車停放費用等相關費用情形的;

(五)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阻擾、抗拒業主大會行使職權;

(二)挪用、侵佔業主共有財產;

(三)索要、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係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四)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減免物業公共服務費或者其他費用;

(五)洩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於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六)擅自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作出決議,侵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擾亂正常物業管理秩序;

(七)其他侵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鼓勵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中任職的業主、黨員業主兼任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業主委員會委員一年內累計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總次數一半以上或者出現本條例第二十六規定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提請業主大會罷免其委員資格;業主委員會未提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業主委員會提請業主大會罷免有關委員資格。在委員資格被罷免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停止該委員履行職責,並向業主公示。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應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成立換屆改選小組,由換屆改選小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不組織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換屆選舉;逾期仍不組織的,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居(村)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改選小組產生至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期間,業主委員會不得就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等共同管理事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但發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使用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除外。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九條 【前期物業管理】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最長期限不超過兩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屆滿,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合同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通過招投標方式選取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

第三十條 【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並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物業服務企業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建立統一的招標投標平臺及專家庫,為建設單位、業主和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前期物業服務收費】

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普通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不得突破市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的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和相關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並報物業項目所在地的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需要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進行調整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物業服務企業委託專業機構對上一年度物業項目經營情況進行審計,審計報告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三十日;

(二)物業服務企業將擬調整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三十日,並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價格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三)調價方案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表決通過,表決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十五日。

第三十二條 【新建物業水電氣熱的同步移交】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並做好住宅區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工作。首次納入集中供熱管網的新建住宅實行整體供熱,採暖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統一向供熱公司繳納。

第三十三條【物業承接查驗】

新建住宅物業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並簽訂承接查驗協議。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承接查驗的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三十四條【物業資料移交】

建設單位應當在現場查驗十五日前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證明、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共用設施設備清單;

(三)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五)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資料;

(六)業主清冊。

完成承接查驗後十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承接查驗結果和前款規定的資料報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不配合管理為由,減少服務內容或者降低服務質量;不得通過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方式損害業主合法權益。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消防安全有關規定,配合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招投標】

鼓勵業主大會通過物業管理招投標平臺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住宅物業的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將服務內容、標準、期限、選聘方法以及選聘結果向業主公示。

第三十七條 【物業企業信用管理】

本市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經理物業服務信用評價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管理辦法和評價標準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備案】

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收費】

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服務具體收費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重複收費、超標準收費、收取額外費用或者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

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共同委託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測算物業服務價格,測算結果作為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條【無人居住物業服務收費】

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連續六個月以上無人居住使用的物業,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事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申請,並經確認後按約定標準下浮百分之二十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業主欠費】

業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交費義務。物業服務企業依約履行義務的,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不得以物業空置、存在開發建設遺留問題或者放棄共有權利等為由拒絕交納。

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用或者公共水電分攤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佈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業主轉讓物業的,應當結清物業服務相關費用。物業受讓人應當將物業權屬變更情況、業主姓名、聯繫方式等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續聘選聘】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續聘或者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撤出物業管理區域,並配合業主委員會辦理交接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不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在接到告知後五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並及時組織召開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協調解決爭議事項。

第四十三條 【物業企業退出交接】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項目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交接手續,並移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單位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移交的資料;

(二)電梯、消防、監控等專業設施設備的技術手冊、維護保養記錄等相關資料;

(三)物業管理用房、業主共有區域和共用設施設備資料;

(四)物業管理服務期間配置的固定設施設備資料;

(五)物業服務企業建檔保存的物業改造、維修和養護資料;

(六)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的賬冊和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公共水電分攤費用交納記錄等資料;

(七)其他應當移交的資料。

交接各方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電梯、消防、監控等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現狀給予確認,並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電梯、消防、監控等共用設施設備無法正常使用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修復或者承擔相應責任。

對拒不退出或者拒不移交資料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協調解決;有破壞共用設施設備、毀壞賬冊、暴力阻止物業服務用房及相關資料交接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物業項目交接】

原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項目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交接手續。交接各方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電梯、消防、監控等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現狀給予確認,並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或者拒不移交資料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協調解決;有破壞共用設施設備、毀壞賬冊、暴力阻止物業服務用房及相關資料交接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應急服務】

原物業服務企業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尚未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會同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衛生、質監、消防等部門組織提供應急服務。

應急服務內容僅限於垃圾清運、二次供水、電梯運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操作管理等維持業主基本生活秩序的服務事項。所需費用由物業使用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應急預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物業管理應急預案,及時處理物業管理中的突發事件。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專業經營單位報告:

(一)發生火災、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災害;

(二)發生傳染病疫情或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三)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發生安全隱患,嚴重危及業主、物業使用人及建築物安全;

(四)物業服務人員撤離物業管理區域,造成物業服務中斷,嚴重影響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

(五)發生群體性事件;

(六)其他嚴重影響業主、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隱患或者事件。

第四十七條 【老舊小區物業管理】

對交付時間長、配套設施設備不齊全或者破損嚴重的老舊住宅小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改造提升計劃和後期管理辦法,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居住綜合環境,及時處置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逐步實施物業管理,將改造提升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組織老舊住宅小區改造提升,應當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物業管理設施,配置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經營用房。物業經營用房所得收益經老舊住宅小區半數以上業主表決同意,可以用於補充物業服務費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經營用房的收益和使用,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每半年向全體業主公示一次。

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經營收益補貼、財政資金補貼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引導物業服務企業為老舊住宅小區提供物業服務。

未達到引入市場化物業管理條件的老舊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環境衛生、秩序維護等基本物業服務,所需費用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承擔;也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業主表決,聘請專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為老舊住宅小區提供準物業服務。

第五章 物業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八條 【物業保脩金】

物業交付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提供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並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房屋交付前,應當按照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業保脩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維修費用的保障。物業保脩金不得納入房屋建設成本。

  物業保脩金實行“統一交存、權屬不變、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由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統一管理。在物業保脩金交存期內,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維修費用在物業保脩金中列支。

物業保脩金交存期限為五年。交存期內,物業保脩金不足的,建設單位應當補足;保修期滿後,物業保脩金有餘額的,應當返還建設單位。

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用房】

新建住宅物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物業管理設施,按照不低於開發建設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建物業服務用房,費用計入建築成本。物業服務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項目檔案資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員值班備勤、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

已投入使用但未配建物業服務用房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通過提供其他用房、等值的資金等多種方式提供,建設單位和產權單位已不存在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不得配置地下室、車庫、儲藏間等房屋。物業服務用房歸全體業主共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分割、轉讓、抵押,不得擅自變更用途。

第五十條 【裝飾裝修】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有關裝飾裝修的規定。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並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活動的巡查、監督。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反相關規定或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告知並勸阻;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業主禁止行為】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三)未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四)侵佔或者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改變共用設施設備用途;

(五)擅自拆改供暖、燃氣、供水等管道和設施;

(六)侵佔或者破壞綠地、活動場所等共有區域,損毀樹木、健身設施等共有財產;

(七)以停放車輛等方式阻塞主要道路或者出入口,擾亂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

(八)損壞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妨礙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九)禁止在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十)違反本市養犬管理的相關規定;

(十一)高空拋物;

(十二)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和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五十二條 【電梯維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電梯日常運行的檢查、定期保養和維護。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電梯日常運行的檢查與管理,發現電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及時維修,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及時搶修。

第五十三條 【停車費用】

佔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收取場地佔用費、收取標準、用途,以及是否向社會開放等事項。業主大會決定收取機動車輛場地佔用費的,場地佔用費歸全體業主所有,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代收。場地佔用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單獨設賬並向業主公佈。

物業服務企業向車庫、車位使用人提供停車管理服務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車庫、車位使用人對停放的機動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車庫、車位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約定保管費用。

第五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一次性足額交存至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每平米建築面積首期繳存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內確認,並向社會公佈。

專項維修資金的餘額不足首期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百分之三十的,由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向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發出續交通知,業主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續交,未能及時續交的,由業主委員會督促其續交。經催交後不交納的,可以通過公告催交,公告期滿仍不交納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據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五條【公共收益】

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產生的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公共收益收入及使用情況,應當至少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公佈一次,並可以通過移動通信等電子信息方式告知全體業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上位法罰則】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予以通報,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承接查驗備案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錄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第五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相關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

業主、物業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和第十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查處。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查處。

第六十一條 【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

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的評估報告含有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者出現重大遺漏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主管部門】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示範文本】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第六十四條 【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衡水市物業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的有關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對物業管理更為關注。與這些要求相比,《衡水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由於受當時立法的侷限,有些方面相對滯後和欠缺。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收費、業委會運作、住宅區內消防管理、車位車庫和空置問題以及由房屋質量及配套建築等引起的開發遺留問題導致物業糾紛日趨增加;人員編制不足、管理職責不清、街道辦和社區在物業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發揮不夠;政府相關部門沒有形成聯合執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這些不僅影響到物業服務企業的生存,也影響了人民的安居樂業和社會的長治久安。

二、《條例》主要內容說明

在遵守國家物業管理上位法規定前提下,參照其他省市物業管理地方立法好的經驗和做法,結合衡水市市物業管理重點問題和制度設計,我們按照全國人大法工委《立法技術規範》(試行)《河北省立法條例》的要求,確定《條例》(代擬稿)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主要規定了《條例》的立法目的、物業管理的概念和適用範圍、政策引導、黨建引領、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度及政府對我市物業管理發展的引導,市物業管理協會的職責。市、區兩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監管職責,街道鄉鎮和社區居委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監管職責,相關政府部門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職責。

(二)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主要規定了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及調整、業主大會的籌備、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管理規約和議事規則、業主大會投票表決方式、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任職資格、業主委員會的換屆和備案等內容,並明確設置了業主權利救濟途徑。

(三)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的概念及禁止性行為,明確物業服務企業信息公開及信用管理制度。針對當前物業管理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條例》通過物業服務企業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事項,同時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積分管理制度,對物業服務活動實施動態監督管理。

(四)前期物業管理。主要規定了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的範圍和實現方式,明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物業承接查驗的條件、流程和責任劃分,明確了物業服務質量和物業服務費用評估條件和程序。

(五)物業管理服務。規定了物業管理招投標的公示內容、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物業服務合同的續簽,物業項目交接,物業服務收費、應急預案、和老舊小區物業管理。

(六)物業的使用和維護。主要規定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設單位保修責任、物業服務用房及配建、裝飾裝修管理、停車管理、電梯管理,明確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禁止事項和公共設施管理責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機構和維修資金的使用表決程序和應急使用程序,明確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八)法律責任。主要規定了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第三方評估機構和相關政府職責部門的法律責任和法律救濟措施,對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章已經規定的,予以援引適用。


原文地址:https://rmh.pdnews.cn/Pc/ArtInfoApi/article?id=12829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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