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於審理新冠肺炎疫情下買賣合同案件意見之解析

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對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做出瞭如下司法解釋: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當事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買賣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繼續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訂單或者交付貨物,繼續履行不能實現買受人的合同目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經支付的預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買賣合同能夠繼續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約成本顯著增加,或者導致產品大幅降價,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請求調整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調整價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貨,或者導致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款,當事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履行期限。

已經通過調整價款、變更履行期限等方式變更合同,當事人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防疫物資買賣合同後,將防疫物資高價轉賣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買受人請求將出賣人所得利潤作為損失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政府依法調用或者臨時徵用防疫物資,致使出賣人不能履行買賣合同,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導致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購房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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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司法解釋的總體思路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的公平原則,鼓勵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司法解釋的落腳點是:能夠實現合同目的之交易,法院不支持任何一方請求解除合同,即使發生了合同相對方違反約定的情形;法院支持任何一方根據公平原則調整價款,變更履行期限。

請同學們記住:上述規定的前提是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的買賣合同,沒有這個前提,上述司法解釋不適用。下面展開具體分析:

一、關於解除合同:

✿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當事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買賣合同,繼續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對買受人的約束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貨物,繼續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對出賣人的約束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貨款、接收貨物,繼續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出賣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當事人履行成本增加,繼續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對買受人的約束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產品大幅降價,買受人履行成本增加,但是繼續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情況下司法解釋支持買受人請求變更合同,調整價款。

✫ 對出賣人的約束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約成本顯著增加,但是繼續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出賣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情形下司法解釋支持出賣人請求變更合同,調整價款。

✿ 3、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訂單或者交付貨物,繼續履行不能實現買受人的合同目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經支付的預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司法解釋是不能輕易請求解除買賣合同的例外規定,即,繼續履行不能實現買受人的合同目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經支付的預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司法解釋對對買受人的請求權進行了必要的限制,即買受人只能請求解除合同,不能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關於變更合同,法院支持買賣合同任何一方根據公平原則調整價款,變更履行期限,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鼓勵交易、保護交易安全的良苦用心。

1、出賣人可以請求調整價款的情形。

買賣合同能夠繼續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約成本顯著增加,繼續履行合同對出賣人明顯不公平,出賣人請求調整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調整價款。

✿ 2、出賣人可以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情形。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貨,出賣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履行期限。

✿ 3、買受人可以請求調整價款的情形

買賣合同能夠繼續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產品大幅降價,繼續履行合同對買受人明顯不公平,買受人請求調整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調整價款。

✿ 4、對已經通過調整價款、變更履行期限等方式變更合同,當事人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對高價轉賣防疫物資的行為不予保護。

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防疫物資買賣合同後,將防疫物資高價轉賣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買受人請求將出賣人所得利潤作為損失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政府依法調用或者臨時徵用防疫物資,致使出賣人不能履行買賣合同,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影響及司法解釋。

✿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由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買受人請求延期支付房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變更。

✿ 2、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購房款,出賣人請求解除合同,由買受人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出賣人請求變更交付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變更。

提示:上述司法解釋的發佈背景是新冠肺炎影響下買賣合同糾紛,離開這個背景,上述司法解釋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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